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中反對“偽科學”條款應該去掉嗎?

《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条款应该去掉吗?

曾經有一個時期,某些學者聯名要求取消科普法中反對“偽科學”的條款,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注意。要求取消者的理由,主要是說,反對偽科學會影響科學的正常發展,阻礙創新。我們真不知道主張取消者的憂從何來。

反對偽科學,如同商業領域打擊假冒偽產品,豈有不該反對之理。要求反偽科學要實事求是,不要把新的科學發現當成偽科學,這是對的。但是要求取消科普法中的反偽條款,卻絕對是錯誤之舉。長期以來人們都知道不要把孩子和髒水一同潑出,但也不能為保護孩子而保留髒水。後一番道理,至今還少有人注意。

《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条款应该去掉吗?

歷史上,基督教會確實曾經把新的科學發現、或者違背基督教經典的言論,說成是偽科學,比如日心說。然而問題不在於教會反偽,而在於教會把真當成了偽。

主張取消者主張“證偽”,而不要反偽。然而,證偽就是反偽。一件商品,證明其為偽,就應被銷燬;一宗聲稱的科學發現,比如特異功能,被證明為偽,就應該遭到擯棄。而要反偽,首先要求證偽。不證明其偽,又怎可反對?

二三十年來以特異功能為主要反對對象的勇士們,他們首先做的,也是證偽。證明張保勝不能憑意念從密封的瓶子中取出藥片,證明嚴新在清華大學的所謂實驗是假的,證明水變油是個騙局,證明超淺底船的設計違背科學原則。

這一切,無不是在證明為偽的基礎上才反對它們。正是他們了證明所謂特異功能為偽,所以才要加以反對。這才剛剛過去的事實,主張取消者尚不至於淡忘。

當科學的作用尚不為社會所重視的時候,科學只能是神學的婢女。那時候,也少有人假科學之名弄虛作假。當新科學剛剛出現的時候,也曾經被人指稱為偽。當新科學力量壯大以後,新科學卻沒有以牙還牙。

新科學小心翼翼地對待以往的科學成就,把它們當成科學發展的一個階段。但是,對於那些借科學聲望以謀取私利的弄虛作假的騙局,則新科學一次都沒有手軟過。發現一起,揭露一起。不如此,科學就不能正常發展。

《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条款应该去掉吗?

2007年韓國的“黃禹錫”事件,就是科學為求自身正常發展的必要措施。至於我國轟轟烈烈鬧騰了二十年、最後鬧出的特異功能,其對社會和科學的危害程度,不知要比韓國的“黃禹錫”事件嚴重多少倍,豈有不該反之理。假如讓我國的科學院成為特異功能院,讓所謂“超科學”執科學之牛耳,我國的科學事業將如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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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禹錫

至於某個具體事件、具體問題,是不是偽科學,那是要認真鑑別,不可輕易斷言的。在這過程中,也會出現各種不同的意見,這也是科學討論中的正常狀況。如果因此而認為偽科學根本就不該反,則本刊“期期知其不可”。

本文原載於《科學與無神論》2007年第三期

略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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