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水利廳長的家屬腐敗圈

文_正裕

23年為官,大肆收受禮金賄賂,編織關係網,充當保護傘,將兒子、妻子拉入權錢交易的勾當,肆意斂財牟利,構築家屬腐敗圈。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受賄案於2018年7月10日在廣州中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黃柏青直接或通過其兒子黃暉(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934萬餘元、港幣2561萬餘元、美元0.8萬元。依法對黃柏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借兒子之手收受數千萬元賄款

黃柏青20歲就走上單位領導崗位,曾是一位敢於擔當、勤懇做事的幹部。但隨著權力和地位的攀升,他的私慾開始膨脹。2015年4月,退休後的黃柏青被紀檢部門查處。同年7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黃柏青被廣東省公安廳以涉嫌受賄罪逮捕。據起訴書顯示,黃柏青涉嫌受賄的時間發生在1992年至2014年間,跨度長達23年。在所涉受賄事項中,金額較大的多與土地和工程項目承包有關。

莊恭欽是廣東金寶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寶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黃柏青任惠州市副市長時莊恭欽即與其結識並交往密切,甚至稱兄道弟。2004年,莊恭欽所在公司有意開發惠州市“仲愷ZK21-03-01地塊”,提請時任惠州市常務副市長的黃柏青出面協調拿下了該地塊使用權,由金寶公司開發(後開發為惠州市“城市佳園”房地產項目)。作為回報,以黃暉的深圳市駿騏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駿騏公司”)的名義虛假出資1500萬元人民幣,佔有該項目30%的股份及收益,黃柏青父子表示同意。

第六年後的四月,金寶公司順利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並正式開發房地產項目。2013年至2014年間,莊恭欽兌現了30%收益分配的承諾,黃暉及黃柏青以“分紅”的形式多次收受莊恭欽人民幣950萬元、港幣1350萬元。此外,2009年9月,在該項目運作過程中,黃柏青、黃暉以“借款”名義向莊恭欽索取人民幣200萬元。莊恭欽通過其妻周某的賬戶匯給黃暉並計入黃柏青、黃暉的“分紅”。2014年2月,莊恭欽擔心這筆款會牽連到妻子,催促黃暉將這200萬元“原路匯回”周某的賬戶。

另在2011年,時任廣東省水利廳廳長的黃柏青,幫助金寶公司順利中標仲愷高新區馬過渡河整治工程BT項目。莊恭欽和黃柏青、黃暉商定延續原先的模式“合作”。2013年底,該地塊其他竟買方找到莊恭欽,要其放棄競價並承諾給1000萬元人民幣的補償,莊恭欽放棄競拍,後黃暉及黃柏青按事先約定收受莊恭欽300萬元人民幣現金。案發後,莊恭欽在庭上承認檢方指控,但他一再表示自己無奈,說黃柏青身居高位,自稱有“畏懼”之心。

2004年至2012年,黃柏青利用擔任惠州市常務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的職務便利,為粵華投資集團公司在投資建設惠州市劍潭水利樞紐工程、惠東縣西枝江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

其間,黃柏青通過其兒子黃暉在深圳先後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黃光升賄送的人民幣1660萬元、為黃暉支付成立公司的註冊資金人民幣199 .99萬元及購房補償款人民幣500萬元,共計人民幣2359.99萬元。

在上述兩筆檢方指控中,黃柏青通過兒子黃暉收受的款項,均超過千萬元級別。根據案情,黃暉參與了父親的多宗貪腐,還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替父洗錢,形成了“老子在國內給人辦事,兒子在境外大肆收錢”的腐敗鏈條。此外,黃暉在黃柏青的運作下還被選為第十二屆省人大代表,後又被推選為區、縣政協委員。其並未正確履職用權,而是將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的頭銜當成藉機牟利、蔭庇罪行的安全帽。

夫妻收禮金自認為是正常往來

在黃柏青案中,其妻子陳某是一個貪內助。其中,黃柏青作為軸心,負責權力運作。陳某不僅作為贓款接收者與操盤手,負責開設並管理賬戶隱匿犯罪所得,更不時跳到臺前拉起大旗作虎皮,替丈夫收受紅包禮金。有時甚至以或含蓄或露骨的方式進行索賄。一家三口齊上陣,構築起一張腐敗網絡。

辦案人員介紹,每次外出與一些社會上的老闆吃飯,黃柏青都攜眷參加,一有紅包禮金遞至眼前,他便以“這是婦女的事”將收錢一事推給陳某。陳某則來者不拒。逢年過節,陳某便打電話給一些老闆們,稱“老黃回來了,什麼時候過來坐坐”,背後卻掩藏著“快來進貢”的潛臺詞。遇到家有喜事,如兒子結婚、添丁、喬遷等,她便在那些老闆面前故意笑得合不攏嘴,在對方的好奇發問下,她將事情“和盤托出”,對方“很識相”地便將禮金奉上。

黃柏青擔任惠州市經貿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長、省水利廳廳長期間,逢年過節多次收受省水利廳、省屬有關企業、惠州市黨政領導幹部與社會老闆禮金與賄賂,其中不少是一些老闆和領導幹部以人情往來為由交到黃柏青及其家人手裡的,少則一萬兩萬,多的高達上百萬。對於每一筆賬,黃柏青與其妻子都默默記在心裡。如果有一年哪個行賄者沒有“納貢”,妻子陳某還會覺得奇怪。然而,因黃柏青夫婦收受的紅包禮金太多,專案組曾在黃家發現一個裝有6萬歐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組織調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誰送的。而且黃柏青夫婦有一個“交往不交易”的謬論,認為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權力交易,收點紅包禮金不過是禮尚往來。在離開惠州後,黃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當地老闆的紅包禮金,他認為“反正與他們已經脫離直接關係了”。然而,這些進貢者或許不追求立竿見影的回報,但最終都是為了獲得權力的庇護和回報。

陳某曾是某銀行的紀委書記、巡察組長。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她居然扭曲地認為,即使收了“紅包”,只要不幫對方辦事或者辦一些“舉手之勞”而不觸犯法律的事情是沒關係的,久而久之,貪慾越來越大。對於2萬、4萬、10萬、15萬、30萬(港元)、33萬、80萬等幾筆受賄指控,黃辯稱這是過年過節的禮金,屬於正常人情交往,自己實際上並沒有在具體事項上幫過對方什麼忙。在陳某看來,黃和他們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權力交易,只是幫助對方推進一下項目的進度,或在幹部升遷上說一兩句話,她認為這無可厚非。

原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楊某,在黃柏青的幫助下,其妻順利被調到廣東省水利廳下屬單位,楊某轉業後也被調任廣東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東江分局局長。在2008年至2013年中秋節或春節前,他共賄送給黃柏青港幣4.3萬元、人民幣8.4萬元。其中,2010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節前,楊某多次在惠州兩家酒樓宴請黃柏青的妻子陳某,並多次幫陳某支付其在兩家酒樓所欠的飯錢共人民幣8.4萬元,其間還賄送陳某港幣3000元。“不情願,但沒辦法。”楊某被指控行賄庭審時供述稱,“有時身上錢不夠,也不好拒絕,只能叫她先走,我再叫人送錢過來結賬。”

黃柏青之所以走上貪腐不歸路,與其妻子的推波助瀾以及對兒子的“錯愛”有很大關係。官場多年,黃柏青還被指控利用職權,多次在下屬職務調動、升遷,商人子女工作安排、調動等方面打招呼、做人情,夫婦倆並從中收取好處費數百萬元。

重大工程中為老闆當保護傘

2006年10月,黃柏青調任省水利廳副廳長,一年後升任黨組書記、水利廳廳長。

辦案檢察官稱,面對省水利廳內互相勾結、各取所需的潛規則,黃柏青到任後不僅沒有大力整治,紮緊籠子,反而更進一步將這種潛規則發展為明規則,“利益分割”成為系統內的公開秘密,一個重大工程往往如“分豬肉”般在多個關係人間分配。

黃在省水利系統內部經營著自己的利益圈子,彼此間以利祿相勾結,以升遷相依附,將工程項目、採砂等“香餑餑”作為圈內人獲取利益的“自留地”,在工程建設中相互照顧、支持,默許圈內人資質不高的關係戶參與其中,進行所謂的利益分割,將紀律規矩、制度條文拋到九霄雲外。黃柏青在省水利廳的違紀違法涉及工程建設、土地拍賣、河砂開採、資金分配、人事安排等多個領域。擔任水利廳廳長後,黃通過為深圳市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在獲取水利建設工程、電站特許經營權、河道採砂經營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斂財收益不菲。

面對一些在河道中非法採砂的現象,身為水利廳長的黃柏青本應採取相關措施,予以嚴禁,然而,他卻難以抵禦其採砂領域的利益誘惑,為非法採砂老闆充當保護傘。黃柏青坦言,他所染指的東江非法採砂行為之所以持續時間長,超採超量嚴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金錢開路。

據查,2009年至2010年,黃柏青為廣東中譽節能科技公司董事長顧某在取得廣東西江肇慶筍圍標段河砂開採權、批准延長肇慶筍圍標段河砂開採期限等事項提供幫助,其後直接或通過兒子黃暉在惠州先後收受顧某賄送的中譽節能公司3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300萬元、翡翠花瓶一隻(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00萬元)、電動按摩椅一張(人民幣2.5萬元)、豐田陸地巡洋艦汽車一輛(港幣55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502.5萬元、港幣55萬元。

其實,黃柏青早在1995年至2008年於惠州擔任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就為惠州一家貿易公司董事長陳某投資經營肉聯廠、取得東江干流惠州河段河砂開採權等事項提供幫助,之後通過兒子黃暉在深圳收了陳某人民幣800萬元。黃柏青來到省水利廳後,法紀意識步步淪喪,成為非法採砂背後黑色利益鏈條上的螞蚱,致使非法採砂愈演愈烈,河道生態與河道安全不堪重負,資源幾近枯竭。

庭上極力為兒子進行辯解

2016年11月21日,黃柏青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查明並指控,1992年至2014年,黃柏青利用其擔任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27個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兒子黃暉等人非法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212.5073萬元、港幣2579.3萬元、美元8000元。起訴書長達11頁,內容繁多,在廣州地區落馬官員職務犯罪中亦屬少見,在指控的27宗受賄事實中,有兩宗事實中的受賄財物價值超千萬元。數額最高的一宗2359.99萬元。

“是我把兒子也害了”。庭審現場黃柏青為自己辯解的不多,但是對於涉及兒子的部分則進行了詳細辯解。面對總金額8000多萬元人民幣的受賄指控,62歲的黃柏青坦承“事實基本存在”,並稱受賄數額以法庭最終認定的為準。對於檢方指控其兒子參與了多筆鉅額受賄事項,黃柏青一開始就強調“兒子是不知情的”,行賄人請他辦什麼事,以及給多少好處費,“都是我和對方敲定的”,他只是讓兒子或兒子的公司去接收了這些款項。庭審中,黃柏青處處替兒子“攬罪”。然而檢方調查顯示,當年正是黃柏青將兒子黃暉拉入了犯罪的渾水之中,並且越陷越深。黃暉涉及父親黃柏青受賄案5宗,且每宗都是大額賄款,涉案金額在6000萬元以上。

黃柏青在最後陳述階段稱:“坐在被告席,心情是沉重的。深感羞恥,公訴人講了我的成長過程,19歲入黨,20歲就走上領導崗位,我不懂得珍惜,把自己毀了。自己落馬又拖累了家庭和同事。現在確實是對不起黨,也無顏見我家鄉的父老,無顏見領導和同事,無顏見我的家人、我的朋友。”

據悉,2017年1月16日,黃柏青之子黃暉,被指控涉嫌共同受賄人民幣5209萬餘元、港幣1845萬餘元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但黃暉辯稱自己不構成受賄罪,案中所涉財物都是父親與請託人在事前早已商定好之後,才讓他去收受的,他從來沒有參與過父親關於這些事情的任何商議,與父親之間不存在合謀。

揭發立功退繳贓款獲輕判

黃柏青被辦案機關稱為家族式貪腐的典型,其兒子黃暉、妻子陳某全部涉案。

出生於1954年的黃柏青,曾長期在廣東省惠州市任職,1991年開始擔任惠州市經貿委主任。1994年,他升任惠州市副市長,後任常務副市長並進入市委常委班子。2006年10月,黃柏青由惠州調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1年後開始擔任黨組書記、廳長。在廣東省水利廳,黃柏青主政了6年時間,2012年3月,他由黨組書記轉任黨組副書記,2013年3月退休。退休後,黃還擔任廣東扶貧基金理事會理事長一職,但他並未能安全著陸。2015年4月,黃柏青被宣告落馬,三個月後被“雙開”。黃落馬前後,牽連出一批下屬和企業老闆。2016年以來,涉及黃柏青貪腐案的行賄人一個接著一個地受審,黃柏青的“貪腐朋友圈”也隨之被逐步曝光。

從開庭到宣判,黃柏青案歷時近兩年,足見其案情重大而複雜。2018年7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民眾與媒體高度關注的黃柏青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柏青先後利用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及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兒子黃暉(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934萬餘元、港幣2561萬餘元、美元0.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黃柏青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柏青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大部分受賄所得,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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