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嗎?行政機關能從事原事業單位的這些工作嗎,還是要原事業人員去做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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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的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來看,有三個政策是已經確定並在執行的:

1、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今後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目前,為了配合黨政機構改革,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這一工作,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所有的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整合到行政機關,或者轉換為行政單位,比如規劃局、國資局、醫保局等,有的地方掛牌到行政機關,有的地方單設為行政部門。所有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保留或者整合公益服務職能,例如房管局、社保局、就業局、農機局、水保局等。

2、事業單位不再參公。行政職能是事業單位參公的依據,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後,也就不再參公。原來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保留參公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深化改革。省考、軍轉、群團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崗位和黨委參公崗位上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的崗位和行政編制。

3、行政執法機構綜合改革後,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後,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原則上省級只成立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不直接成立行政執法機構;市縣同樣不成立執法機構,設區的市,市級行政執法機構與區整合,以區為主;以縣區為主,成立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五領域執法隊伍;鄉鎮探索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成立行政執法綜合服務中心。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依然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也對法律法規授權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參公做出了表述。因此,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之後,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能不能保留參公性質,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消息。已經改革的,只有遼寧省瀋陽市文化執法總隊及直轄區支隊確定保留參公屬性,這種做法能不能推廣到其他領域,能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

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原來承擔該項職能的人員和編制,也應該一同劃轉,直接轉為行政機構的單位更不用說了。問題是,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而且不能利用機構改革之機,突破編制總量限制。行政部門的編制本來就十分緊缺,如此多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對應的事業人員和編制也一同劃轉,卻沒有同等數量的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機關也不允許存在事業編制,出現混編混崗現象。

目前,各地對參公人員和編制按實際情況進行了統計,對確因行政職能劃轉,因原來的工作需要,隨之進行劃轉的事業人員和編制,也進行了調查摸底,並允許部分劃轉,也允許在改革期間存在行政編制與事業編制混雜的現象。這部分被劃轉的參公人員和編制,很可能就直接由參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

問題是行政編制數量不增加,市縣機構改革2019年3月底結束,同時又要求“突破總量增加編制”、“擅自增加編制各類”等違規問題最遲於同年6月底整改結束;“違規超編”、“行政機關混用事業編制”等問題於2020年10月底整改結束,積極穩妥消化超編人員,嚴格規範編制管理。市縣基層因機構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編、混編”問題突出,編制消化壓力大,改革難度加大,即使行政、事業編制都會行省級統籌,能不能在短短的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妥善解決,都是一個大難題。可以預見,為了減輕編制壓力,各地在劃轉參公編制時,都會慎之又慎,以避免口子開得太大,影響兩年後的違規使用編制消化問題。


真寧腔調


作為一個在基層工作了二、三十年的幹部,什麼酸甜苦辣的工作都經歷過,基層幹部確實不容易,沒有樹立吃苦的精神是很難當好的,說白了,在鄉鎮七站八所的幹部,除了手頭上的業務工作,大部分都參與鄉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積累了不少豐富的農村工作經驗,拿得起放得下,跟群眾產生了好的印象,在這次機構改革中,上級有關應該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起跑線上———


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剝離後,參公事業單位職能弱化,參公人員直接進入行政機關又存在編制壓力,被剝離出來的原行政職能,名義上是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實際情況是被剝離的行政職能,還得由事業人員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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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況不一樣,因為編制限額,所以縣鄉一級行政編普遍緊缺,改革最大的可能就是隻要職能,不轉人員,當然,如果你們縣編制有空餘,改革轉的可能性很大,還有如果屬於五大執法既文化,環保,農業等,也極有可能轉。


駐村扶貧工作隊之家


行政職能迴歸是國家規定。具體的工作,肯定名義上由行政機關承擔。實際操作中,可能各地受限於編制,人員,能力,出一些擦邊球。但是,別指望事業單位轉公務員繼續幹下去。


行政老孔的會計事業


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事業人員,暫時保留參公身份和待遇。


天使的眼淚309


縣級編制有限,別想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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