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傳:商業銀行理財將不準投資大額存單!

近日,好幾家銀行收到人民銀行窗口指導,商業銀行理財不得投向大額存單,讓銀行的合規們不知所措。去年剛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管理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6號)第三十五條可是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大額存單。

在1104 “G06非保本理財業務月度統計表”中包括[1.1.4本行發行的大額存單]和[1.1.5他行發行的大額存單];《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統計模板”中包括A3200大額存單,似乎都認可理財產品可以投資大額存單。

根據《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3號),大額存單是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資管產品從廣義上屬於虛擬金融機構的範圍,非金融企業是否包括資管產品,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編碼規範》中並不包括特定目的載體,所以可以推斷2015年那時候,人民銀行似乎沒有把各種SPV投資大額存單給排除在外,但也沒有明確可以投。

理論上,一個投資主體要麼是同業要麼是非同業,按照《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同業存單的投資和交易主體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類產品。可以類推各類資管產品投資同業存單是沒有障礙的。

到底什麼原因會讓央行反對理財產品投資大額存單呢?

筆者推測,大額存單屬於一般存款,一般存款需要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融機構如果可以投資大額存單性質上就等同於同業存單了。人民銀行在答記者問中曾提到“鑑於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屬性,且需繳納準備金,這兩類機構也可以投資大額存單”。

此外,筆者猜測央行可能認為理財產品投資大額存單會存在監管套利。

首先,是流動性錯配。

大額存單儘管可以提前支取,可以轉讓,現實中持有到期的為主。大額存單目前還沒有明確是否屬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因為8號文對非標的解釋側著於非銀行貨幣資金融出形成的債權,說白一點就是通過影子銀行向實體經濟發放貸款,對於投資證券化的產品如債券和存單則不包括在非標範圍之內。證監會私募新規對非標定義則直接繞過存單的概念。

如果屬於標準化產品,則可以期限錯配,銀行可以發行開放式理財產品投資大額存單,大額存單按照攤餘成本法計量,從而實現短期投資享受大額存單長期限的收益。這和貨基大額提前贖回會導致淨值低於1的原理相同。如果存在大量此類產品,一旦出現鉅額提前贖回,可能會導致理財產品出現流動性危機,銀行理財會不得不提前支取大額存單,而提前支取現在是掛擋計息,比如3年期大額存單剛滿1年則只能按照1年期計息。提前贖回的投資人享受了3年收益率,如果銀行不剛兌,損失將會由後面的投資人承擔。

自人民銀行利率定價機制將存款利率上限浮動到基準1.55倍之後,絕大部分中小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各期限的利率全部“一浮到頂”,三年期基準利率為2.75%,上浮後可達4.2625%,比目前的貨幣基金收益率普遍要高,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受貨基流動性新規限制,則可以創造出更高的收益。

其次,是金額錯配。

公募理財起投起點是1萬元,大額存單從原來的30萬元下降到20萬元。如此一來,投資者通過認購公募理財就可以享受到20萬元大額存單的收益率。本來一個高起點投資限額的產品變成了低起點投資限額產品,相當於拆分大額存單。

隨著保本理財即將成為歷史,非保本理財打破剛兌,銀行熱衷於發行大額存單,一方面可以實現投資者對收益的需求,加大攬儲力度。另一方面,大額存單由於期限較長,穩定性好,可以顯著改善商業銀行流動性指標。

現實中往往流動性和金額錯配並存,極端情況下,銀行大額存單不好賣,可以發一隻開放式產品全部投資大額存單,從現實角度考慮,不允許銀行理財投資大額存單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把大額存單看作債權類資產,儘管等分化、可交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臺),但由於難以公允定價(按攤餘成本法計量),流動性機制不夠完善,並不符合《資管新規》中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條件。

即便允許投,也至少要滿足“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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