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租戶惡意不搬,房主是否可開鎖強行收回房屋?

斯圖嘉特


一般來說,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賃房屋達成《房屋租賃協議》,出租人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就合法佔有了該房屋,並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並且,

在法律上用益物權的效力是能夠對抗所有權的,因此,在有效的租賃期間內,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當然,當《房屋租賃協議》中約定的租期屆滿,而承租人又未與出租人達成新的《續租協議》,那麼他就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搬離房屋。如果期限屆滿而承租人仍霸佔房屋拒不搬離,那麼他對房屋的佔有就成了無權佔有,出租人有權要求其歸還房屋。

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離房屋,而承租人卻拒不搬離,那麼出租人有權強制開鎖收回房屋的。因為,這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私力救濟的合法手段。當然,需要注意的事,行使私力救濟不要超過合理限度,比如搬離房內承租人的個人物品時,要注意不要造成毀損滅失

其實,從法律視角來看,我們並不建議出租人自行私力救濟。因為在現代社會,私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例外手段。出租人可以選擇報警,讓警察來勸承租人自行搬離,如果承租人不聽勸說,警察也能使用強制手段讓其搬離。

最後,出租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我們知道,訴訟是一個曠日持久的過程,在獲得勝訴判決前,承租人又白白居住了該房屋一段時間,如果就這麼算了那豈不是很虧?因此,提起返還房屋之訴的同時,要一併起訴要求其支付佔有房屋的不當得利,金額與相應房租是一致的。


冰焰


我是個二房東,在上海經營公寓樓租賃,我上個月就遇到過這樣的人。合同一年沒有到期,找他收房租,他說他不租了,他還要再住一個月,說把一個月押金錢住完。當時我考慮反正我還有空置房,而且年輕人也不容易,也就答應他了,再住一個月他搬走。哪知道過後就聯繫不上他了,電話怎麼打都不接。開始打110,回覆這是經濟糾紛,警所不管的。後來打110我說聯繫不上租客,不知道是不是在房間裡出了意外了,一會警察來了。通知開鎖公司,讓物業陪同見證。打開房間一看,已經搬空了,留下一堆貓屎狗屎,臭不可聞。過了幾天那個租客居然打電話來說是要起訴我,我說我等你起訴,我還要反訴找你要房租。再然後就沒聲音了。所以說別怕這怕那的,把警察叫到場,直接換鎖,其他的損失就當倒黴了。


邪不勝正111


你好,嗨住租房還來回答這個問題。

租戶惡意不搬早有判例

人民日報上曾經報道過這樣一個新聞事件:一名房東和租客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房合同,結果租客私自做起了家庭旅館的生意,將房東的房子轉租給了其他人。兩年後,租客的生意越做越好,而此時不知情的房東則由於私人原因希望把房子收回。租客當然不願意,結果就導致了收回房子的事一拖再拖。最終房東在向租客反覆交涉,租客還不肯搬走之後,將租客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離租賃的房屋,將房屋恢復原狀,同時賠償違約金、滯納金等。

對於類似人民日報報道的這個案例,我們需要清楚在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就續租簽訂新的合同,那麼承租人不搬家實質上侵犯了房東的合法權利。因此最後法院要求租客支付房東佔用費31500元,並且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必須搬出。


租房一定要注意簽訂租賃合同

在租房的時候,無論是陌生人還是親朋好友,原則上都應該簽訂合法的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也需要寫明、寫細各種條款,比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交付方式,修繕責任,轉租約定等等。特別對於容易混淆、容易引起糾紛的部分,需要小心謹慎。畢竟只有落入紙面上的事情,才會被法院認可。

而像發生租戶惡意不搬走這樣的事件,如果有合法的租賃合同,那麼就可以直接提交法院來解決。但如果當初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約定,那麼解決起來就會相對困難,而這種困難主要集中在取證上。

租房一定要選擇靠譜的平臺

對於廣大房東而言,自然希望自己能夠找到靠譜講理的房客,這樣就可以免去很多糾紛和麻煩。而相反,如果找到的租客蠻不講理,就有可能導致很多問題,也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在尋找房客的時候,一定要選擇靠譜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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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住租房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認為:可以!

作為所有權人,房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租賃期內,房主對房屋“佔有、使用”的權利因租賃合同的存在而讓渡給承租人,由承租人直接享有和行使。在這個時間內,在房屋的佔有和使用上,承租人的權利要高於房主,房主無權剝奪承租人對房屋的佔有和使用。但一旦租賃合同到期,租戶享有的“佔有、使用”權能即刻喪失,重新由所有者享有和行使,租戶對房屋的使用喪失合法性。此時,換鎖以及清退租戶的物品屬於房主依法享有的權利,系房主依法排除物權干擾的正確行為。

但若強行開鎖收回房屋,極容易產生以下兩種隱患:1、與承租人直接發生衝突和糾紛;2、承租人主張物品遺失。

解決該問題的辦證是:

1、報警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或趁租戶不在的情況下進行。

2、清理租房物品時全程錄音錄像,登記造冊,並請第三人見證。


胡延美律師


“鎖”,房東肯定是能開的,但也要在限定條件下,有兩個原因:

一是行為不允許,房東不能直接去開鎖,可以先去報案,或者訴訟。

二是行為本身有點瓜田李下,一旦強開門,後面好多事兒說都說不清。


無論什麼情況,房東都要先通知

就算租客的已經到期了,房東都要提前說一聲,確定一下對方是不是要續租。如果不續租,要確定具體退租的時間。

這其實就是基本工作,如果是長租的話,大多是提前一個月詢問,短租的話,提前兩三天問一句。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是租客拒絕聯繫,拒絕溝通。除了一些確實有事兒聯繫不上的,咱們也不能否認有的人就是鐵了心的當“租霸”。

對於這類人,房東也要提前通知,既然聯繫不上,那就門上貼告知函,並且留下自己的聯繫方式。

而且告知函要分幾個階段,分別包括“即將到期告知”、“到期後違約責任告知”、“收回自有房屋告知”。如果經歷了三個階段,租客還是不與房東交談這個問題,房東就可以在第三方見證下強行開鎖。

這個過程最短也得一週,也就是提前幾天通知快到期了,大約到期三四天,沒有任何回應,就可以強行開鎖了。

如果有回應,那就按照回應的內容商議。而我們現有的規定中,也有一個“適當酌情”原則,那就是租客可能不在當地,或是沒找到房,或是有什麼情況,那就商量著多住幾天,讓問題得到解決。

而多住的時間,就按照合同來,一般能商量的事兒,也都不會非得聊違約金是多少。所以,大多是按照租賃價給錢,當是多租幾天。

當然,這裡有個關鍵環節是“第三方見證”

可以說三類主體,報警,找居委會(樓長也行),或是找律師,三者都能夠起到公證或見證的功能。

之所以要第三方在場,因為很多時候強開門,是租客拒絕溝通的情況下進行的,房東也不知道房子裡面是什麼情況。

這就是為什麼說這事兒有點瓜田李下的原因,如果房東自己強開門,租客可以直接說財物丟失,這時候房東有理說不清。

有了見證就不一樣了,當著見證人的面,把東西收好,保管,保管所產生的費用由租客承擔。

而對於保管的問題,其實有人提出過交給物業或者居委會,但是,估計他們也不會管。

所以,貴重物品保管好,封存,很貴重的可以交給警方,床褥之類的東西,可以通知租客去特定地點拿。比如房子的樓道、進門口等。

但是,估計也沒什麼值錢的東西,八成都是床褥,甚至很多房東打開門之後,裡面直接堆滿垃圾的,這事兒可真不少見。


總而言之,房東有沒有權力在房租到期後強行開門?

有是肯定有,但是房東也要學會保障自己的權益,別私自開門,免得最後有理說不清。


小言詹詹


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一件很揪心的事,我就碰見過一起租別人的房子,到期後拒不搬出的案件。因為房主的這個房子沒有房產證,要那位租賃戶搬出,那位租賃戶竟然說房子是他的,並且耍起無賴,拒不搬出。

這讓房主很無奈,強行鎖門,又怕與對方發生衝突;不管不問,可是對方霸佔著房屋卻拒不交房租費。最後只得起訴,費了好大的勁才讓對方搬出。

碰到這樣的租戶,房主也只有自認倒黴了。



那麼對於這樣的行為,正確的解決方式是什麼呢?

答案是依法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裁決。

一、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合同,那麼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視為不定期租賃。

這就是說對方不搬出,繼續佔用房屋的,可視為是繼續租賃房屋。

二、如果到期後房主不想租賃了,那麼就與租賃戶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並要求對方搬出房屋,賠償損失。

三、房主切不可私自開鎖,強行收回房屋。

因為這樣做有可能會造成對他人合法財產的侵犯,租賃戶不搬出是不對的。但是你擅自開鎖,闖入他人使用的房屋,給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你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說生活中,幹什麼事情都得依法辦事,千萬不要莽撞行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法重情深


西門觀點:不可。如果租戶惡意不搬,可以報警或起訴至法院。

租房合同期滿,但租戶卻賴著不騰房,如果房東沒有經過租戶允許強行開鎖換鎖收回房屋,會帶來說不清道不明的麻煩。如租戶誣賴他的東西丟失,要求你賠償,你怎麼證明你的清白?

最好的辦法是

一、報警處理。讓警察傳喚租戶到場,雙方拿出租賃合同,說明情況,如果合同確實到期,也沒有其它不搬的理由,明鏡可以強制租戶騰房搬離。

二、起訴至法院。如果報警後,合同確實到期,但租戶提出其它問題,而且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租戶可以將其起訴至法院,有法院審理解決。

按房屋租賃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合同到期拒不騰房的屬於欺詐行為。如果租戶逾期不搬離騰房,租戶在要求租戶騰房搬離的基礎上,要求賠償超期以及其它經濟損失。

我有過類似的遭遇房屋出租給幾個開飯店做生意的年輕人,合同快到期的時候,去給他們要下一年的租費,結果人都找不見了。

後來才知道,他們生意賠本,怕追債人找他們,便收拾東西跑了,這也不要緊,把我房門的要是也拿走不說,還欠了電費和水費,物業公司找我要,我只好替他們交了電費水費,又花錢換了門鎖。

因此,出租房屋,一定要謹慎。

第一,那些一眼看上去就賊眉鼠眼的人,絕不能租給他們。

第二、租賃合同一定要正規,越是細節的問題越要注意,不要怕麻煩。

第三、即便是熟人親戚朋友,也要有正規的合同,先醜後不醜。

第四、一定要有擔保人或中間人。

第五、一定要經常瞭解租房者的信息,特別是快到期時租戶還在不在。

第六、如果是每年付一次租金,一定要提前一兩個月收租金,不然,合同到期了,人家說不租了,你就吃虧了。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這個問題如果從法律上來說,因為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業主,業主有權將房屋進行出租,在房屋租賃期間沒有到期的時候,承租人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當租賃合同到期之後,承租人如果不打算續租,也不繳納租金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果承租人拒不返還,作為房東來說,只能通過兩種方式來解決:

一種,就是與承租人進行協商。二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只能採用去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這兩種方式是最保險的,也是最合法的。



至於房東是不是可以自行強行開鎖來收回房屋,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欠妥的,而且是存在風險的。

因為雖然該房屋的所有權確實是屬於房東,在承租人不再承租的情況下,房東也確實有權要求返還房屋。但是這種返還要建立在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

因為該房屋現在畢竟還在承租人的使用和控制之下,房屋內可能還有承租人的相關物品,所以如果現在業主強行將該房屋換鎖,或者直接開鎖進屋將承租人的東西搬離,如果給承租人的東西造成損壞,承租人有可能會反咬一口,要求房東來賠償他屋內物品的。



因為房東對房屋的所有權,與承租人對屋裡的東西所有權,是平等的。 您不能用您房屋的所有權去對抗他物品的所有權。

所以建議大家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要冷靜處理,即便一定要採用強行開鎖的這種方式來要求對方退租,最好也能夠先報警或者找公證機構在場的情況下,對房屋的物品進行清點,並且將物品放到一個能妥善保管的地方進行保管,並且全程錄音錄像,儘可能的減少對承租方的損失,只有這種情況下,房東才能在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又不讓自己承擔過多的風險。


任律師工作室


我姐家就是這種情況,到期後,打電話不接,後來接了說沒時間搬,再打電話不接了。後來打110,警察來之後給對方打電話,對方不接。警察說,過幾天再打試試。過幾天又打110,警察又來,又打電話還不接,讓直接撬門,手機攝像,留下證據,把東西搬到一個房間,發短信如果三天不搬走,就視為不要,房東有權私自處理。第二天下午就來人把東西搬走了!


zzhzt2008


下面律師解釋的很詳細。但實際生活裡很難實現。你起訴對方,傳票能不能發到被告手裡先不說。訴訟曠日持久,此期間的費用你是拿不到的。這麼簡單的事,折騰個一年半載未必能完事。知道米損失多少租金嗎?

開庭不到,只能作罷,換個時間,等原被告都到場了在審,訴訟期間哪個無賴更是佔著房子不走,更不可能交房租了,你能怎麼辦?繼續告?等你順利的打贏官司,他一句沒錢,怎麼辦?強制執行?他半夜就悄悄捲鋪蓋溜了,你去哪裡找人?很多流動人口的全部家當不過是幾件破衣服。跑路了不要了,根本不在乎什麼。

俗話說得好,強龍不壓地頭蛇。房東當成這樣,也夠廢物的。如果你老實巴交連家門口的事都沒能力擺平。建議你找個口碑品牌好的中介公司代理經營你的房子。少收入點,至少掙點踏實錢。

房東當到這份兒上。嘿!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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