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别离孩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如何两全?

离婚后,在有条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下,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形,或者抚养孩子的一方対抚养费的专款存在未专用于被抚养子女情形,我们可以选择在离婚时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同时通过相关机构来实现,那么具体是如何实现的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案例。

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对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由甲抚养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抚养费。离婚后双方马上就面临抚养费的实际支付问题,甲担心抚养费不能及时给付到位,乙却担心抚养费不能专款专用于丙,于是双方打算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抚养费提存公证。

离婚也别离孩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如何两全?

2016年12月12日,甲、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顾某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抚养费协议,并向甲、乙告知:

1、虽然丙和甲共同生活,但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协议中不得对给付抚养费附加条件,乙不得以没有实现探望权等为借口,停止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可以提存到公证处,由甲代丙进行领取,也可以按协议约定由公证处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付。

甲、乙双方表示同意,决定由乙一次性将丙18岁之前的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由公证处按月向丙的银行账户交付。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后,乙当场将抚养费一次性打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离婚也别离孩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如何两全?

以案学法:

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二、公证要点

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我们可以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一次性将抚养费提存到公证处,由公证处按月向被抚养子女的银行账户交付,但是在办理公证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离婚父母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父母双方可以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

2、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在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时,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将行使探望权等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

3、办理抚养费提存公证时,父母双方要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专用账户信息等内容,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向特定银行账户进行交付。

4、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提存账户,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及其他提存标的物。

离婚也别离孩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如何两全?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能够有效防止离婚后因抚养费给付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如果对子女抚养费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内容无法执行,实践中很容易产生纠纷,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和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因此,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我们可以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并由公证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未成年子女交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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