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案例1: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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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看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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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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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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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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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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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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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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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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