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侦破纪实

今日顺庆 吴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却还有个别人目无法纪,在利益的驱使下顶风作案,干着损人利己的事情。

11月14日下午,顺庆区人民法院对顺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庭审,被告何某某、袁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鱼塘惊现异味废弃物

2017年7月26日,顺庆区潆溪街道办接到辖区群众举报,该街道元蹬子村2块用于养鱼和农作物灌溉的水塘中惊现大量油类漂浮物,且水塘边还有大量遗留物质,所倾倒废弃物对周边土壤、水质及植被造成恶劣影响。

顺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侦破纪实

警情就是命令。顺庆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顺庆区公安分局潆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案件初查。

案发现场地处潆溪街道办乡村道路周边的偏避地段,中心现场无监控覆盖,犯罪嫌疑人选择来往行人及过往车辆稀少的夜间作案。作案后对现场进行掩盖,勘察现场难度高、严重干扰了侦查员掌握案发时间段的精确度。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并没有找到目击证人。

顺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侦破纪实

通过现场勘察,在水塘中的漂浮物为含油物质,水塘边的黑色固体为废弃油渣。执法人员和办案民警对周边可能产生该污染物的公司企业逐一进行核对,均未发现任何线索。侦查员通过勘察现场发现存在车辆碾压痕迹,随即对周边货运车辆的从业人员进行摸排调查,均未发现任何可疑人员。

顺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侦破纪实

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顺庆区环保局立即对水塘中的污染物进行取样检测。经检验鉴定,两块水塘内的漂浮物为石油类物质,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危险特性为毒性(Toxicity,T)。两块水塘石油类污染分别超标正常水平76.4倍与107.4倍。

顺庆区环保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该污染物出自何处?谁这么胆大妄为?

抽丝剥茧 嫌疑人两天归案

2017年8月2日,顺庆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交顺庆区公安分局。当日,顺庆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抽调精干力量联合环保部门彻查。

污染物系石油类物质,这些物质很有可能出自“土法”炼油厂。根据这个线索,办案民警开始对潆溪街道周边的“土法”炼油厂进行走访调查和摸排比对。很快位于蓬安县巨龙镇群乐乡新店子村的一家“土法”炼油厂——“蓬安洪泰伟业润滑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入侦查员视线。经走访调查,该厂负责人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8月3日上午,蓬安洪泰伟业润滑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袁某,在南部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袁某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拒不交代。侦查员根据掌握的证据分析,既然嫌疑人能找到如此偏僻的地段进行作案,该案必定有对该周边地形环境熟悉的人员参与。顺庆警方顺藤摸瓜,经多方工作,发现袁某曾在2017年7月9日至13日与何某某与蒋某频繁通话。何某某与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不宜迟,当天上午,顺庆警方以电话联系何某某、蒋某,敦促其投案自首。蒋某在得知已涉嫌犯罪后,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然而,何某某却心存侥幸,妄图躲避警方追捕,当天下午,顺庆警方通过侦查手段将何某某抓捕归案。

深入排查 污染物倾倒点不止一处

据投案自首的蒋某交代,2017年7月9日,已于2015年关闭的“土法”炼油厂——“蓬安洪泰伟业润滑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起火,炼油厂所在的行政村责令该厂消除安全隐患。当天晚上6时许,何某某以给蒋某找“活路”为由,让其帮忙在潆溪街道找4辆货车运“泥巴”。

4辆货车在炼油厂装满弃土后,连夜从蓬安返回潆溪,10日凌晨2时许,由于天黑,蒋某将满载含有油渣弃土的四辆货车带至潆溪街道铁路桥的一处弃土场倾倒。天亮后,何某某又让蒋某再找4辆货车去蓬安帮忙运料,在途中蒋某发现弃土呈黑色且含有油渣后,拒绝再倾倒,在何某某的安排下,他将第二次运输的含油污染物倾倒在潆溪街道一村民的废弃屋基处。

2018年8月7日,经顺庆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顺庆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场勘验,潆溪街道冯家寺村一弃土场有四堆袋装、散装的黑褐色含油废渣,现场有明显刺鼻性气味。同日,在潆溪街道元蹬子村三组一村民的废弃屋基处,也发现有四堆袋装、散装的黑褐色含油废渣,具有明显刺鼻性气味。

办案民警将在归案后拒不交代的袁某、何某某带至作案现场,将充足的作案证据摆在他们的面前,面对刺鼻难闻、一片狼藉的作案现场,袁某、何某某的心理防线最终崩溃,交代了在顺庆区潆溪街道办周边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2日,何某某为处理废弃油,一次性购买了20吨石灰,将废弃油与石灰混合后,再次联系一货车司机将该混合物装运后运至潆溪街道元蹬子村,倾倒在两个鱼塘中。

据交代,蓬安洪泰伟业润滑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袁某,处理炼油厂产生的油渣废弃物时,在明知何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节省成本,仍将废油渣交由何某处置。从袁某处接到活后,何某指使蒋某联系倾倒车辆。

经第三方计量测试机构对三处倾倒现场的污染物称重后,得出三次混油渣土重量分别为61.65吨、29.8吨、108.15吨。

公开宣判 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8年5月7日,顺庆区检察院依法对袁某、何某某、蒋某提起公诉,指控袁某、何某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并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2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蒋某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11月1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顺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审理,被告何某某、袁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当庭宣判。

审理中,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已远远超出3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三名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准确数量,根据证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48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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