「驚呆」小夥為解決感情糾紛,竟然綁架兒童作為人質

【驚呆】這個林州小夥為解決感情糾紛,竟然綁架兒童作為人質,後果嚴重到讓你咋舌

被告人陳某為解決感情糾紛,綁架兒童作為人質,結果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

林州人陳某(本案被告人,男,24歲)為解決其與徐某的感情糾紛,於2017年11月7日20時許,駕駛豫E××白色賽歐汽車在林州市桃園路西段將從補習班回家途中的徐某9歲女兒湯某拽到車上,劫持到安陽縣康普生態園附近山上,然後與徐某微信聯繫,要求徐某一個人前往見面,且不準報警,否則便傷害湯某。同時,陳某又通過微信發給徐某一張半把剪刀的照片。徐某報警後根據被告人陳某的要求,一個人到安陽縣康普生態園附近山上與被告人陳某見面。隨後,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將陳某抓獲,湯某被成功解救。林州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扣押豫E××白色賽歐汽車一輛,白色OPPO手機一部,駕駛證一本,身份證一張,銀行卡二張,剪刀一半。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湯某的母親徐某表示對陳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審理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為解決感情糾紛,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陳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應予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驚呆」小夥為解決感情糾紛,竟然綁架兒童作為人質

天天普法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綁架罪的量刑規定【綜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驚呆」小夥為解決感情糾紛,竟然綁架兒童作為人質

感情的事情是不可勉強,更不能霸王硬上弓,強扭的瓜不甜,否則一旦觸犯刑法,後果不堪設想。本案中好在被告人的情節較輕,取得了諒解,判了綁架罪中量刑最輕的五年。【特別提醒,綁架罪量刑起點很高哦,起步就是五年哪】

案例來源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刑初113號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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