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正式通知!1月1日起,會計違法終身禁止從業!受行政處罰

明確了,繼8月份發佈徵求意見稿之後,財政部於12月正式發佈了“關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通知”,重點變革事項先提煉一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

1、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2、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接下來看具體情況。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正式公佈

明確會計人從業要求,增大違法處罰力度!

為規範會計人員範圍及其應具備的專業能力,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財政部出臺《會計人員管理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重點內容如下:

一、明確會計人員範圍及其從事的會計工作;

二、明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專業能力:

三、明確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的要求;

四、明確對會計人員的管理要求。

五、新規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加強會計人的管理和要求,財政部政策一直沒有停過,從2017年的新《會計法》頒佈,到2018年的會計人誠信制度,以及修訂會計法,還有最新的《繼續教育》新規定,直到剛剛通知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發佈,相信會計行業將會進一步走向規範化。

不具有專業能力、不繼續教育

不能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明確了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必須擁有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繼續教育的重要性,已經一再強調過了,在此不再贅述!

那麼,怎麼算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呢?這一點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會計人員要從事會計工作,其中應具備一條:非會計專業的會計人要通過考證,拿下證書,及參加繼續教育,來證明自己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會計人總說自己:不是在考證,就是在考證的路上。本來大家覺得委屈:專業選的好,年年像高考!現在,國家支持大家考證,是不是一下子就覺得:付出更加值得了?!

而且,這樣一來,相信會計從業人員的水平將越來越高,行業水準也將越來越高了。消息一出,很多會計朋友紛紛留言:我只有會計從業證,這算是“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嗎?小編個人覺得:先別糾結從業證還算不算“會計證”這件事了,多考幾個證傍身才是王道啊。

而且,現在很多企業已經開始要求“具備一定的會計證書”啦!

某外企會計專員招聘要求:

北京某公司財務助理招聘要求:

以後,沒有證書你將無法在應聘中脫穎而出。

會計做假賬、虛開、貪汙等違法

終身禁止從業!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了企業招聘會計規定: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違反會計法規定的5年內的會計,處罰期屆滿不得錄用。

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以下案例,足以讓會計人引以為戒,千萬不要觸碰法律的紅線。

1、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的會計,已經被判刑了

不僅僅和你說再見,做這些事的會計必將受罰:為逃避稅務稽查銷燬會計憑證,老闆、會計、出納6人被判刑!

《會計法》規定明確提出:對於因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不管你知否因為什麼原因,一旦觸及紅線必將受罰!

2、60歲老會計虛開發票2347萬,判14年罰40萬!真的再見了!

虛開的會計該收手了,不能從事會計是小,重要的是做這件事你將會被判刑:60歲兼職會計苑宏英虛開發票2347萬,判14年罰40萬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中國判決文書網7月2日發佈:60歲兼職女會計苑某英,各種累計虛開發票677張,稅款2347萬元,幾乎全部已經抵扣,現已基本追回。

其實會計工作的確是大家說的高風險,但是我們一定要清楚,我們從事的工作,每一天每一秒都是和金錢打交道,這裡一定要加強內心定力,守住法律底線哪!

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通知原文!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於會計人員。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 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後:會計人看到這些“要求”,不要有心理壓力,制度越健全,行業也將越來越規範,只要我們認真做事,不做違法之事,努力學習,終究會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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