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大集團投資12.81億建設運營池州百大農產品物流園項目

2018年12月18日,合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投資運營池州百大農產品物流園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在池州市投資12.81億元建設池州百大農產品物流園項目。根據上述決議,公司於2018年12月18日與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簽訂《投資協議書》。

一、合同主要內容

為實現公司農產品業務板塊在皖南地區的輻射延伸,完善全省戰略佈局,促進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服務地方民生需求,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甲方)、合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投資建設池州百大農產品物流園項目達成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概況:

池州百大農產品物流園項目規劃總佔地面積約610畝,總計容建築面積約32萬平方米。該項目共包含兩宗地,其中:宗地一佔地面積約455畝,其中商業用地佔地不超過40%;宗地二佔地面積約155畝,其中商業用地佔地不超過40%(具體位置和範圍以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單體)設計條件通知書或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紅線圖為準)。其中,宗地一擬規劃建設農產品物流園區,宗地二擬規劃建設冷鏈物流園區。

2.建設期限:

根據協議約定的土地面積及用途,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於2019年3月底前發佈宗地一的掛牌公告;自乙方繳清土地出讓金後2個月內,甲方將項目地塊淨地交付給乙方,並根據批准的項目規劃要求將市政道路、水、電、排汙管道等提供至項目紅線處。甲方加緊將宗地二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範圍內並完成收儲,最遲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土地掛牌出讓。農產品物流園區在正式開工建設後五年內建成營業;冷鏈物流園區自供地後三年內建成營業。

3.項目運營管理要求:

乙方須在甲方轄區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乙方確保項目總投資規模不少於10 億元人民幣以上。乙方自持的建築面積(含農產品物流園區、冷鏈物流園區)比例不低於70%。其中,農產品物流園區自持建築面積不低於50%,冷鏈物流園區全部自持。乙方承諾經營該項目期限為20年以上。

4.供地方式:

甲方一次性批准該項目整體概念性規劃,分兩期供地。其中,一期出讓宗地一;二期出讓宗地二。甲方以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農產品物流園區自持區域用地、冷鏈物流園區用地按出讓時本區域工業基準地價出讓;農產品物流園區中可售區域用地參照本區域內商業基準地價確認起拍價。

5.甲方主要權利和義務:

(1)負責移除地塊內(包括地上和地下)管網、通訊光纜、高壓線、青苗樹木及其它不明障礙物,並承擔相關費用。

(2)負責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項目建設時序要求及時協調國土部門向乙方提供項目建設用地,並保證項目用地交付使用時達到“四通一淨”。甲方提供項目地塊四至紅線圖(85高程版)及80、54系座標。

(3)負責配備110KV變電站一座或不低於4.5萬KVA容量的供電裝機負荷,負責配置10KV專用線,將各10KV出線分別接入乙方農產品物流園區內及冷鏈物流園區內各分區開閉所。變電站至各開閉所之間線路由雙方共同委託供電部門統一實施,項目用地紅線外工程費用由甲方承擔,紅線內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具體實施以供電部門批准後的方案為準)。

(4)負責乙方項目一期(即農產品物流園區)紅線範圍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暫定為場地硬化及附屬管網工程等),具體建設內容待乙方施工圖設計定稿後,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5)提供市政汙水管網接口至項目用地紅線,並滿足項目汙水排放量的需求;提供符合市政管網壓力和消防壓力的用水管網接口至項目用地紅線,並確保供水量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需求;負責協調將燃氣、通信等市政管線接至項目用地紅線,滿足乙方容量需求。

(6)甲方協調協助為乙方農產品物流園區和冷鏈物流園區落實非居民(工業)用水價格、工業用電價格(大工業用電價格,非峰平谷計價)。

(7)甲方承諾10年內在本區域範圍內不再引進、規劃建設200畝以上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項目,同時積極配合市政府將池州市內現有的農批市場交易全部納入本項目規範經營。

6.乙方主要權利和義務:

(1)乙方擁有法律賦予的經營自主權和勞動用工自主權等權利。

(2)未經甲方同意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乙方不得將項目用地進行轉讓。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項目建設。

(4)自乙方取得項目建設用地的《不動產權證》且用地現場達到開工建設條件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必須開工建設;非乙方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的,在乙方將相關情況呈送給甲方後,該等情形不視為乙方違約。

(5)乙方項目在建設、運營階段產生的稅收須按照甲方所在轄區內稅務機關繳納標準繳納。

7.違約責任: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直至收回項目用地:

(1)未經允許,乙方擅自改變項目土地性質的。

(2)乙方擅自改變審核批准的企業用地規劃造成嚴重後果的。

(3)若乙方因其自身原因長時間逾期未開工並收到甲方催告函滿6個月仍拒不開工的,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的相關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由於乙方違約的原因導致項目不能按時開工,並在收到甲方催告函滿2年仍拒不開工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收回違約所涉及的項目用地。

(4)乙方不得轉讓本協議項目,但在乙方控股的基礎上適當引入戰略合作伙伴除外;如乙方違約造成甲方嚴重損失及惡劣社會影響並經甲方書面催告仍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依法收回違約所涉及的項目用地並依法處理地上建築物。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將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變本協議約定的項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面積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將協議約定的項目用地另作它用的。

(3)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甲方未按規劃批准的用途、面積、期限、方式等向乙方提供項目用地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8.爭議解決:

執行協議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本協議於2018年12月18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池州市簽訂,本協議經乙方有權決策機構審議通過並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及蓋章後正式生效。

二、本次合同履行的影響

本項目的實施符合合肥百大公司“六大發展”的戰略方針,項目建成後,將依託公司在農產品流通主業的區域龍頭優勢,以先進的第三代農產品物流平臺為目標,全力建設立足池州、流通沿江江南的功能完善、配套齊全、輻射範圍廣闊的區域性農產品現代物流集散中心。該項目將成為公司農產品流通主業全省佈局重要支點,促進公司各農產品市場資源疊加、聯動發展,有效完善農產品業態全省佈局,鞏固公司省內農產品一級批發的龍頭地位。同時,項目能夠滿足周邊城鄉居民農產品供應需求,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具備明顯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完善上下游產業鏈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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