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和簽訂服務合同都未召開業主大會,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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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出現這樣幾個問題:1.業主委員會成立已經幾年:2.物業費漲價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會議;3.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也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下面就對這三個問題做一些分析。

業主委員會是經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最長不能超過五年,通常為三至五年,這要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提問者所提到的業主委員會已經產生幾年不知是否超過任期。如果超過任期就要重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任何調整物業管理費都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建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方可實施。因此提問者所說到的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提高物業管理費,這一行為是非法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提高部分的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樣,須經專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總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方可生效。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擬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業主委員會才能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併到鎮,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否則和同就是非法的,無效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我。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業主委員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顯然業主委員會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業主共同決定權。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批准,擅自決定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和漲價,都是非法無效的。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機構,選聘哪一個物業公司來服務,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要對物業服合同進行審議,進行投票表決,達到業主戶數過半且專有部分總建築面過半同意,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才能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這是國法強制性規定,違反者要負法律責任。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根據上款規定,業主可請求以上部門撤銷業主委員會違法決定。另外法律法規提倡到法院起訴業主委員會。業主共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理順物業服務市秩序,建沒美麗幸福家園才有希望。了


嶗山清流


從本人的實踐經驗來看,回答說不合法的,基本是法律書呆子。

小型小區或微型小區由業主大會決定還有那麼一點點可操作性,大型小區和特大型小區,要想由業主大會來選擇物業公司,簡直就是做夢的事,不信可以由回答不合法的那些人來組織試試,保證不出半個同,這些人就當縮頭烏龜了。幾個原因,一是召開業主在一個場所一起開大會,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二是上門入戶調查徵求意見,如果沒有導向性而由業主送擇,就基本不會有物業公司會過半數投票的。半年能完成這個工作,那就是很快的啦。

物業管理條例的那條規定,就是相關官員,法律專家在辦公室裡想出來的,如果叫他們親自親自到一個大型小區組織一次(沒有報酬喲),相信他們自己都會罵自己的。


銳眼說小區


首先我要說的是,業主委員會只是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而一個小區真正的決策機構是業主大會。這個大家一定要分清楚。也就是說業主大會決策的事,業委會去代表執行。

所以說業主委員會只有和物業公司籤合同的權利,但和哪個物業公司籤、合同內容需要業主大會通過。像你描述的事,正常情況下物業費漲價或是更換物業公司都要經過業主大會公示、表決、通過才可以。

還有一點如果業委會成員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的形式取消其業委會成員的資格。


Hello小爺們兒


業主委員會是個偽稱呼。大小區近千戶居民,這些委員們估計連鄰居都不認識,怎麼就代表了整個小區的業主。物業公司不合格可以向社區反映整改或更換。不要趕走了老虎,來了餓狼。機關小區的物業和業主矛盾為何要少的多,原因無非業主群體單一,訴求統一。純商業住宅人員複雜,素質低下是主要矛盾。舉個例子,我朋友做蔬菜生意早起晚歸,有倆臺小貨車。物業費,停車費等費用交齊,全款買的房子。自從住上新房子每天都會被其它業主投訴。原因很簡單早起晚歸擾民,貨車停在小區內影響小區檔次。親戚串門勤,炒個蝦醬都被投訴。業主委員會的人都鬧到社區,朋友自嘲講這早晚要被趕走滴


慢慢變老33422526


如果就單單根據你這幾十個字表述,那業委會就存在問題。首先,物業管理費的調整,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提請有效到會數量的業主討論投票,並多數通過後,放可以執行。如果是新簽署物業服務合同,也要必須又業主大會程序,通過投票表決方式,取得多數業主同意後,由業委會執行簽署合同。


劉教練8962


業主委員會連肚臍眼都比不了,完全是操縱在物業公司手中!名存實亡,物業公司就是黑社會!保護傘大著呢,後臺硬著呢。


用戶6523858795685


業委會跟物業成了利益共同體


嫣紫16


這樣不合法。因為業委會幾個人已被物業公司收買了,才會有這種現象。應當取締物業。同時罷免被物業收買的業委會。迴歸社區居委會監督。利用本小區下崗職工。成立小區服務隊。既經濟又實惠。小區有和諧。這是以後社會發展的大方向。


誠實守信順其自然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都是什麼成份,你知道嗎?他們能代表你媽?他們出山的目的就是掏便宜的,不可能代表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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