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銷名義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搶劫 6名首要分子獲重刑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1月29日訊(記者 于振宇 通訊員 胡盼盼)今天,長沙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重大涉惡案件,對被告人蘇瑞、李興、周慶克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尹寬寬、汪宏章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李燦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產四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瑞等人盤踞在開福區月湖小區附近,以“天津天獅”傳銷為名義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搶劫。該組織成員上百人,假扮未婚女性通過QQ等聊天軟件將被害人騙至長沙,逼迫被害人購買虛假產品。該組織成員分工合作,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完全控制住被害人讓其恐懼而不敢反抗,強迫被害人交出手機、現金、銀行卡等物品,說出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密碼,如被害人反抗,就採取將其按倒、堵嘴、打耳光、灌水、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就範。對被害人進行“教育培訓”,將其發展為集團成員,再利用上述人員為該集團繼續實施犯罪,以此循環維持該集團運作。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瑞、李興、周慶克、尹寬寬、汪宏章、李燦採用固定模式,有組織地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額巨大。本案所涉及的組織成員眾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依法應認定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蘇瑞、李興、周慶克、尹寬寬、汪宏章、李燦在犯罪集團中均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系首要分子,對其集團的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劫財後為迫使被害人加入犯罪集團的非法拘禁行為,應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綜合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職務層級,起組織、管理、指揮作用的時間長短,認罪態度等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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