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把宅基地賣給了城裡人,現在後悔了能要回來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要說清這個問題,我們還需要從宅基地的定義說起。所謂宅基地,就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用於居住使用而佔有、利用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宅基地只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村民並非宅基地的所有權人,而是使用權人。基於此,村民無權處分宅基地,特別是我國法律對於宅基地的轉讓有特殊的規定,因此村民將宅基地轉讓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即市民,本身轉讓的行為就是無效的。但是為了維護契約精神,故對於這種轉讓行為,造成合同無效而給一方造成的,對於這種損失需要雙方分擔。按照北京市的裁判習慣,是由市民和村民分別承擔三和七的責任。


北京房產律師王穎


我家二十年前大概兩三百塊一平方的兩證齊全商品房,賣給一個農村進城務工農民,對方法律意識淡薄,嫌麻煩又不想交稅,一直沒過戶沒辦證,今年拆遷,那人依舊是一普普通通的打工的,輾轉找到我家想去辦證。法律層面上說,沒換證完稅前,確實可以撕毀合同,但我們家沒那樣的人。辦了,一大子不加,拆遷款全人家的,完事人家給送了點土產。

你要問後悔不,後悔,都埋怨我爸那會傻,又不缺錢幹嘛賣房?但反悔不?不反悔。詩經、相鼠有云:相鼠有皮,人而無儀!人而無儀,不死何為? 相鼠有齒,人而無止!人而無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論語、為政有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我不是跟你掉書袋,我是表明我的態度,做人要有點底線,講點禮義,也守點信用!

不要一邊抱怨社會風氣差,一邊自己做那無信無義之人。

錢這東西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你是個什麼人,是像個人還是個畜生的活法,你自己和你身邊的人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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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這麼多贊,甚是惶恐。當初做決定時就是一家人兩句話的事,沒想那麼高尚,無他,從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仁智禮義信,漢人根本。這社會變了,但總有些人不會變。而且我也信人在做天在看,現在日子過的也不錯。

關閉了評論,實在擔當不起如此讚譽,謝謝諸位的謬讚。


皇佐與秋江


從法律上你是可以要回來的,並且早有先例,那就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北京宋莊畫家村案”。

2002年7月1日,北京宋莊村民馬海濤將自己的自建房屋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城鎮居民李玉蘭。2006年2月,得知當地即將被徵收修建地鐵,在鉅額拆遷補償的誘惑下,馬海濤一紙訴狀將李玉蘭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和土地政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賣給城鎮居民的,村民的自建房是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建成的,因此是不能出賣給城鎮居民的。馬海濤將自建房出賣給城鎮居民李玉蘭顯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馬海濤和李玉蘭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你也可以像馬海濤一樣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從而成功要回該房屋。


冰焰


我也講講我家的事 30年前我舅舅的宅基地沒錢蓋房子就送給我媽了 當時寫了贈予合同就是沒有過戶 也經過生產隊的准許 過了兩年我爸說不能白用舅舅家地基就給了2000元做為買地基費用 其間我們兩家關係都是很好的 而且在2004年 我爸把舊房拆倒從新建了樓房我舅舅也從未有任何疑意 可是就在今年我家的房屋屬於拆遷房需要拆遷 我舅舅找上門來要分拆遷補償 我家人為了不和舅舅家傷和氣也同意適當的給舅舅一些 可舅舅家不願意了 非要100萬 最後沒辦法我出面做調解看給40萬-50萬之間行不 舅媽一口回絕 現在這事就這樣僵持著 我家也沒拆還住著 哎 真是麻煩 不知道頭條有高人沒 我家這樣的事情該咋樣處理 放在你家你會咋樣處理?該不該給賠償款?


unny60385825


[案例]

老王頭1990年以8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正房六間、東西廂房各兩間及院落出售給了城裡人老李。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並經過了當時村長和書記的簽字認證,由老李保留。2002年老李經過村委會的批准,花費人民幣20餘萬元對自己購買的房屋及院落進行了翻建。2015年老王頭聽同村小劉說“您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賣給城裡人,宅基地現在太值錢了,還不趕緊要回來!”老王頭就是否能夠要回宅基地及房屋向律師進行諮詢。

[律師分析]

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房屋所處宅基地的交易,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關聯,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用於解決農村村民基本的居住問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者變相取得。民事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老王頭和老李買賣宅基地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故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老李雖然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翻建,但非滅失,系基於原宅基地而進行的建設,不屬於不能返還的情形,故老李應將涉案房屋返還給老王頭,老王頭亦應向老李返還8000元的購房款。

就老李翻建房屋所花費的20餘萬元的處理:1、如老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經法官釋明,仍堅持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就該項損失其可另案向老王頭主張賠償;2、老李亦可以在無效之訴中提出反訴,向老王頭主張締約過失責任,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分配,從而確定賠償數額。


東友律師事務所


這問題我來回答一下!大家聽好了,這話問的就是臭不要臉!還好意思問啊?有點誠信嗎?在利益面前都不是人了,都是鬼!宅基地升值了就要回來,貶值了退給你行嗎?臭不要臉!無賴,潑皮!法律用來調解和約束規則,不是用來玩文字遊戲的!


飛翔


我家也是農村的,在前些年我家另外買了一戶人家的宅基地,當時那地契給了我們,我家找了村裡的書記,村長做的證明人,還簽了買賣協議。

現在遇到一些問題,我感覺挺為難,當時家裡買下後一直沒去辦理過戶,那個宅基地仍然寫著對方家裡的名字,去年去辦理過戶的時候,好多部門都不給我們過戶更名,原因是我們村涉及到一個拆遷補償和一個礦的補償,凍結了所有的過戶和戶口遷入情況。

家裡也找了一些人問,說宅基地我家這個情況屬於不合規,說一戶農戶只能有一個宅基地,這個情況讓我加很為難,我大學畢業後戶口就變成非農了。

不過我家妹妹嫁人了,還是農村戶口,現在只能祈求能把這個戶過到我姐名下了。

路過的好心人能幫我分析下我這個情況?謝謝各位了。


三分鐘辣評


在農村,有些村民覺得宅基地閒置無用,便自作主張的賣給一些城市居民。可過了十幾年,村民們又後悔了,覺得不該賣掉宅基地,想要討回來。

那你覺得,這宅基地能要回來嗎?又該不該要回來呢?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宅基地所有權應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不可以單獨轉讓, 所以村民將宅基地轉賣給城鎮居民的交易行為 ,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是可以將宅基地要回來的。不過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 對於這種無效合同。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來確定相應的責任,一方過錯的, 由過錯方來承擔責任,如雙方都有相應過錯 ,則過錯大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適當補償。所以 ,買家是可以與賣家協商補償事宜的哦。

對此 ,大家也是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 ,當初是雙方自願進行的買賣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現在賣家覺得有利可圖 ,當年賣虧了, 就想收回去 ,對買家未免也太不公平了。而有的人認為 ,當初買家明知宅基地不允許買賣,還與賣家簽訂合同, 揣著明白裝糊塗 ,如今也只能自己吃虧了。

當然, 如果是在1999年前 ,做出的宅基地轉讓,一般情況下 ,合同是有效的 ,可以要求對方辦理過戶手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鑽小空子, 耍小聰明都是不可取的。


找靚機科普君


我這有宅基地出售 想買的看過來




晨晨50491536


看到這個問題,我挺感觸的,因為我身邊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十年前,我自己的一個叔,因為夫妻倆人長年在外打工做生意,一年到頭很少回家,中間因為生意問題缺錢,低價把村裡的宅基地賣了。



大家都知道,現在國家出臺了很多的惠農政策,農民朋友的生活越來越好了,很多的城裡人都十分羨慕,以前從農村出去的人也都心動了,想要回到農村來,可是自己的宅基地之前已經賣給了城裡人,雖然說現在後悔了,但是卻不知道能不能再買回來,下面我們就來和大家討論下這個問題。


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現在國家是禁止城市居民去購買農村的房屋的,而這一禁止規定最早的時候是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抄賣土地的通知》當中提出來的,這樣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1999年之前賣的房子,那麼你們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還沒有過後,那麼對方是可以要求過戶的,你想買回來很難。

要是在1999年以後賣的,那麼你出賣宅基地的行為本身就不合理,你們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合同是無效的,既然合同不成立,那麼你是可以去找對方要回你的宅基地的,不過,你也應該要把當初賣宅基地所得的錢還給人家,至於雙方之間的賠償則可以雙方去協商了,實在協商不好那麼就只能去找法院來給裁決了。 所以說,農民朋友要是想把自己賣出去的宅基地買回來,那麼還需要具體去看情況,農村的宅基地和你在城裡買房子是不一樣的,你的宅基地是村裡所有,不能賣給城鎮居民,大家一定要慎重。我叔現在心急如焚,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私信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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