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北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1.5% 2%操作建議


湖南湖北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1.5% 2%操作建議


湖北省自本月(4月28日)開始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B公司),凡個人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均統一按照開票金額的1.5%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舉例其他公司也可以)醫藥自然人在“湖北”申請代開諮詢服務費 100萬(小規模),說是一個月的,那麼,他/她只需要繳納:

增值稅:100萬/1.03*3%=2.9126萬

附加稅:100萬/1.03*3%*11.5%=0.3350萬

所得稅:100萬/1.03*1.5%=1.4563萬元,

實際納稅額:2.9126+0.3350+1.4563=4.7039

》開票100萬綜合稅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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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收到這筆款後,按核定徵收繳納4.7萬的稅款後留存在公司賬戶,完稅後的收入可以轉入法人指定的私戶,可作於“公司股東個分紅,代發公司,股權轉讓,個人高回報所得。”

(2)該地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票最高1000萬, 普票1500萬”(3)成立公司最快15個工作日辦理,法人無需到場。

兩票制後解決醫藥人合規拿錢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成本問題。別把事情搞複雜了,捨得花錢,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

全國有12個省、72個地市低成本由稅務局代開發票

北京沒有出臺地方性代開發票政策,所以完全按照上述國家的政策執行,因此北京代開發票的個稅太高,不合算。但是全國有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簡易徵收稅率,除了前面提到的河南從10月開始執行1.5%的代開發票稅率,海南也從10月開始執行新的政策,醫藥自然人的推廣服務也是按照1.5%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現就臨時取得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按以下方式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附徵率

湖南湖北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1.5% 2%操作建議

二、“其他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核定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據易藥人收集的數據顯示,到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代開發票的政策84個,包括海南的徵求意見稿。其中,有12個省出臺了省級政策。

其中12個預徵率的政策不能用,因為年底要清算、一般都要按照國家的政策補繳個人。

設立CSO也要進行爬坡測試,選擇好的政策來設立


湖南湖北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1.5% 2%操作建議


如果醫藥人覺得自己找不到好的、成本低的代開發票政策,或者稅務局不給開、藥企不接受這種模式,那麼,醫藥人也得進行設立 CSO身份選擇的爬坡測試。

測試的因素是能否核定、稅收成本、藥企接受度等等。測試的順序是由低到高,能在地處解決就不要往高出爬,無論是日常運營還是日後註銷,往高出爬都是很累的。

在測試的過程中,千萬不要被返稅政策給忽悠了,哪怕高處有返稅,甚至返稅很高,也不要爬。返稅是你在低處解決問題後才作為附帶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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