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首批拖欠“黑名單”公佈!限制投標等30類聯合懲戒將落實

1月23日,人社部發布2019年第一批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信息,共涉及30戶用人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


2019年首批拖欠“黑名單”公佈!限制投標等30類聯合懲戒將落實


據瞭解,這些用人單位,均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根據《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及聯合懲戒有關規定,這些單位及相關人員將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稅收優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費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


2019年首批拖欠“黑名單”公佈!限制投標等30類聯合懲戒將落實


1月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要強化農民工欠薪治理。 各地要優先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導致的欠薪。對企業拖欠工資的,責令限期解決,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從嚴處罰。

存在這些情形會被拉入“黑名單”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 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 ,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

★1、 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 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2、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 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3、 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 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

★4、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 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合懲戒對象名單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產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

聯合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1、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佈。

2、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勞動保障監察檢查頻次。

3、 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4、 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

5、 依法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6、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7、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8、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9、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審核公司信用類債券的重要參考。

10、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重要參考。

11、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12、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13、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

14、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參考。

15、 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為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

16、被列為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上市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7、 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18、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參考。

19、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20、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加工貿易擔保徵收或後續稽查。

21、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其獲得認證證書。

22、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23、對因未履行支付工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4、對因未履行支付工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5、 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26、 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27、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8、相關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提高檢查頻次。

29、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佈違法失信用人單位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30、其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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