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切皆為泡影


由於本人曾經在社保局的勞動關係科工作,可以給你幾點建議:

第一,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後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拿到當地的社保局備案,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逃避責任的體現。

第二,用工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的,視為單位自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然遇到單位拖欠工資和少發工資,勞動者沒有書面憑證很吃虧。

第三,用人單位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去當地人社局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基本工資要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在網上查詢,每個市的標準不一樣。

第四,用人單位應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補交相應的社保。

總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進行備案登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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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在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在職員工繳納社保(含五險),如果不為在職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建議您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補籤合同補繳社保,如果公司依然不同意,可以來點陰暗的,保留好證據(和你一起上班的工友,能否寫個證明?公司發的工服、工牌、餐票,只要有公司名稱標誌的,可以作為證據,查工資卡匯款人是否該公司公帳的,賬單可以作為證據,發工資時的簽收證明),到真鬧僵的時候去當地勞動局告公司,申請仲裁,有人會問你有無籤合同,你沒簽合同,很好公司除了補上社保,還需要外加賠償。

沒律師?一般當地勞動局都會提供免費律師,但好像是需要跟他們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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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每月工資標準的2倍進行支付。從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為簽訂固定器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所以,你不要怕,保留好你證據,證據包括兩方面東西:一、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考勤表、工資條、工牌等;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只要保存好這兩樣證據,將來一旦發生勞務糾紛,是你很有利的維權工具。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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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並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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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關係來看,並不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用履行勞資雙方的義務,根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以下的三種情況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非勞動者有重大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不得單方面解除:

1、合同簽訂期滿累計10年以上的;

2、合同續簽期數達到三期以上的;

3、入職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動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

按照你所提出的問題現象,可向公司進行索賠,具體標準可諮詢當地的仲裁機構/勞動監察大隊,如果私下協商達不成可進行勞動糾紛調解,仲裁和相應的民事訴訟


致語職涯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某些責任,如,幫員工買社保等,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單位用心不良的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會得不償失。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義務,用人單位因此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也要為員工買社保

  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代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從用工那天起,勞動關係就形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就要依照勞動合同法上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而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強制性法定義務,不允許拒絕履行,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夠免除這項義務。

  二、用人單位辭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雙方用人關係時,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員工時未依法自覺履行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的,需要加倍支付。

  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了,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時,因為勞動者有過失而將其辭退時,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三、用人單位辭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後導致其失業的,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賠償其失業損失的責任

  用人單位因為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為其投失業保險,員工被辭退後失業卻不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那麼,員工就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起給付失業賠償的責任。

  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正式的員工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自己要辭職,否則,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可以隨時辭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之說,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勞動合同必須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即使約定了試用期,法律也不會承認其效力,口頭的試用期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同上述第二點)。

  而,如果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書面約定的試用期就有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試用不合格為由將其辭退,並不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

  六、因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而使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要賠償勞動者損失

  這裡所講,因為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包括,工資損失、工傷、醫療保險待遇等的損失,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要依法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用人單位還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七、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仍未與你簽訂書面合同的,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依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未滿一年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月工資,用工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符合了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不得解除,合同一直履行到勞動者退休之日,具有穩定性。

  八、不簽訂勞動合同難以明確員工對公司的保密義務,不利於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護

  一個企業的某項信息要想成為商業秘密被保護,必須是這個企業已經有意的採取了保密措施,通常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另外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如果用人單位由於不想為員工買保險等追求小利的想法而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書面證明與員工之間約定了哪些是企業商業秘密,員工要遵守怎樣的保密義務,就算員工洩露了企業的商業秘密,也可能因為無法證明這是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而追究員工的洩密的違約責任,這對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是很致命的不足。

  九、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可能因此面臨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立即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還未購買社保等的,還可以責令其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另外,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對用人單位罰款。

  以上,只要發生了用工的事實,簽訂勞動合同就是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可以逃避為勞動者買社保等強制性責任,而且,還會面臨給付兩倍工資甚至會被罰款等對己非常不利的法律責任,另外,還不利於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所以,規勸各用人單位還是乖乖的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吧,當然,可以想辦法使勞動合同上自己甲方的利益最大化,但是,想要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使企業持續興旺,善待員工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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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涼拌,現實會就這樣。請律師,跨省市請。只能幫你到這而(兒)了。其它,自己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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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區分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不應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所以用工單位跟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就算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無論是為了逃避繳納社保還是其他原因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應當運用法律維權,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賠償的要求,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求助。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區別主要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於勞動關係,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於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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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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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可以不籤,試用期滿按單位考核管理方法,相方辦理勞動合同,現在單位一般不敢不籤合同的。若果過了試用期還不籤勞動合同,你又對本工作滿意,願意繼續留下工作,請保留有關證據,如考勤記錄,工資表簽名等,以備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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