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有權隨意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如果不去新崗位報導,企業以曠工爲由辭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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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灜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贏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認為:

第一、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僅在員工與單位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員工存在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例如不勝任工作的情形下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另外,因為勞動合同是繼續性合同,隨著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所處市場環境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在一些地方例如廣東省,如果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前後工資水平相當,不具有侮辱性懲罰性,則單位可以單方調崗工作崗位,除了這些情形外, 單位擅自調崗,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員工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第二、但是這不等於員工可以不合理的方式例如曠工反抗,因為勞動關係下,勞動者是被管理方,應當服從單位的管理,即使單位擅自調整工作崗位,員工只能通過合理的方式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糾正。很多的案例顯示,員工曠工或者還是到原崗位上班的方式反抗,被認定為曠工或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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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相關精神:在實際用工過程中,企業調整勞動者崗位的現象比較常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協商變更和法定變更的情形。企業對於員工的工作崗位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權。

員工對崗位調整有異議的,應與企業溝通,協商解決問題,而不可消極對抗,私自缺勤,否則會承擔因自身原因無故缺勤或消極抵抗而導致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

當然,企業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即便是由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企業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以及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說明,並與員工溝通協商,避免發生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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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是不可以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的,確實單位發展需要的,需要與員工協調,經員工同意才可以,若是員工拒絕,企業也是不可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的。但是實際上企業隨意調動員工是很常見的事,而且也很少有員工敢拒絕企業的這種任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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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崗是要提前跟員工溝通好,但是企業是有主導權的。畢竟是給別人打工的。可以嘗試與公司溝通。說明你的想法。但是不要不去報道。這樣只會激化矛盾,使矛盾升級,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儘量多溝通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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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沒有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那麼企業按理有權調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的。如果不去新崗位上班,企業可以按有關規章制度即辭退處理。這也符合一個企業的用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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