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調整為:

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不經營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年應稅銷售額的界定

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記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三、一般納稅人登記中時間點的規定

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四、未及時認定的責任

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一般納稅人的生效之日與專票領用

1.納稅人在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時,可自行選擇登記的當月1 日或者次月1日為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

2.除另有規定外,一般納稅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轉換問題

符合條件的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未銷售產品所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也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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