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1月28日,东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strong>该案是东胜区首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东胜区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 • 情 • 回 • 顾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鄢某某、全某某均系包头市某医疗美容医院股东,其中黄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某某系该公司咨询部总经理,全某某系该公司运营部总经理并管理财务,李某系该公司店务部经理。自2015年起至案发,为获取高额利润,经黄某某、鄢某某事先商议,由鄢某某负责通过网络低价采购Botulinumtoxintypea"A型肉毒素(中文名称保妥适),并由鄢某某及该公司雇员许某某,二人均无医师资格,依托美容整形项目对外出售上述药品,而在此过程中,全某某在明知上述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报销并负责具体保管,李某某知上述药品系假药仍与鄢某某共同来东胜区向需求顾客出售上述假药,并负责收取销售所得款项。

2017年6月15日,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在对东胜区某美容院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了鄢某某随身携带的欲对外销售的“ Botulinumtoxintypea”A型肉毒素(中文名称保妥适)1支2017年6月23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对包头市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检査,现场扣押“Botulinumtoxintypea”A型肉毒素(中文名称保妥适)2支。

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被查扣的Botulinumtoxintypea”A型肉毒素(中文名称保妥适)系假药。

东胜区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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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包头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鄢某某、全某某、李某、许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后,合议庭为确保案件审理效果,当庭对该案主持调解,各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将择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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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03月02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

《解释》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2.受案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即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3.提起方式

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案件类型,既可以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提起。

4.案件管辖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当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证据标准

由于刑事诉讼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故刑事案件已经依法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般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免证事实。而对于刑事案件未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经审理已达到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亦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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