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開展專項行動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民政部24日發佈消息,從2020年3月到2021年6月,民政部等11個部門將在全國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行動內容涵蓋開展救助尋親、落戶安置行動等多個方面。

——集中開展救助尋親服務行動。各地要通過DNA比對、人像識別等方式甄別滯留人員身份信息。對滯留超過1個月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要根據尋親進展情況對其在全國救助尋親網、“頭條尋人”等平臺的信息進行更新完善。對已經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員,在其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

——集中開展落戶安置行動。各地要集中開展一次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行動,對在2020年3月前入站確實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於2020年6月前將安置申請報送至當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於2020年8月前制定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對政府批准予以落戶的,民政部門要儘快啟動戶籍辦理程序。

——持續開展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行動。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等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強化街面治安綜合治理,有效減少“強行討要”“職業乞討”等不文明現象。同時,持續做好極端天氣下的專項救助工作,確保不發生凍餓死傷等極端事件。

——全力推進源頭治理行動。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返鄉人員信息臺賬,做好信息對接和人員接收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員信息庫,發現反覆流浪乞討的情況要及時反饋民政部門,原則上回訪頻率不低於每兩月一次,回訪期不少於一年。

——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幹部隊伍素質行動。市級及以上救助管理機構要在現有編制內合理調配人員,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和專職尋親崗位,提升救助服務能力,培養專業化尋親隊伍。

——全面開展照料服務達標行動。各地要集中部署開展救助管理和託養機構安全隱患排查行動,強化站內照料職責,有步驟、分批次開展託養人員站內接回工作。設施設備或人員不足、無法提供照料服務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工作。

同時,各地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委員會或特邀監督員制度,對救助管理機構和託養機構的運行管理、人員照料情況進行監督。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機制,對機構遇災、遇險,受助人員走失、死亡等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報告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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