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和村民如何分徵地補償款,讓法律來告訴你

依照我國土地制度,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駛對集體財產的權利承擔集體財產產生的響應義務,而村民以承包的形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但是作為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在面臨徵收時,該如何處理好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關係,即村民和村委會的關係?

村委會和村民如何分徵地補償款,讓法律來告訴你

一、徵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哪些?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徵收土地應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徵收耕地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附著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指為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給予的補助費用;地上附著和青苗補償費是指徵收土地時由徵收方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就地上物損失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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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地補償費發放流程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安置補助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質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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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出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總之,徵地補償款作為對用以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要以不降低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為底線,既要維權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又要維護其作為土地的使用權的合法權利,使其被徵地後的生活得到切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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