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怕!徵地拆遷“民告官”沒有那麼難!

不要怕!徵地拆遷“民告官”沒有那麼難!

徵地拆遷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由於徵地拆遷過程複雜而繁瑣,因而容易引發各類矛盾。隨著法治教育的逐漸推進,在雙方矛盾協調不成,被徵收方得不到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時,越來越多的被徵收方開始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啟動法律程序進行維權。那麼被徵收方應當如何正確開啟“民告官”之路呢?

一、確認“民告官”的主體資格

“民告官”實際上就是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原告應當明確自己想要告的是哪個行政機關,對於訴訟具有明確的訴訟要求和事實根據。

二、明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民告官”

在徵收過程中,對於侵犯被徵收方權益的行為,被徵收方可以從徵收方徵收過程中的違法點作為切入口,進行維權,主要包括以下的四種情形:

1、被徵收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徵收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不服,徵收補償標準明顯過低不能滿足徵收後的日常生活的;

2、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等;違法變更或解除補償協議。

3、徵收方侵犯被徵收方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主經營權等;

4、其他侵犯被徵收方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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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不出庭應訴,應承擔敗訴風險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任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對於不能出庭應訴的徵收方,人民法院對其提供的證據不能進行充分質證,從而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徵收方將面臨敗訴的風險。對於徵收方是否能出庭應訴,對被徵收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因此面對“民告官不見官”的情況,被徵收方不必慌張。同時,根據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建議有關機關作出處理,確保民告官能夠見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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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確“民告官”中的舉證責任由誰負責

在徵地拆遷行政訴訟過程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由“官”負責,徵收方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對於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徵收方將面臨敗訴風險。

五、擺正心態,正確面對“民告官”

法律並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的權益遭到了侵犯,應當積極主動的採取法律措施,避免妥協、退讓或者以暴制暴,如果法律知識薄弱,應當主動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以合法的手段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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