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管黑手”,宁乡蜀黍劝你自首](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疾如风 猛如虎
在一般想象中警察抓捕嫌犯
总是这样一幅血脉偾张的画面
但凡事都讲究方法论
人民警察打击犯罪
有时施以雷霆手段
有时也会和和气气的坐下来
讲讲理、普普法
9月17日,宁乡市公安局煤炭坝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村上用于灌溉庄稼的铁水管被偷了一段。民警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经测量,被盗铁管直径约30公分,管壁厚约1公分,被盗铁管长约20.2米 ,损失价值约2200元。
这可是全村人的“饭碗工程”!没了水管,村民的庄稼怎么浇水!是谁干的缺德事!
据报警村民陈述,水管被盗时间应该在9月7日前后。民警通过系列侦查,发现一辆三轮车曾在深夜载着大量水管在村组附近行驶,并通过对三轮车行驶轨迹的追踪,最后锁定了一辆可疑面包车,很可能为接头车辆。
通过对面包车的调查,民警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他居然就是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村村民——刘某。
证据确凿,办案民警来到刘某家中,刘某家人得知事实后惊讶不已,并告知民警刘某已不在村里。于是,民警们向刘某家人讲明了事件的严重性和自首的重要性,希望刘某能在其家人的帮助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头是岸……
【蜀黍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煤炭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同村村民苏某、周某盗窃铁管,倒卖了1600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被取保候审,苏某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在金钱与利益的驱使下
总有一些人被蒙蔽双眼
误入歧途
警事君想说:
生财之道千千万
违法犯罪的事我们不能干!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浪子们,请早日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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