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管黑手”,宁乡蜀黍劝你自首

“铁管黑手”,宁乡蜀黍劝你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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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如风 猛如虎

在一般想象中警察抓捕嫌犯

总是这样一幅血脉偾张的画面

但凡事都讲究方法论

人民警察打击犯罪

有时施以雷霆手段

有时也会和和气气的坐下来

讲讲理、普普法

9月17日,宁乡市公安局煤炭坝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村上用于灌溉庄稼的铁水管被偷了一段。民警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经测量,被盗铁管直径约30公分,管壁厚约1公分,被盗铁管长约20.2米

,损失价值约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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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全村人的“饭碗工程”!没了水管,村民的庄稼怎么浇水!是谁干的缺德事!

据报警村民陈述,水管被盗时间应该在9月7日前后。民警通过系列侦查,发现一辆三轮车曾在深夜载着大量水管在村组附近行驶,并通过对三轮车行驶轨迹的追踪,最后锁定了一辆可疑面包车,很可能为接头车辆。

通过对面包车的调查,民警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他居然就是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村村民——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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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办案民警来到刘某家中,刘某家人得知事实后惊讶不已,并告知民警刘某已不在村里。于是,民警们向刘某家人讲明了事件的严重性和自首的重要性,希望刘某能在其家人的帮助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头是岸……

【蜀黍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铁管黑手”,宁乡蜀黍劝你自首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煤炭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同村村民苏某、周某盗窃铁管,倒卖了1600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被取保候审,苏某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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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在金钱与利益的驱使下

总有一些人被蒙蔽双眼

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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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君想说:

生财之道千千万

违法犯罪的事我们不能干!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浪子们,请早日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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