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东友律师事务所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从宅基地的定义说起。所谓宅基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用于居住使用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宅基地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村民并非宅基地的所有权人,而是使用权人。基于此,村民无权处分宅基地,特别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有特殊的规定,因此村民将宅基地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即市民,本身转让的行为就是无效的。但是为了维护契约精神,故对于这种转让行为,造成合同无效而给一方造成的,对于这种损失需要双方分担。按照北京市的裁判习惯,是由市民和村民分别承担三和七的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王颖


我家二十年前大概两三百块一平方的两证齐全商品房,卖给一个农村进城务工农民,对方法律意识淡薄,嫌麻烦又不想交税,一直没过户没办证,今年拆迁,那人依旧是一普普通通的打工的,辗转找到我家想去办证。法律层面上说,没换证完税前,确实可以撕毁合同,但我们家没那样的人。办了,一大子不加,拆迁款全人家的,完事人家给送了点土产。

你要问后悔不,后悔,都埋怨我爸那会傻,又不缺钱干嘛卖房?但反悔不?不反悔。诗经、相鼠有云: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论语、为政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我不是跟你掉书袋,我是表明我的态度,做人要有点底线,讲点礼义,也守点信用!

不要一边抱怨社会风气差,一边自己做那无信无义之人。

钱这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你是个什么人,是像个人还是个畜生的活法,你自己和你身边的人都明白!

------------

得到这么多赞,甚是惶恐。当初做决定时就是一家人两句话的事,没想那么高尚,无他,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仁智礼义信,汉人根本。这社会变了,但总有些人不会变。而且我也信人在做天在看,现在日子过的也不错。

关闭了评论,实在担当不起如此赞誉,谢谢诸位的谬赞。


皇佐与秋江


从法律上你是可以要回来的,并且早有先例,那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宋庄画家村案”。

2002年7月1日,北京宋庄村民马海涛将自己的自建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李玉兰。2006年2月,得知当地即将被征收修建地铁,在巨额拆迁补偿的诱惑下,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土地政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的,村民的自建房是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成的,因此是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的。马海涛将自建房出卖给城镇居民李玉兰显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马海涛和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你也可以像马海涛一样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成功要回该房屋。


冰焰


我也讲讲我家的事 30年前我舅舅的宅基地没钱盖房子就送给我妈了 当时写了赠予合同就是没有过户 也经过生产队的准许 过了两年我爸说不能白用舅舅家地基就给了2000元做为买地基费用 其间我们两家关系都是很好的 而且在2004年 我爸把旧房拆倒从新建了楼房我舅舅也从未有任何疑意 可是就在今年我家的房屋属于拆迁房需要拆迁 我舅舅找上门来要分拆迁补偿 我家人为了不和舅舅家伤和气也同意适当的给舅舅一些 可舅舅家不愿意了 非要100万 最后没办法我出面做调解看给40万-50万之间行不 舅妈一口回绝 现在这事就这样僵持着 我家也没拆还住着 哎 真是麻烦 不知道头条有高人没 我家这样的事情该咋样处理 放在你家你会咋样处理?该不该给赔偿款?


unny60385825


[案例]

老王头1990年以8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及院落出售给了城里人老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了当时村长和书记的签字认证,由老李保留。2002年老李经过村委会的批准,花费人民币20余万元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翻建。2015年老王头听同村小刘说“您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宅基地现在太值钱了,还不赶紧要回来!”老王头就是否能够要回宅基地及房屋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房屋所处宅基地的交易,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联,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用于解决农村村民基本的居住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老王头和老李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老李虽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但非灭失,系基于原宅基地而进行的建设,不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故老李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老王头,老王头亦应向老李返还8000元的购房款。

就老李翻建房屋所花费的20余万元的处理:1、如老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仍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就该项损失其可另案向老王头主张赔偿;2、老李亦可以在无效之诉中提出反诉,向老王头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配,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东友律师事务所


这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大家听好了,这话问的就是臭不要脸!还好意思问啊?有点诚信吗?在利益面前都不是人了,都是鬼!宅基地升值了就要回来,贬值了退给你行吗?臭不要脸!无赖,泼皮!法律用来调解和约束规则,不是用来玩文字游戏的!


飞翔


我家也是农村的,在前些年我家另外买了一户人家的宅基地,当时那地契给了我们,我家找了村里的书记,村长做的证明人,还签了买卖协议。

现在遇到一些问题,我感觉挺为难,当时家里买下后一直没去办理过户,那个宅基地仍然写着对方家里的名字,去年去办理过户的时候,好多部门都不给我们过户更名,原因是我们村涉及到一个拆迁补偿和一个矿的补偿,冻结了所有的过户和户口迁入情况。

家里也找了一些人问,说宅基地我家这个情况属于不合规,说一户农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这个情况让我加很为难,我大学毕业后户口就变成非农了。

不过我家妹妹嫁人了,还是农村户口,现在只能祈求能把这个户过到我姐名下了。

路过的好心人能帮我分析下我这个情况?谢谢各位了。


三分钟辣评


在农村,有些村民觉得宅基地闲置无用,便自作主张的卖给一些城市居民。可过了十几年,村民们又后悔了,觉得不该卖掉宅基地,想要讨回来。

那你觉得,这宅基地能要回来吗?又该不该要回来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应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不可以单独转让, 所以村民将宅基地转卖给城镇居民的交易行为 ,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是可以将宅基地要回来的。不过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 对于这种无效合同。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相应的责任,一方过错的, 由过错方来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相应过错 ,则过错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所以 ,买家是可以与卖家协商补偿事宜的哦。

对此 ,大家也是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 ,当初是双方自愿进行的买卖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卖家觉得有利可图 ,当年卖亏了, 就想收回去 ,对买家未免也太不公平了。而有的人认为 ,当初买家明知宅基地不允许买卖,还与卖家签订合同, 揣着明白装糊涂 ,如今也只能自己吃亏了。

当然, 如果是在1999年前 ,做出的宅基地转让,一般情况下 ,合同是有效的 ,可以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钻小空子, 耍小聪明都是不可取的。


找靓机科普君


我这有宅基地出售 想买的看过来




晨晨50491536


看到这个问题,我挺感触的,因为我身边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十年前,我自己的一个叔,因为夫妻俩人长年在外打工做生意,一年到头很少回家,中间因为生意问题缺钱,低价把村里的宅基地卖了。



大家都知道,现在国家出台了很多的惠农政策,农民朋友的生活越来越好了,很多的城里人都十分羡慕,以前从农村出去的人也都心动了,想要回到农村来,可是自己的宅基地之前已经卖给了城里人,虽然说现在后悔了,但是却不知道能不能再买回来,下面我们就来和大家讨论下这个问题。


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现在国家是禁止城市居民去购买农村的房屋的,而这一禁止规定最早的时候是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抄卖土地的通知》当中提出来的,这样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1999年之前卖的房子,那么你们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还没有过后,那么对方是可以要求过户的,你想买回来很难。

要是在1999年以后卖的,那么你出卖宅基地的行为本身就不合理,你们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不成立,那么你是可以去找对方要回你的宅基地的,不过,你也应该要把当初卖宅基地所得的钱还给人家,至于双方之间的赔偿则可以双方去协商了,实在协商不好那么就只能去找法院来给裁决了。 所以说,农民朋友要是想把自己卖出去的宅基地买回来,那么还需要具体去看情况,农村的宅基地和你在城里买房子是不一样的,你的宅基地是村里所有,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大家一定要慎重。我叔现在心急如焚,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私信我谢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