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設置公佈!2019

1月3日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張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童建明介紹最高檢改革內設機構,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關情況。會上,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設置。

最高人民檢察院

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設置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活動實行監督。

(九)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十)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二)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三)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

(十四)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五)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十七)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八)

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九)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二十)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新聞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國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二)第一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廳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三)第二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

(四)第三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五)第四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六)第五檢察廳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七)第六檢察廳

負責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八)第七檢察廳

負責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九)第八檢察廳

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十)第九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一)第十檢察廳

負責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調查研究國家公佈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研究論證工作。承辦涉及檢察工作的司法協助協定、引渡條約、國際公約等文本草案的研究、談判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意見。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臺事務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辦公室

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

(十四)國際合作局

負責全國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承擔全國檢察機關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繫協助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涉外個案協查工作的管理。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外國檢察機關合作協議或議定書的文本起草、談判及簽定等對外協調、管理工作。

(十五)檢務督察局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對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的情況進行督察。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計劃財務裝備局

制定實施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最高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政治部

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部內設幹部部(保留警務部牌子)、宣傳部、幹部教育培訓部、辦公室。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重磅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公布!2019/1/3(926)

審核丨張永強

重磅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公布!2019/1/3(926)

棗陽檢察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