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緒年間廣東“獄変暴動案”細解

清代按例,各府縣獄中,重犯均要戴上腳鐐手銬,脖子加套重枷。鴉片戰爭之後,吏治益敗,獄規不嚴。每逢重犯入獄,獄卒們都要勒索賄賂,漸漸形成一個不成文的規矩。無論罪行如何嚴重,只要交足“例規費”,除州縣典史巡察監獄之時,其它時間犯人可不用穿戴刑具。州縣官員也都知道這種情況,不過不出事,誰也不深究。

光緒六年(公元1880年),廣東某縣縣令初到任所,想查察獄中積弊。一天他屏退隨從,身著便服,突然獨自進入重犯牢房。幾百個犯人發現他是現任知縣後,非常高興:“你來得正好(汝來甚善)。”一擁而上,將他掀翻在地,綁得結結實實,然後宣告:“知縣大人若想出獄,須將我等一百多號人全部釋放。如誰想用武力強行搶奪,我們就先掐死縣官。反正遲早是死,與其束手待斃,不如與知縣死在一起。”幾個獄卒想探清情況,也被犯人們拖入牢裡,捆作一團。

清光緒年間廣東“獄変暴動案”細解

牢外給知縣送的飯菜,都由犯人們傳遞而入;犯人們的口糧若不及時送上,他們就先斷絕知縣的飯食。縣衙的幕僚役吏都束手無策。掌管監獄的典史站在獄門外,起初委婉勸諭,繼而苦苦哀祈,只求放出知縣,犯人們根本就不予理睬。

典史無奈,只得如實上報府衙。知府大驚,親自趕往該縣,站在牢外勸撫:“知縣大人自到任後,並沒有虐待你們,你們被捕入獄,都是前任知縣辦的案,如今若將現任縣令置於死地,你們的罪名就更重,哪有僥倖活命的可能?不如趕快將縣令放出,你們之中如有冤情,本官定為你們盡力平反,秉公而斷;即便確實犯了重罪的,也一定設法轉圜,力求從輕處理。本官決不會說空話欺騙你們。”

清光緒年間廣東“獄変暴動案”細解

犯人們毫不客氣:“不必囉嗦,今日我等與知縣大人坐牢則一同坐牢,出獄則一同出獄,死也要死在一處。”知府語塞,徘徊獄外,束手無策。如此相持十幾天,知府擔心縣令萬一死於獄中,釀成重案,各級同僚都會受到參處,不得已暗中派人飛馳稟告廣東巡撫,請巡撫調撥兩營士卒聽用。

待一切佈置妥當後,知府應了犯人們的要求,準備將他們全部釋放。囚犯們又提出條件:“必須讓知縣大人與我們同行至五十里外的山頭時,才能釋放他。”知府也一口應允。牢門打開後,一百多個重犯們歡呼而出,將知縣與獄卒裹脅中間,直向所言山頭奔去。

知府率領少數吏衙緊隨其後,抵達目的山頭,犯人們放了知縣和其他人質,便要分道四散而逃,不想官兵們“伏隘以待,四面兜圍”。一百多重犯除三人趁亂逃脫外,其餘的悉數被擒。

清光緒年間廣東“獄変暴動案”細解

這些重犯被知府和縣令押回縣城後,“盡法懲治,加以酷刑”,當場死於棍棒下的就有二十幾人;倖存的則全部從重擬罪,剋期處決。這就是轟動一時的“光緒獄變”案。

我們分析此案,吏治敗壞、獄規廢弛,當是根本原因,而縣令輕蹈險地則成了獄變的導火線。人犯則身陷絕境,視縣令為奇貨,不為官方威脅利誘所動,決死求活,連連得手,直至獄開而出,幾獲全勝,然百密一疏,終究難逃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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