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整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

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记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中时间点的规定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未及时认定的责任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与专票领用

1.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的当月1 日或者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2.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转换问题

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未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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