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話離職不給賠償,該怎麼辦?

MR志者


有些時候公司為了更好地發展可能會選擇搬遷,這樣就會導致有些員工上班困難,因為這個原因導致員工離職該不該賠償呢?可以看看下面的例子。

案例:

吳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已工作3年,續簽的合同尚有一年未到期。突然有一天接到公司通知:基於長遠發展考慮,公司將從朝陽區整體搬遷至通州區。所有員工需在30天內到公司新地址報到,否則視為曠工,公司將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這對家住豐臺區的吳某來說,無疑大大延長了通勤時間。吳某考慮再三,決定辭職並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公司應當與吳某協商。如吳某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址繼續履行合同;如吳某不願意去,公司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吳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並非所有因工作地點變動導致解除合同的員工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周某是某計算機軟件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將工作地點搬遷至同市的另一個區。公司提供上下班通勤班車,同時對工作時間進行了調整。周某去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未獲得支持。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未將企業搬遷作為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仲裁實踐中主要看搬遷行為是否足以對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而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便利條件保障合同繼續履行。案例中周某所在公司提供班車、調整上下班時間都可被視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勞動合同客觀上可以得到繼續履行。因此,周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領取經濟補償的條件。

當然實踐中,個案情況不盡相同,需要具體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


東友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各大城市的公司運行成本在不斷上升,尤其是一線城市和熱點的二線城市生活成本的確讓公司難以承受。如華為遷入東莞,富士康到廣州等,都說明大公司也對城市運行成本有太多敏感。但是這些大的公司一般在遷出涉及人員變動時,都不會對勞動者有太多違法行為,會積極的與員工簽訂書面材料,儘量滿足員工的基本願望和需求。

但是,太多的中小企業或民營企業老闆就不會這樣操作了。他們為了節約自己的開支,想法設法對付自己的員工,基本都是能省多少就省多少,能不給員工待遇就不要給。用盡套路不給員工發放補償金或其它待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相關規定,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所有公司企業,如果經營期間搬離深圳去其它城市運行的,單位與員工之間不能達成協議,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那麼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怎麼規定的呢!基本的操作方法就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齡計算補償金。具體是根據員工工齡,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裡的工資是指員工上一年度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等所有待遇。

但是,有的公司為了支持員工跟隨工作,會想方設法給員工掃除障礙。比如單位安排交通車輛,上下班接送,給員工住單位宿舍等。這樣的舉措就需要根據員工自身家庭狀況考量了,每個員工家庭內部情況都不同。有的員工拖家帶口,不可能這樣的方式解決員工生活與勞動之間的矛盾。有的單身或簡單家庭環境可以通過這樣的措施解決問題,經過協商徵求員工意見,可以決定是否需要發放補償金給員工。





每日法律諮詢


沒辦法就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公司搬到其他城市,在勞動合同裡是屬於工作條件的重大變化,員工有權利拒絕這種變化。這個時候,公司如果需要和員工繼續合同,必須先徵得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就按公司提前中止合同處理,提供勞動賠償,解除合同。

深圳這幾年這種事情比較普遍,基本都賠償處理,深圳勞動局已經輕車熟路了。


Hhungry


當然是有補償。馬上去勞動局申告,否則晚了老闆走了,公司也註銷了就很麻煩了


鈺鈴20180710


去工商和勞動監察部門告他們,只要你去告,公司很快就會主動找你,協商賠償事情。放心大膽的去告,我就這樣幹過。


好酒都怕巷子深


有的,一年給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有的是按工司的平均工資,有的是按深圳平均工資。中航三鑫公司工人按個人的月平均工資,文員嘛!!!!!!。


毒來


沒有賠償,領過十個月失業金和領過N+1賠償的路過。因為如果安排你在深圳的分廠不去。


zhwei鍾衛


啥年代了還來這一套,壓根就站不住腳你還在這裡問,不用說,這錢賠定了。


張強軍63616541


保存好你的廠牌.勞動合同.考勤之類的證明。招勞動法方面的律師。


石哥哥11


不給違法。變更勞動地點屬改變合同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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