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辦好這7件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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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辦好這7件事,缺一不可!

員工的入職和離職對一個單位來說都是非常常有的事,單位的福利制度和員工自身的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都會影響到員工在一個單位能呆多久。

現在單位對員工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了,員工的入職和離職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員工離職的時候,以下這7件事情,單位務必要辦好。


2018年起,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辦好這7件事,缺一不可!


1、一次性結清工資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定規定》中第9條,員工在辦理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一次性結清工資。

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員工離職之後,還會被壓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的工資,那麼這種行為是屬於不合法的。

2、支付賠償金

如果說員工自己提出的離職,那麼將不會有賠償金,如果說是因為單位人員裁減或者制度變化的原因導致的辭退員工,那麼應當給員工相應的賠償金。

3、支付補助款

單位因為崗位調整等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那麼應當給員工相應的補助,也是辭職的時候,同工資一起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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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最長不超過2年。

5、辦理關係轉移

最常見的就是五險一金的轉移,保險的轉移也是員工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實際上,這也是最簡單的,只要員工是正常離職,那麼單位也會在第一時間進行社保的轉移。

如果說員工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那麼社保也是可以自己繳納的,也可以選擇暫停。

6、退換收繳物品

7、出具解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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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單位在招納員工的時候,需要提供離職說明書,因此出具節約說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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