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關注我喲

☀食品藥品安全,不再是問題;點擊關注,舉報您身邊的不良商家

目前91517加入我們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籤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並採用問答的方式,便於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六、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上)

58.何為虛假廣告?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59.消費者防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注意哪些?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為幫助消費者科學理性選購食品和保健食品,防範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違規行為,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防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的消費提示》,提示消費者在食品保健食品識假防騙應主要關注:

一看銷售場所資質。到證照齊全的正規場所購買產品,特別要注意有沒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通過網絡、會議、電視、直銷和電話等方式購買產品,也應先行確認資質信息。

二查外包裝和說明書。仔細查看外包裝標籤標識產品相關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購買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產品;不要購買標籤上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預包裝食品;不要購買標籤或說明書中提及可以預防疾病、有治療功能的產品;不要購買標籤上沒有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但聲稱是保健食品的產品。

三辨廣告和宣傳內容。科學、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和宣傳,凡聲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一律不要購買;保健食品廣告中未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一律不要購買;不要盲目參加任何以產品銷售為目的的知識講座、專家報告等。

60.辦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案件,需現場檢查經營場所時,監管執法部門可對當事人採取哪些行政措施?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以及《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61.如何識別違法保健食品廣告?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廣告法》第十八條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八條

,對虛假廣告以及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情形和內容作出了規定。

(1)《廣告法》第十八條對虛假廣告規定了以下情形,主要有:(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了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的情形和內容,主要有: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範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3)保健食品廣告信息不全(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未說明忠告性用語(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也應當被視為違法保健食品廣告。

綜上所述,凡含有以上相關內容的,可認定其為違法保健食品廣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