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吗?行政机关能从事原事业单位的这些工作吗,还是要原事业人员去做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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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展来看,有三个政策是已经确定并在执行的:

1、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为了配合党政机构改革,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这一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有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整合到行政机关,或者转换为行政单位,比如规划局、国资局、医保局等,有的地方挂牌到行政机关,有的地方单设为行政部门。所有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保留或者整合公益服务职能,例如房管局、社保局、就业局、农机局、水保局等。

2、事业单位不再参公。行政职能是事业单位参公的依据,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后,也就不再参公。原来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岗位和党委参公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岗位和行政编制。

3、行政执法机构综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原则上省级只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直接成立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同样不成立执法机构,设区的市,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与区整合,以区为主;以县区为主,成立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五领域执法队伍;乡镇探索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成立行政执法综合服务中心。新《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对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参公做出了表述。因此,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能不能保留参公性质,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消息。已经改革的,只有辽宁省沈阳市文化执法总队及直辖区支队确定保留参公属性,这种做法能不能推广到其他领域,能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原来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和编制,也应该一同划转,直接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更不用说了。问题是,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而且不能利用机构改革之机,突破编制总量限制。行政部门的编制本来就十分紧缺,如此多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对应的事业人员和编制也一同划转,却没有同等数量的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机关也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出现混编混岗现象。

目前,各地对参公人员和编制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统计,对确因行政职能划转,因原来的工作需要,随之进行划转的事业人员和编制,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允许部分划转,也允许在改革期间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杂的现象。这部分被划转的参公人员和编制,很可能就直接由参公人员过渡为公务员。

问题是行政编制数量不增加,市县机构改革2019年3月底结束,同时又要求“突破总量增加编制”、“擅自增加编制各类”等违规问题最迟于同年6月底整改结束;“违规超编”、“行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等问题于2020年10月底整改结束,积极稳妥消化超编人员,严格规范编制管理。市县基层因机构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编、混编”问题突出,编制消化压力大,改革难度加大,即使行政、事业编制都会行省级统筹,能不能在短短的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妥善解决,都是一个大难题。可以预见,为了减轻编制压力,各地在划转参公编制时,都会慎之又慎,以避免口子开得太大,影响两年后的违规使用编制消化问题。


真宁腔调


作为一个在基层工作了二、三十年的干部,什么酸甜苦辣的工作都经历过,基层干部确实不容易,没有树立吃苦的精神是很难当好的,说白了,在乡镇七站八所的干部,除了手头上的业务工作,大部分都参与乡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积累了不少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拿得起放得下,跟群众产生了好的印象,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上级有关应该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起跑线上———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参公事业单位职能弱化,参公人员直接进入行政机关又存在编制压力,被剥离出来的原行政职能,名义上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实际情况是被剥离的行政职能,还得由事业人员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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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不一样,因为编制限额,所以县乡一级行政编普遍紧缺,改革最大的可能就是只要职能,不转人员,当然,如果你们县编制有空余,改革转的可能性很大,还有如果属于五大执法既文化,环保,农业等,也极有可能转。


驻村扶贫工作队之家


行政职能回归是国家规定。具体的工作,肯定名义上由行政机关承担。实际操作中,可能各地受限于编制,人员,能力,出一些擦边球。但是,别指望事业单位转公务员继续干下去。


行政老孔的会计事业


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


天使的眼泪309


县级编制有限,别想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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