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賠就不賠|保險公司堅拒高額不當索賠 三年訴訟終守權益

該不賠就不賠|保險公司堅拒高額不當索賠 三年訴訟終守權益

2018年9月5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告陳哲提起的與安華農業保險長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公司”)車險人傷訴訟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哲殘疾賠償金索賠請求。自此,這起歷時三年的人傷訴訟案件以安華農險公司依法拒賠理賠金5萬元告終。

理賠前沿

2015年5月25日,陳哲駕駛吉C6S×××號大眾牌轎車,行駛至長鄭公路與雙遼市機場路交匯處時,與被保險人陳帥駕駛的標的車輛吉AA7×××號福田牌輕型箱式貨車相撞。事故導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陳哲受傷。

2015年7月,傷者陳哲與被保險人陳帥向安華農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就傷者陳哲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裂傷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伙食補助。鑑於傷者傷情介於無傷殘與十級傷殘之間,公司與被保險人、傷者陳哲確認人傷及車損賠款後,經調解,各方共同簽訂三方協議《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之後,安華農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了不含殘疾賠償金的理賠款,共計25167.07元。

查收賠款後,傷者陳哲卻數次帶領親屬等人員,向安華農險公司提出增加支付傷殘賠償金的要求,並輔以尋釁滋事、威脅恐嚇工作人員、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等手段向公司施壓。索要未果後,傷者陳哲於2016年初在吉林某司法鑑定中心開具了鑑定傷殘等級為十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並以此再次索要高額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5萬元,並威脅公司如不支付賠款,則將向監管部門投訴。根據安華農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傷者陳哲簽訂的三方協議《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本協議履行完畢後,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終結,如丙方再發生後續治療,評定傷殘,死亡等任何損失,乙方、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責賠償,乙方、丙方再有任何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乙方、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權利”,公司再次拒絕了對方的不合理索賠要求。

2016年4月,傷者陳哲將安華農險公司起訴至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法院提出:“交強險的設立是基於公共政策的需求,為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以法律法規行駛強制推行的保險,其設立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而且還是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保障”,因此判決安華農險公司承擔陳哲傷殘賠償金及案件受理費49019.72元。隨後,安華農險公司不服判決,依法上訴至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法院提出:“本案中,陳哲於2015年5月25日入院治療,於2015年6月9日出院,陳哲與陳帥及安華農險公司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為2015年7月16日,此時,陳哲應對自己的傷情有全面的瞭解,根據卷宗陳哲兩次鑑定的傷情依據均為肋骨骨折已達4根以上8根以下,而鑑定所依據的胸部正位片均為陳哲在住院期間所做,故陳哲簽訂和解協議籤即應就自己的傷情是否構成傷殘進行了解及注意,在此情況下,其簽訂和解協議的行為應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陳哲主張其簽訂和解協議時不知道自己的傷情構成傷殘,但此時陳哲構成傷殘的傷情客觀存在,陳哲在不知道的情況所簽訂的協議屬自身未盡到簽訂協議的注意義務,不能以此來否定合同的效力。該和解協議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受該和解協議的約束。”因此,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安華農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也佐證了公司人傷和解工作流程及三方協議簽訂符合法律法規。

傷者陳哲對二審判決依然不服,2018年3月,安華農險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傳票,內容為陳哲起訴安華農險公司理賠時存在欺騙行為,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及公司對其欺騙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此,安華農險公司重新準備了應訴材料,調整答辯方案。2018年8月,此案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期間,安華農險公司再次舉證三方協議《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提出:“陳哲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已出院37天,其受到的損害已經固定,已具備進行傷殘鑑定的條件。陳哲此時應當注意到其自身損害是否構成傷殘,尤其是在公司明確表示不給付傷殘賠償金的情況下,陳哲應當知道簽訂該協議的法律後果。其完全可以選擇進行傷殘鑑定後再行協商,但陳哲卻在明知於己不利的情況下仍然簽訂了和解協議,故應當視為陳哲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希望法院依法審理。”

2018年9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下達終審裁定:對原告陳哲主張的“對殘疾賠償金方面的放棄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放棄殘疾賠償金的行為”無效,安華農險公司存在欺騙行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陳哲的再審申請。

自2015年5月事故發生至2018年9月案件終審宣判,此案歷時3年零4個月,期間訴訟內容屢次曲折變化,安華農險公司堅定執行案件理賠原則,以嚴謹態度維護合同法律效力,最終堅守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了保險主體的合法權益。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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