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協議落款與原房照不一致 房產歸誰?

丈夫病重期間,正趕上房屋動遷,李某讓女婿秦某去籤的補償安置協議,秦某在協議上寫下了自己的名字,並聲稱房屋應該歸自己和妻子所有。而房屋的原房主,也就是李某的丈夫恰好去世了,這讓李某有口難辯,有“家”難回。無奈之下,將女婿和女兒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大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最終依法判決原屬於李某丈夫的房屋拆遷所取得的回遷樓,所有權應歸李某所有。

李某是大窪區某街道某村的村民,她和丈夫在某村有一處75平方米的磚石結構房屋。倆人育有三個女兒,老大和老二一直讓老兩口很省心,但單純善良的小女兒讓二老始終掛心。結婚後,因與公婆略有不和,小女兒張某與丈夫秦某一直在孃家居住。

多年前,恰好在李某丈夫病重期間,李某家這處房屋面臨動遷。李某沒有心情處理此事,便讓女婿秦某去代為辦理。於是,秦某與相關部門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用李某丈夫所有的這處磚石結構房屋置換大窪區某街道某小區一套住宅,在被拆遷人處秦某簽上了自己名字。

時隔不久,李某的丈夫不幸因病去世。等到李某順利拿到新房鑰匙時,才發現協議上寫的是女婿的名字,這讓李某十分不悅,並對三個女兒述說了此事。大女兒和二女兒一面指責小妹心思不細,一面積極爭取讓母親“拿”回房屋所有權。李某的小女兒表示,這並不是自己的本意,一定勸說丈夫將房屋還給媽媽。但秦某表示,當初岳父活著時候,曾表示房屋給他們小兩口,並表示一定會贍養李某。但李某為了日後減少矛盾,依然不同意如此處理。一家人為了房屋歸屬吵得不可開交,無奈之下,李某將小女兒夫婦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動遷前李某丈夫所有的那處磚石結構房屋,在李某丈夫去世後,李某及三個女兒均有繼承權。但庭審後他們的三個婚生女均表示放棄繼承,李某丈夫的父母早已去世,所以這處房屋應該歸李某所有,房屋拆遷所取得的回遷樓所有權也應歸李某所有。

秦某稱岳父在世時曾提出將這處房屋贈予他們夫妻倆,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李某不予認可,所以法院不予採納。遂法院依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判決動遷後的房屋歸李某所有。(張芳野 王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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