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的诉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

王军95141


全国怎样统一解决原民师待遇问题?我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这样:因解决主体在地方政府,国家政府应参照公办教师工资比例大体定一个数字范围才行。不然让地方政府没有个参照标准是办不好的。要是按照97年32号文件执行最好了,教龄15年以上的办理退养,拿公办教师2/3工资。不够15年教龄的(按退养教师的工资÷15×教龄)解决,以后必须随公办教师工资进行调整。这样大部分老民师的养老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他们也就心满意足了。这是当今社会最大的民生大事,希望国家政府公平合理的尽快解决。


面朝大海176913569


答:因本人也当了八年民师,泪别教坛。说说个人想法。国家很重视民(代)教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民(代)师的政策,可是地方政府难以落实,造成了至今的窘境。一,切实按《教师法》承认他们的身份,他们把大好青春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应该有"人民教师”这个称呼!二,按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最近的2O11年的中央关于民师的指导意见给予落实。地方政府应积极主动。三,按《劳动法》解决民(代)师的老有所养,病有所依问题。四,政府应多关心他们!大部分民(代)师都已过花甲之年,逢年过节应多去探望,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实际困难。但这些只是个人所愿,"老有所养,病有所依"应是当务之急!





黄罗汉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为我国农村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教人【1992】41号文件对民办教师地位和贡献的客观评价。

民办教师的解决,应该说国家在上述文件和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了责任在地方政府,不少地方政府也实施了教龄补助政策或代缴一部分保险金来办理养老保险等,但是,还有一些省份没有落实有关政策规定,那么,民办教师如何合情合理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我觉得应该注意这样几点。

一是,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现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所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和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信访部门或通过人民来信形式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二是,表达自己的诉求要依据国家有关解决民办教师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三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教龄补助的标准的要求,也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是合乎情理的。




浩墨香书房


全国各地乱七八糟的,乱说瞎话太多了,应中央统一,按教龄100到200比较适当,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经济状况而定!


滕忠海一


解决民办教师的诉求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解决民办教师的诉求,85年参加教师资格认证的和失去教师资格认证机会的应区别开来,自动离岗和被辞退的应区别开来,犯错误被辞退和无故被辞退的应区别开来,优秀民办教师和经考核不够教师资格而被辞退的应区别开来,解决民办教师的诉求应坚持党的政策严肃性和一贯性,85年前任教的民办教师没有机会参加教师资格认证考核总不都是不够教师资格吧,他们有的被辞退后有的在党和国家机关发表过文章或者发表过优秀书画作品, 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社会的贡献就连在职公办教师也可望而不可及,在社会上仍然有影响力,有的仍然在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中做有益的工作,这部分教师视为教师资格认证合格教师在情理之中是应该的。


山高水长5321


题主这里说的应该是原民办教师。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那只能是让大多数民师满意。

其实,国家教委早在十几年前,曾在多次下发文件中,都明确要求,将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要依法依规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地方政府如果按照这些文件去执行的话,民师们也就会满意的。

同时,在文件中也阐明了解决民办教师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即然把主动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也就很难做到统一,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解决起民师的待遇来,也就不一样了。

只要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国家教委下发的文件精神,把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依法依规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样的话,也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了。

现在,各地政府是用教龄补助的形式,为民师发放养老金。而且这个补助又少的可怜,怎不让当年付出大半生的民师们心寒呢?

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给予民师合理的补助,为他们安排好晚年生活,这是民师们理所当然应该得到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他们付出的回报。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所有民师们的共同期盼。

恳请各省地方政府,尽快为这个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




宝木鸿F


我们国家已经进入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已经进入常态化,并且解决被辞退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包括在岗)的待遇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央各个时间的解决文件等等。

那么,想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就应该……

一,2014年前的所有教龄视为缴费年限,由教育部门,社保部门统一办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龄15年及以上的人员待60周岁享受退休待遇;不够15年的部分年限自己缴费至15年,待60周岁享受退休待遇。

二,2014年后的教龄人员,养老保障按照现行的教育部门政策执行。

三,如果被辞退(辞职)的教师在其它行业就业,待60周岁退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合并计算。

这是一个全社会都认可的有法可依的合情合理的能彻底解决民办代课幼儿教师遗留问题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更加彰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威力。


牛在山上呢


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应全国统一。


向往土豪788


就[原民办教师的诉求……],再次作下探讨。源于上世纪的【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为国家教育事业奉献青春所作贡献,勿须再作赘述,因为,说得太多或许会被某些人当成了鲁迅先生笔下的【杨二嫂】,并且,【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尚存人世的确实不多了。

迄今为止,多地都已或多或少地为这些尚存人世的【原民办老师】们解决了一点生话窘迫之态,这也是好事吧。

但是,尚存人世的原民办老师的【老有所养】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本人经多方查证,建议如下:

【一】经济补助。

(1),一次性按教龄进行经济补助。经济数额视当地财政收入制定,即【补助数额 X 教龄】。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即新农合)缴费个人部分由政府出面承担。

(3),享受纳入退休待遇,即享受与同为民办教师而转公办教师的待遇处理【接教龄25年以上(含25年),享受百分之百。20年以上(含20年百分之八十。15年以上享受百分之70。10年以上享受百分之六十。5年以上享受百分之五十】五年以下者一次性补助。

(4),解决了以上问题后,家庭仍属困难户的,家属应纳入【民政救济,抉贫对象】照顾,而不应以本人享受了【退休】待遇而置家属于不顾。

【二】政治待遇,【原民办教师,代课老师】早就渐渐被社会所遗忘,这是不该发生的事,为了让尚存人世的这些老师能得到最后的心灵慰藉,每年【教师节】应该邀请他们参加庆祝活动。

以上建议,只是个人一厢情愿,能否被采纳,真的不得而知?

因为毕竟本人是从原民办老师混过来的,所以对过去一些同仁同事的悲凉晚景窘迫生活深表同情,因自己无能为力帮助而深感不安!

真心祝福所有尚在人世的同事同仁们,身心安康,晚年幸福!!








杨老帅


只要真正做到国办发2015年28号文件要求的遵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保险法》认定原民办教师的身份和待遇,拖了几十年的遗留问题才能划上完整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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