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如此“抢红包”不可取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十批指导案例,其中,两起利用微信群红包接龙等方式赌博的案例均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至此,对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的案件定性。同理,利用QQ群实行上述行为,也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巧合的是,当天诸城市检察院刚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QQ群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他先从网上招募人员分别负责收取赌资、维持群内秩序、安排参赌人员下注,通过抢红包的形式(红包最少数额与最大数额尾号相加为单数或者偶数)压住单双号,每天开出100期至300期不等的期数,群主从赢家的盈利中抽取5%的提成。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止案发前,有数百人参与过赌博。


以案释法|如此“抢红包”不可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QQ发起建立赌博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赌博行为规则,则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给予违反规则者移除的惩罚。可以看出,其对QQ赌博群这一虚拟场所的控制是极其严格且非常有效的,其严密的规则和高效的运转使得该QQ群收取巨额赌资,进而该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巨大。该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故应对该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在浏览、交流各类信息的同时,规范个人言行,远离违法犯罪,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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