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借款 七年蒙冤

一笔借款 七年蒙冤

被抓前,刁繼龍正在開發“鳳還閣院”房地產項目。恢復自由時,項目早已歸屬他人。劉萬永/攝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劉萬永

聽起來匪夷所思,然而卻是事實:公安局開設公司,公司負責人和兒女親家簽訂協議,親家出錢,公司放貸。合作成功,公司收2%的“諮詢費”,收不回錢的,公安負責出面討債。

濟南商人刁繼龍,因一筆借款捲入其中,繼而被逼還債、遭到逮捕,兩次被判處無期徒刑。洗清罪名時,他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7年零兩個月。

“判了那麼重的罪,能活著出來,很多人都覺得是個奇蹟。”刁繼龍說。

借款

2009年4月,山東楷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註冊地為濟南市歷下區。時年40歲的刁繼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2009年8月4日,楷康公司與濟南市歷下區燕山工業小區開發建設總公司簽訂《奧體西苑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

開發協議顯示,雙方共同開發濟南市經十東路南側B地塊1號地塊項目,燕山公司具有開發資格,負責辦理土地手續,楷康公司負責運營,雙方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

公開資料顯示,濟南原來實行特有的“唯一熟化人”政策。即在開發某個地塊之前,通常都是老城區的舊改、棚改項目,通過招標確定願意出資熟化土地(即拆遷為淨地)並開發建設的企業。如果房企在這一輪招標中拿到了熟化資格,後期淨地掛牌轉讓時,就作為唯一的競買人參與拍地,一般是以底價成交。這一政策於2016年6月30日廢止。

作為國企,燕山公司是歷下區政府的土地熟化平臺,也是奧體西苑項目片區的唯一土地熟化人。

刁繼龍把小區命名為“鳳還閣院”,兩棟高層住宅。幾番接觸後,山東中醫藥大學團購了其中一棟樓,購房人和楷康公司簽訂了購房《意向書》。《意向書》明示,“甲方(楷康公司)開發此項目的有關手續尚未完備所以不能進行銷售,乙方(購房人)顧慮到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為感謝乙方對甲方的信任與厚愛,甲方決定不考慮市場價格上揚等因素,給與乙方優惠價格”。

通過認購,楷康公司收取了預約房認購金近3000萬元。

實際上,奧體西苑項目推進並不順利。鑑於燕山公司負責的項目手續遲遲不能辦理下來,楷康公司向濟南市領導求助。時任歷下工業區管委會副主任陳勇在一份書面證言中說,2011年,歷下區委轉來了楷康公司要求督辦加快辦理項目手續的申請,區委督查室專門派人督察此事。

2010年9月,楷康公司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經人介紹,刁繼龍認識了董進,董稱有客戶可出借700萬元,但月息6%且最短3個月,刁只想借300萬元,使用一個月。

最終,刁支付了700萬元的3個月利息,拿到319萬元,董拿到339萬元。

刁繼龍不知道,他無意中一腳踏入了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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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3日,齊貴舟代表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與張華簽訂《合作協議》。劉萬永/攝

報案

刁繼龍開始按約定償還借款。不到3個月時,一個叫齊貴舟的人找到他,聲稱董進借的他的錢,刁繼龍應該向他還錢。刁繼龍未予理會。

一週之後,齊貴舟身著警服來到刁繼龍的公司,亮明身份:“700萬是我們的錢,經調查,你用掉了一大半,你得還700萬元。”

齊貴舟是誰,他跟董進是什麼關係?

齊貴舟,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局民警,另外一個身份是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負責人。

工商登記表明,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成立於2010年3月,註冊資金20萬元,經營範圍為批發、零售鋼材、建材、電子產品、經濟貿易諮詢等,辦公地點就在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院內203室。

2012年1月4日,因“不按規定接受年檢”,該分中心被濟南市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

2010年6月13日,齊貴舟代表分中心,與張華(齊貴舟女兒的婆婆)簽訂《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是分中心幫張華尋找合作伙伴,成功後張華按合同總數額的2%向分中心繳納經濟貿易諮詢費。在張華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分中心有義務協助張華處理糾紛、主張權利。

董進的700萬元,就是從張華那裡借的。2010年9月20日,董進簽下了700萬元的借據。

董進是山東明洋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衛是總經理。

2010年9月20日,張衛以倒賣煤炭獲取高額利潤為名,向齊貴舟提出借款並簽訂《個人借款合同》,此後,齊貴舟代表張華向張衛共計支付110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5%,年息60%,為期6個月。

2010年11月15日,明洋公司向張華借款140萬元,為期9天,以鳳還閣院兩套房產做抵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2002年)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

經查,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6個月以內),2010年9月20日為年息4.86%。前述借款6%的月息,已屬高利貸。

董進、張衛都沒能償還張華的錢。2011年4月6日,齊貴舟向歷下分局經偵大隊報警稱:“我從2010年6月開始以新大洲分中心的名義為張華進行經濟貿易諮詢,在諮詢過程中被董進等人詐騙71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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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顯示甲方的協助義務。劉萬永/攝

判刑

2011年7月6日,正在開會的刁繼龍被歷下分局拘留,理由是涉嫌“合同詐騙”。

刁繼龍稱,被拘留後,齊貴舟訊問了他,要求他償還董進借的錢。

楷康公司副總經理常虹在一份書面證言中說,被拘留後第二天,刁繼龍給她打電話說,如果把董進欠張華的錢還上,他就能出來了,讓她儘快籌錢。當天,常虹等員工按要求到歷下分局西邊路南的一家農業銀行,已在銀行等候的齊貴舟提供了賬號,常虹將錢存到該賬號。

濟南中院(2015)濟刑初字第3號判決書記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刁繼龍被迫歸還張華658萬元。”

歷下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報請批捕刁繼龍。8月13日,歷下區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捕。

當天,歷下區公安分局對刁繼龍作出釋放通知書,但刁並未能走出看守所,隨即被歷下分局刑拘,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9月16日,歷下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刁繼龍。

隨後,董進、張衛相繼被逮捕。

2012年10月1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中院提起公訴,指控刁繼龍犯合同詐騙罪,董進、張衛犯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刁繼龍被指控的罪名又變回去了。

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限三個月,2013年11月7日,濟南中院一審判決刁繼龍無期徒刑。

關於刁繼龍合同詐騙,法院認定,刁繼龍在未取得任何土地開發手續,不具備房地產開發條件的情況下,公開向社會出售實際並不存在的“鳳還閣院”樓盤,騙取94名被害人購房款2900多萬元。

燕山公司計劃科科長昝戈的證言稱,燕山公司與楷康公司簽訂的開發協議書只是一個意向書,燕山公司不一定能拿到地,拿到了也不一定給楷康公司,自己沒聽說過“鳳還閣院”樓盤。法庭予以採信。

關於刁繼龍、董進合同詐騙,法院認定,明洋公司資金鍊即將斷裂的情況下,董進為歸還客戶資金,產生了騙取錢財的念頭。2010年7月,他得知齊貴舟受張華委託進行投資,以收購公司名義借款700萬元。為滿足齊貴舟提出的借款需要擔保的要求,董進與刁繼龍商議以“鳳還閣院”30套房產擔保,騙得資金後二人均分。2010年9月15日,齊貴舟代表張華與董進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騙得張華658萬元。後又騙得137.48萬元。董進分得476.48萬元,刁繼龍分得319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這次重審期間,刁繼龍意外地在看守所見到了2009年代表濟南市歷下區燕山工業小區開發建設總公司和自己簽訂《奧體西苑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的陳勇。

簽訂協議時,陳勇任歷下工業區管委會副主任、歷下工業區開發建設總公司經理。再見面時,陳勇因涉嫌受賄罪羈押於濟南市看守所。

刁繼龍向濟南中院、濟南市檢察院申請陳勇出庭作證,被拒。

2016年2月1日,濟南中院再次判處刁繼龍無期徒刑。

這次審理,同樣經歷了兩次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限三個月。

這份判決,再次認定刁繼龍向社會出售實際並不存在的“鳳還閣院”樓盤,騙取近3000萬元購房款,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刁繼龍與董進合謀,以並不存在的“鳳還閣院”房子做抵押,實際騙取張華670.48萬元。

庭審中,刁繼龍及其辯護律師提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刁刑訊逼供,其所作供述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法院認為,結合相關證據刁的供述不屬於非法證據,不應排除。至於刁提出的2011年8月12日偵查人員對其實施人身傷害相關供述應予以排除的問題,法院認為“該日及此後刁繼龍事實上沒有做過有罪供述,故無需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刁繼龍再次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2016年9月,省高院決定開庭。2016年11月17日,山東省檢察院檢察官到看守所提審了刁繼龍。

提審時,刁繼龍再次提出,希望省檢察院檢察官提審陳勇。

一週後,陳勇被提審。

2016年8月5日,陳勇給山東省高院出具書面證明,稱“燕山公司昝戈針對刁繼龍案的證言是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

他證實,燕山公司與楷康公司簽訂的《奧體西苑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是雙方正式協議,不是草簽意向。這是管委會、燕山公司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有會議紀要為證。“鳳還閣院”項目是真實存在的。楷康公司在與政府土地熟化平臺燕山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後,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時採取“讓利認購”是通用正常的商業行為,是燕山公司認可的,也是符合政府有關規定的。

2017年9月22日,山東省高院作出裁定,因“原審法院在重新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未保障上訴人刁繼龍申請證人陳勇出庭作證等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裁定撤銷濟南中院判決,發回重審。

第二次重審中,濟南市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致使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2018年9月5日,濟南中院裁定準許撤訴。

在關押7年零兩個月之後,刁繼龍終於重獲自由。

追問

7年零兩個月,這是濟南市看守所已知羈押時間最長的。刁繼龍說,“看守所的饅頭每人每天只有4個,我吃了一萬多個。”

沒人知道他這7年是怎樣熬過來的。從始至終,幾任律師都是做無罪辯護,但也做了最壞打算。一開始,律師估計最多會判他6、7年,沒想到一審無期徒刑。

“宣讀判決時,我人是懵的,每一天都是煎熬,打擊太大了。”刁繼龍說,“後來反而非常冷靜,開始寫伸冤書。”

普通信紙,一頁能寫700字,50頁一本,用紙繩裝訂好。一份材料抄10本,一共幾十本,能寄的部門都寄了。“後來一些人見我頭一句話就是,材料我都看了,以後不用寄了。”

第一次被判無期徒刑後,刁繼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遲遲沒有動靜。年近70的老父親在外面奔走呼號,後來有了發回重審的轉機。

第二次被判無期徒刑,刁繼龍說“遭受的打擊沒那麼大了”,只是感覺法律被當成了兒戲。上訴依然遲遲沒有進展,父母再次喊冤,後來省檢檢察官到看守所提審他。

恢復自由的刁繼龍失去了幾乎所有財產,居無定所,身無分文。

他開始奔波在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想要一個說法。

有的勸他放棄賠禮道歉的要求,“我們領導剛來,你要讓他道歉,我就別幹了。”

有的要他寫保證書,保證不要求追責,“就差讓我寫告狀不得好死了。”

他請律師擬好了一份長長的賠償清單,包括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扣押的錢、車,辦案人員違規處理的房產等,總計10854萬元及房產兩套。

刁繼龍被抓後,“鳳還閣院”項目已經被燕山公司轉手他人,兩棟高層公寓已經售罄,臨街門臉房基本售完。他說:“我後面的官司還會有好幾個。”

很多事情依然沒有答案。比如關於公安局開公司放高利貸的問題。

1993年7月30日,公安部發布《關於禁止公安機關經商辦企業和公安幹警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明確提出:各級公安機關的各業務處、科、室和基層股所隊一律不準以任何形式經商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嚴禁各級公安機關的非偵查業務部門以職業據點的名義經商辦企業。

同時,不準利用公安機關的權力、條件(包括警用裝備)等幫助公司、企業進行討債、逼債和其他經營活動。

但事實上,濟南市新大洲貿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自2010年3月成立,至2012年1月4日註銷,辦公地點一直在歷下區公安分局院內203室,負責人齊貴舟以公司的名義幫兒女親家放貸收錢,並未見任何處罰。

11月20日上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到歷下公安分局,希望採訪公安局成立公司放貸一事,政治處宣傳科工作人員稱領導不在,記者留下了希望採訪的問題。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得到歷下分局的回覆。

刁繼龍已向濟南中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10月9日,濟南中院決定立案受理。除了70多萬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刁繼龍還提出了72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申請,他認為漫長的羈押給自己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影響。

除了索賠,如今的刁繼龍也很關心新聞,他知道中央最近一直強調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我無罪釋放快3個月了,沒一個人找我談賠償,我找他們還被推來推去。” 刁繼龍說,“求求你們,趕緊把該還我的還我吧,我還要生活。”

本報北京11月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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