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禁絕盜墓,漢代、三國、唐代、元代是如何懲罰盜墓行為的

盜墓之風興起之後,帝王們在講究墓葬防盜技術的同時,制定出一系列律令法規懲治盜墓,可謂用心良苦。

由於“國彌大,家彌富,葬彌厚”而引發的盜墓行為,王侯們不得不以“嚴威重罪禁之”。《呂氏春秋》的記載透露出了這樣一個信息,制裁盜墓者的措施在先秦已經產生。

到了漢代,民間盜墓比較普遍,禁絕盜墓的措施嚴厲起來,“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此執政之所司也”(《淮南子·氾論)。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了《二年律令》漢簡,這是公元前186年(呂后二年)頒佈的法律,其中《盜律》中明確規定,盜發墓冢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

為了禁絕盜墓,漢代、三國、唐代、元代是如何懲罰盜墓行為的

公元458年冬天,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北巡到陰山腳下,發現了故冢毀廢的情況,不禁憂從中來。想起“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的情況,他下詔:“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魏書·高宗紀》)。

在經歷了紛亂的三國魏晉南北朝之後,唐代一方面形成了成熟的陵墓制度,相應也產生了比較完整的禁盜法律,把“開劫墳墓”與“十惡忤逆、官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以及“關連”、“逆黨”等列為最嚴重的罪等。並根據情節處以不同的刑罰。一是凡是盜墓者,罰處勞役,流放遠方;二是挖開墓葬而沒有打開棺槨的,判處三年徒刑;三是墓葬已被挖開,沒有殯葬而盜掘損毀屍柩的,判處二年半徒刑;四是盜取死者衣服,罪減一等;五是盜取墓中器物、磚、版者,與一般盜竊罪同樣處罰;六是把打開棺槨的,處以絞刑;七是損害陵園墓塋內草木的,處以徒二年和杖一百的刑罰(《唐律疏議》)。唐懿宗因迎取佛骨而減免天下刑囚時,作為重罪的“開劫墳墓”,不在減免之列。

為了禁絕盜墓,漢代、三國、唐代、元代是如何懲罰盜墓行為的

元代,凡“發冢開棺傷屍,內應流者”,“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 《元史·刑法志》規定了對盜墓行為懲處的力度,犯“發冢”之罪與“強竊盜賊”、製造假幣、劫掠拐賣人口以及“放火、犯奸”等同樣處罰。同時規定,子孫輩“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按照情節輕重定罪。“移棄屍骸,不為祭祀者”,“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視同“惡逆”定罪。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盜墓者仍要“刺字徙遠方屯種”。

明代開國不久,朱元璋就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制定了詳細規範的《大明律》。《大明律》: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或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凡盜論,免剌。若卑幼發尊長墳冢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髮卑幼墳冢,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冢、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不犯法。若殘毀他人死屍、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為了禁絕盜墓,漢代、三國、唐代、元代是如何懲罰盜墓行為的

對盜掘帝陵的,處罰更為嚴厲。圖謀損毀山陵的,以“大逆”罪論,不分主從,一律凌遲處死;盜大祀神祗中御用的祭器、帷帳等,一律斬首;盜砍山陵內樹木,斬首,家屬充邊等。

我們看到,逐步完善的禁盜法律體系,並沒有完全阻止盜墓行為,特別是官毀民冢的行為往往不在制裁之列。這種情況,宋明時代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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