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針扎死女友,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諒解而從輕處罰?

徐徳惠


我對法律不太懂,但我知道我們國家歷史上最早的“約法三章”有一條,就是“殺人者償命”,後來,二千多年中,基本就是這麼執行的。本題中的王強(化名)對女友用注射毒物的方式將女友劉雲(化名)致死後判處無期,應該說是作了寬大處理,因為照描述上看,王強作了賠償,也取得了當事人家裡的諒解,這樣就具備了從輕的條件。

判無期徒刑應該是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期了,雖然苟且偷生保住了一條命,但在漫長的牢獄日子裡生不如死。有時的事也很奇怪,一個人輕而易舉地奪取了他人的性命,卻對自己的狗命分外珍惜,寧願賴活,也不願意負罪去死。人性的卑鄙也讓我們大開眼界了。至於這合理不合理,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那為什麼會這樣呢?

我們知道目前世界上有一股潮流就是廢除死刑,世界上還有一個什麼“國際大赦組織”,它們為廢除死刑忙的不易樂呼。許多國家已經是這麼做了,沒做的也提高了死刑的門檻。象我們的鄰國日本,雖沒廢除死刑,卻執行一個死刑很難。象前一段的江歌案,雖然民憤很大,罪犯陳世鋒也只判了二十年,這在日本殺一個人也是最多的刑期了。據說,要殺好幾個人才可能判死刑。

相比之下,這個王強被判無期己經是重刑了。那為什麼在我們國內大家還會認為是從輕了呢?因為名義上是無期,但如果改造的好是可能減刑的,那樣無期變有期,再有假釋,大概服十多年就可以出來了。奪了一條性命,用十幾年的牢獄贖罪,究竟是怎麼一種感受,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假如法律就是為了以冤報冤,當然剝奪了別人的性命,而僅坐十幾年牢遠遠不移。假如法律是為了震攝犯罪,那以命抵命最合適。假如法律是為了教化罪人,特別是對那些激情犯罪,讓他們有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當然,取得對方諒解後,提前釋放是比較好的。但本題中的王強,處心極慮地殺害女友,應該不是激情犯罪。


天太2


這起用毒針扎死女友的事件看起來就是蓄謀已久的,古人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用在今天也亦如此。

因感情糾紛而引發的命案頻頻發生,比如前兩年轟動全國的江歌案件,殺人者陳世峰在日本被判了12年徒刑(日本刑罰比較特殊,有興趣者自行查閱資料)。

1.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針扎死女友,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諒解而從輕處罰?

每每出現這樣的命案,我們在感嘆生命脆弱的同時,也對殺人者憤憤不已!與情緒失控造成的過失殺人相比,蓄意殺人的罪行就顯得更為嚴重了。

這起事件中,男子王強在多次挽留感情無效時,用事先網購到的且已經用動物做過測試實驗的毒針對女友劉雲進行注射(琥珀膽鹼注射),這明顯存在蓄意殺人的動機嫌疑。

人死了不能復生,再多的彌補都換不來生命,殺人者犯下的罪行不應得到諒解。這起案件中,男子王強因積極賠償而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很多人都覺得死者家屬是為錢低頭,但也還有另一種可能:家屬心腸太善良。

社會倡導的是用善良感化邪惡,也許死者家屬真的就是如此寬宏大量,如此善良偉大,是我們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們無法得知死者家屬內心真正的想法,假設死者家屬真是為錢低頭,我們也沒有權利多說什麼,畢竟,誰沒有自己的苦衷和難言之隱呢?

辛苦拉扯長大的女兒,說沒就沒了,換誰都會心痛,但是心痛過後,面臨的可能是老無所依,老無所養,如果能在賠償上得到一絲慰藉,放下仇恨又何妨不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對男子王強而言,死刑固然可怕,而無期徒刑也並不輕。

2.觀點結論

最後,總結之,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後行,殺人不能解決問題,只會留下終身遺憾和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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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MU


這種結果一出,肯定有很多答友會鄙視女方的父母。認為他們見錢眼開,拿女兒的命換錢。而現實中,被害人拿到賠償,出具諒解書的情況很多。


這種案子中,我們最常見的應該是被害人家屬義憤填膺,表態“一分錢都不要兇手賠,只要兇手償命”。這種情況符合大家心理認知,也符合“殺人償命”的社會普通價值觀。

可是作為法律工作者,見過了太多受害人家屬接受賠償,出具諒解書的案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本就是為了賠償而生。最近的案例,例如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八萬元強姦取保候審案。

其實大家不要隨便罵,很多時候是受害者家屬的無奈之舉。有的受害人家屬,經濟條件不好,能夠收到一些賠償也對日後的生活有些幫助。不管怎麼,這是受害人家屬的自己選擇,還是尊重他們吧。


律師獨角獸


啥叫做“積極賠償”?死的是一個鮮活的生命!不是打碎了一個東西!“積極賠償”能讓死者復活?

自古以來“殺人者償命”,天經地義!

現在的人真是“見錢人開”,連死者親身父母也不例外。

既然用錢把死者家屬的失女之痛買“買”了,當事人能夠妥協處理,達成協議,判“無期”了,那不相干的人又能說啥?

或許死者家屬有難言的苦衷吧,……。

悲劇,一個生命消失,一個牢獄無期,而老人們孤夜難眠……。

感情是兩個人心靈的融合,如果相互瞭解一段時間後,感覺到對方不適合自已,那麼另一方有權利提出分手,這個時候,另一方應該冷靜處理好,不要實施“情殺”,不要採取“報復”行為,天地之大,總有屬於你的一棵“芳草”!


用戶13728062294


這人就是個畜生,比畜生尚有不如。感情糾紛,挽留不住,就要下毒手致人死命?我是想象不出這種人的心理狀態。



我也有過挽留不住的經過,要說一點怨氣也沒有是不現實的,肯定會有一點的,人之常情。但是,畢竟愛過,畢竟彼此真心付出過,就算時過境遷,又何至於殺人?怎麼下得了手?此人之行徑,屬於百發百的故意殺人,不存在過失的可能性。

律師說過失殺人,乃是為其當事人減輕罪責,這是他的職業行為,倒是無可厚非,但律師的辯詞也應該在法律範圍之內,不能距離事實太遠。

關於積極賠償獲輕判一事,我覺得合理合法,沒什麼可指摘之處。案犯本人沒有財產,若其親屬不主動賠付,受害人家屬即便提起民事訴訟,也很有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如此用錢來換取諒解書,也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法院在宣判時會予以考慮,於法有據。

有人認為,受害人家屬無權諒解案犯,我就想問問,他們無權,旁觀者倒有權了嗎?逝去的人已經逝去了,活著的人還要繼續活著,非要拒絕賠償案犯也未必會判死。案犯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且此事源於感情糾紛,這一類案件通常不會判死。

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家屬不諒解案犯,案犯也一般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最有可能死緩,而且一分錢拿不到,這種結局又有什麼好呢?


五次方物語


我知道,肯定會有很多網友批評和指責死者的父母是在“拿女兒命換錢”這種說法,我想說,我們的正直也好憤怒也罷,都是基於我們是一個圍觀者的角度來看。誠然,在我們正常的價值體系當中,這個男子罪不可赦,死刑應該是對他最好的報應和結果。

但是,我們考慮過死者父母的處境嗎?我想他們不會不傷心,更不會不愛自己的女兒,他們把女兒養大成人也並非是想獲得什麼。逝者去矣,生者如斯,孩子被害,可逐漸變老的父母還要生存啊,他們還需要有人養老送終,需要有錢安度餘生吶。

如果被害家庭生活富足,家裡不差錢兒,我想他們肯定不會出具諒解意見書的,心裡想的也是讓兇手速死。對於逐漸老去的父母來講,孩子就是家庭未來的頂樑柱,倒了頂樑柱父母的天就塌了,以後的生活怎麼過呢?所以說此情此景之下,父母在備受煎熬的折磨下,無奈的選擇了諒解,以期獲得一定的賠償,以便自己在晚年能夠衣食無憂,能夠有病得以醫治,我認為他們的這種想法是值得被原諒的,我想他們的女兒如果地下有知,也會同情和理解父母的無奈之舉。

人沒有了,再落個財空,有時未必是最好的選擇,這關鍵要取決於被害者的家庭狀況。

另外,我們的社會是否也應考慮,能夠擔負起這種賠償的責任,在罪犯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被害者家庭不接受諒解的情況下,承擔起這個賠償責任呢?

總而言之,我們對受害者的父母還是少一些責罵吧,他們的痛苦我們無從知曉和感受,我們要理解他們的無奈和痛苦,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一味指責。


元芳有看法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大多數老百姓的共識,所以類似案件當中發生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免於死刑的懲處可能大多人都無法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有一個量刑弧度,取決於被告方的認罪態度和賠償情況。積極賠償通常會影響刑罰輕重,這裡的影響量刑不是“花錢買命”。

因為即使積極賠償還要結合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倘若是始終不認罪或者認罪情況下認為自己就可以免於死刑,而傲慢無悔過表現的,依然無法從輕處罰!

其實積極賠償可以有如下效果:

  •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得到賠償、精神創傷得到撫慰,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減輕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
  • 第二,可以有效緩和、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 第三,有利於貫徹“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創造條件,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俗的說積極賠償可以:

1、本案當中犯罪分子在積極賠償之後已經取得死者家屬諒解的情況下,說明其危害行為造成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已經減少,減輕。

2、犯罪分子的積極賠償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死者家屬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過少的問題。

3、犯罪分子的積極賠償以及家屬的諒解,可以最大程度上緩和社會矛盾,減少家屬與犯罪分子自己拿的矛盾,有利於各方當事人悲劇發生後的生活。


麋鹿說法


在強化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新時代,對一切危害社會,傷害他人的刑事、民事、乃是貪汙受賄、經濟犯罪的案件,都務必需嚴格按照:調查、取證、立案、移送起訴、一審(調解)、不服上訴、二審(複議)、終審判決、執行等規範化的程序運作,容不得營私舞弊、司法不公,甚至執法犯法。

但是法律允許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按法律規定裁量範圍進行合議庭審判與規範化管理。其中既有“坦白從寬“,檢舉揭發立功屬實給於從輕減刑或拒罪抗拒從重量刑的權衡幅度。

本案罪犯毒死女友後、其真誠認罪、悔改、並積極賠償對方各方面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雙方應籤諒解書),供法院從法律上權衡是否具備減判刑期的基準條件,(從輕與從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處,並非所謂“以情代法”的行為。它從另一層面體現傳統殺人需“以命抵命”的觀念,給了罪犯悔過自新、通過改造、重新做人、載罪立功,回報社會的機會。


陳恭5


死者家屬為何要錢不要命?

其實該類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國已經基本是常態。在大量的命案中,如果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屬接受被告人的賠償,甚至給予諒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發佈的多個版本的給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導建議中,無一例外都會提到,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詳情可見《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實際上,法律只賠償一點錢-被告人自願賠更多錢-獲得死者家屬諒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實是國內命案的通行“明規則”。


舉個反例,今年在網絡上引起轟動的上海殺妻藏屍案中,死者家屬(就是孃家人)多次對媒體公開表示, “永遠不接受道歉和經濟賠償!”要兇手償命,被告人朱曉東也沒有獲得被告人家屬諒解。而被告人朱曉東在已經被法院認定了有自首的情節前提下,依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關鍵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為非常嚴重,手段非常殘忍外,其沒有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是關鍵原因。

另外還比如杭州縱火案,死者家屬也是數次表示,放棄對兇手莫煥晶的民事索賠要求,而由於罪行極其嚴重,且沒有賠償,也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莫煥晶最後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死者家屬很多時候是不得不“要錢不要命”

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每個死者的家庭都會想上面兩個案例一樣拒絕賠償,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個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中,法定的賠償數額過低,只規定賠償物質損失。

吉星鵬案:法定賠償2000塊交通費

比如在上海吉星鵬殺妻案中,死者家屬要求吉星鵬賠償五十多萬,而法院最終只判決賠償2000元家屬交通費。而我們經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動輒五十萬、一百萬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在刑事案件中不會有,因為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只有相應的喪葬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等,最大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物質損失,法院不會要求強制賠償,除非被告人自願賠償。但是,被告人自願賠償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屬出具諒解書。

所謂的要錢不要命,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為了保命,會和死者家屬溝通,自願支付一筆高額的賠償金,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書,而諒解書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從輕、減輕的判決。

對於很多家庭經濟並不寬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裡的頂樑柱,主要經濟來源人,即便是讓兇手判決死刑,得到的賠償如果寥寥幾萬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後的生活只會更加痛苦,誰來關心?所謂的“要錢不要命”,很多時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所以我們不要一味的指責死者家屬為何為接受兇手的錢財,不讓兇手償命,現實的苦難和無奈,真的不是我們可以玩家妄加評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賠償數額,讓被告人既賠錢,又償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規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等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的法定範圍,讓高額的賠償金成為被告人的法定義務,這樣,就避免了死者家屬在“錢”和“命”之間做出艱難選擇。當然,這種建議並不完善,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建議,歡迎提出來。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首先法律上的確明文規定了,如果積極賠償,獲取到對方諒解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根據最高法院的量刑標準的指導意見。

在考慮其犯罪性質,賠償數額已經賠償能力,犯罪人員的認罪程度等情況,只要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且取得諒解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的賠償經濟損失,但是比如被害人或者說被害人家屬不願意諒解,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沒有賠償,但是被害人主動諒解的,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但是強姦,搶劫,殺人這種犯罪是應該從嚴掌握的。

因此,雖然用的都是可以,但是既然是可以,本案中才會出現了從輕處罰的結果。

之所以這樣做,也是為了給予受害人另外一種補償,但是這的確也導致了一些受害者親屬本對死去的人沒有感情,如今為了錢,進而讓兇手輕判的行為。

之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印象非常深刻。

案例分享:

江西一男子娶了小兒麻痺症的女子為妻,因為發現丈夫有外遇,老婆經常和丈夫吵架,並男子曾經多次毆打自己妻子,為此妻子還報警,但是都被警方勸和了。

再有一次衝突中,男子再一次毆打自己老婆,扇老婆耳光,扇老婆的第三天,老婆死亡了,經過鑑定,死亡原因是系顱腦外傷引起腦挫傷、硬膜下血腫、腦疝形成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過後,老婆的弟弟選擇了諒解該男子。

而法院認為,該男子毆打妻子,是在氣憤的狀態下,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妻子重傷或者死亡。

因此認為這屬於過失,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加上其妻子弟弟的諒解,認為犯罪情節輕。

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一個殘疾的女子,被丈夫家暴,多次被勸和,最終被打死,一個男子毆打一個無力反擊的殘疾老婆,怎麼就是過失呢。

最可怕的是,親人還就這麼諒解了,所謂的緩刑五年,等於不用坐牢。

說這個,想說的其實太多,我只能說人心複雜。

簡單分享一些案例,為了直白,我直接截圖重點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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