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如此“搶紅包”不可取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第二十批指導案例,其中,兩起利用微信群紅包接龍等方式賭博的案例均定性為開設賭場罪。至此,對利用微信群組織人員參與賭博、對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設定賭博規則的案件定性。同理,利用QQ群實行上述行為,也應當構成開設賭場罪。巧合的是,當天諸城市檢察院剛對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決定批准逮捕。

2017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創建QQ群組織他人在網絡上進行賭博。他先從網上招募人員分別負責收取賭資、維持群內秩序、安排參賭人員下注,通過搶紅包的形式(紅包最少數額與最大數額尾號相加為單數或者偶數)壓住單雙號,每天開出100期至300期不等的期數,群主從贏家的盈利中抽取5%的提成。該賭博群24小時運轉,每局參賭人員數十人,每日賭注累計達數十萬元。截止案發前,有數百人參與過賭博。


以案釋法|如此“搶紅包”不可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利用QQ發起建立賭博群,並制定賭博遊戲規則,通過分工合作對群成員參與賭博實施嚴格控制。一旦發現群成員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賭博行為規則,則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給予違反規則者移除的懲罰。可以看出,其對QQ賭博群這一虛擬場所的控制是極其嚴格且非常有效的,其嚴密的規則和高效的運轉使得該QQ群收取鉅額賭資,進而該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利巨大。該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故應對該犯罪嫌疑人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無論通過何種形式開展的違法犯罪行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在瀏覽、交流各類信息的同時,規範個人言行,遠離違法犯罪,共同營造安全、和諧、文明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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