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期外逃17年12次潛回 “紅通人員”終審被判十年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涉嫌違紀被查、“雙規”期間逃往新加坡,外逃17年間用化名12次回國“探親”……2017年,被列為“紅通人員”的劉夢平在海關被查扣歸案。此後,這名曾經的國企會計因涉嫌受賄罪被訴至法院。今天(4日)上午,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劉夢平案的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劉夢平任職期間共同受賄人民幣603萬餘元,個人分得人民幣236萬餘元,北京高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双规期外逃17年12次潜回 “红通人员”终审被判十年

2018年4月,劉夢平涉嫌受賄罪在一中院受審。 法院供圖

夥同他人共同受賄600餘萬

現年57歲的劉夢平大專文化,曾任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會計,法院審理確認劉夢平兩筆受賄事實:

1995年至1998年期間,劉夢平夥同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源公司)總經理王某、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付某(均已判刑),利用其和王某、付某等人的職務便利,為潤超國際有限公司向港源公司借款5000萬港元及延緩還款時間提供幫助。

為此,劉夢平等人收受潤超公司董事羅某給予的500萬港元,摺合人民幣537萬餘元,其中劉夢平分得198.3萬港元,摺合人民幣213萬餘元。

1996年至1998年期間,劉夢平夥同王某、付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港源公司替珠海經濟特區南油新華公司代開信用證提供幫助。

為此,劉夢平等人收受南油公司總經理陳某、負責人盧永強給予的錢款共計37.5萬港元、3.21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66萬餘元,其中劉夢平分得13.34萬港元、1.07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23萬餘元。

有退贓等情節終審改判10年

案發前後,劉夢平將分得的大部分贓款退繳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業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2017年6月,劉夢平被逮捕,後被以涉嫌受賄罪訴至法院。

2018年9月,北京一中院對劉夢平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劉夢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劉夢平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責令劉夢平繼續退賠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劉夢平不服上訴,她認為自己是新加坡國籍,應按照外國人犯罪對待,且她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退贓、認罪態度好等情節,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北京市高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均予以確認。

對於國籍的問題,法院認為,劉夢平的新加坡國籍是非法取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另外,在2005年9月,劉夢平曾委託他人取得了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這也印證了劉夢平具有中國國籍的事實。

對於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問題,法院採納上訴人劉夢平的上訴理由,北京市高院改判,判決劉夢平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其他一審判決內容維持。

外逃17年間改名回國12次

“我叫劉思佳,曾用名劉夢平,現在是新加坡國籍。”2018年4月,劉夢平受賄案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對於近20年前發生的事情,劉夢平顯得有些恍惚,“檢方的指控大部分屬實,但我有要更正的地方,案發已將近20年,很多細節記不清了。”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劉夢平任職期間,於2000年因涉嫌受賄接受紀委調查。“我覺得自己不是黨員,不存在‘雙規’的情況,把錢還上就可以走。但是20多天後還沒有放我走,我有些緊張,於是就在去洗手間的時候,趁工作人員不注意逃走了。”

劉夢平在法庭上表示,逃出來後,她先是到婆婆住處拿了護照和9萬多元人民幣,然後花費2000多元用兩天兩夜的時間打車到了深圳,再從羅湖口岸到香港,輾轉到新加坡找她的丈夫。

此後5年,劉夢平一直沒有出現在國內。2005年,劉夢平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取消中國國籍,改名劉思佳。這之後,她持新加坡護照共計回國12次。“一直也沒人找我,我以為當年把錢都還了就沒事了。”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劉夢平外逃後被單位開除並列為被通緝人員,2015年被最高檢列入“紅色通緝令”名單。

辦案人員介紹說,2015年,劉夢平被列入“紅通”名單後,仍頻繁往返新加坡和中國,辦案人員通過對紅通人員面部識別的系統追蹤,鎖定了改名劉思佳的劉夢平,並於2017年6月29日將其在海關扣押歸案。

2018年9月,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夢平有期徒刑13年,但她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北京高院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法官解讀

終審法院為何從輕判罰?

對於改判理由,二審法院認為,自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施行後,法律對受賄罪的定罪及量刑數額標準作出了重大調整,對行為人在10年以上量刑的標準從10萬元調整為300萬元。

經查,劉夢平與王某、付某共同受賄金額摺合人民幣603萬餘元,其本人實際分得贓款摺合人民幣236萬餘元,儘管劉夢平的受賄行為發生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但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其仍應嚴格適用現行的司法解釋作為量刑的依據。

一審法院對劉夢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的結果,無論是與現行的法律規定比照,還是與當前普遍的司法判例衡量,量刑都明顯偏重。雖然劉夢平具有在紀委審查期間脫逃,且在長達17年的時間內沒有主動歸案等情節,客觀上造成了對其可以適用現行司法解釋進行量刑的結果。但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並不能因時空的變遷與推移而在適用時有所變通,劉夢平逃避審查的情節亦不能作為對其從重處罰的依據。

同時,考慮到劉夢平作為單位的會計,在共同犯罪中與總經理王某、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付某相比,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且在案發前後退繳了大部分贓款,有認罪、悔罪等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一審判決對劉夢平的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對劉夢平及其辯護人關於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北京高院予以採納。

律師解讀

雙規期外逃是否加重處罰?

本案中,劉夢平在“雙規”審查期間脫逃, 2017年在海關被查扣歸案。在法院一審判決中,對此情節的考量表述是“劉夢平被辦案機關依法審查期間脫逃至境外,被通緝期間持化名‘劉思佳’的國外護照多次往返國內,均未向辦案機關主動投案,時間長達17餘年,直至其被抓獲歸案,反映出其仍具有逃避偵查、審判的主觀心態,該情節在量刑時一併予以考量。”但並未表示其由於在雙規期間逃脫而加重對其處罰。

對此,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李楠律師表示,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國對犯罪分子的刑罰是按照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處罰。而在量刑部分,沒有對在逃犯罪分子加重處罰的規定。因此本案中劉夢平出逃境外的行為僅是一種逃避犯罪的行為,這種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對犯罪分子的影響主要是不能構成《刑法》所規定的“自首”,從而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但並不會因為逃避犯罪的行為而導致加重刑罰。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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