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

徐徳惠


我对法律不太懂,但我知道我们国家历史上最早的“约法三章”有一条,就是“杀人者偿命”,后来,二千多年中,基本就是这么执行的。本题中的王强(化名)对女友用注射毒物的方式将女友刘云(化名)致死后判处无期,应该说是作了宽大处理,因为照描述上看,王强作了赔偿,也取得了当事人家里的谅解,这样就具备了从轻的条件。

判无期徒刑应该是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期了,虽然苟且偷生保住了一条命,但在漫长的牢狱日子里生不如死。有时的事也很奇怪,一个人轻而易举地夺取了他人的性命,却对自己的狗命分外珍惜,宁愿赖活,也不愿意负罪去死。人性的卑鄙也让我们大开眼界了。至于这合理不合理,我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们知道目前世界上有一股潮流就是废除死刑,世界上还有一个什么“国际大赦组织”,它们为废除死刑忙的不易乐呼。许多国家已经是这么做了,没做的也提高了死刑的门槛。象我们的邻国日本,虽没废除死刑,却执行一个死刑很难。象前一段的江歌案,虽然民愤很大,罪犯陈世锋也只判了二十年,这在日本杀一个人也是最多的刑期了。据说,要杀好几个人才可能判死刑。

相比之下,这个王强被判无期己经是重刑了。那为什么在我们国内大家还会认为是从轻了呢?因为名义上是无期,但如果改造的好是可能减刑的,那样无期变有期,再有假释,大概服十多年就可以出来了。夺了一条性命,用十几年的牢狱赎罪,究竟是怎么一种感受,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假如法律就是为了以冤报冤,当然剝夺了别人的性命,而仅坐十几年牢远远不移。假如法律是为了震攝犯罪,那以命抵命最合适。假如法律是为了教化罪人,特别是对那些激情犯罪,让他们有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当然,取得对方谅解后,提前释放是比较好的。但本题中的王强,处心极虑地杀害女友,应该不是激情犯罪。


天太2


这起用毒针扎死女友的事件看起来就是蓄谋已久的,古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用在今天也亦如此。

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命案频频发生,比如前两年轰动全国的江歌案件,杀人者陈世峰在日本被判了12年徒刑(日本刑罚比较特殊,有兴趣者自行查阅资料)。

1.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

每每出现这样的命案,我们在感叹生命脆弱的同时,也对杀人者愤愤不已!与情绪失控造成的过失杀人相比,蓄意杀人的罪行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这起事件中,男子王强在多次挽留感情无效时,用事先网购到的且已经用动物做过测试实验的毒针对女友刘云进行注射(琥珀胆碱注射),这明显存在蓄意杀人的动机嫌疑。

人死了不能复生,再多的弥补都换不来生命,杀人者犯下的罪行不应得到谅解。这起案件中,男子王强因积极赔偿而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很多人都觉得死者家属是为钱低头,但也还有另一种可能:家属心肠太善良。

社会倡导的是用善良感化邪恶,也许死者家属真的就是如此宽宏大量,如此善良伟大,是我们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们无法得知死者家属内心真正的想法,假设死者家属真是为钱低头,我们也没有权利多说什么,毕竟,谁没有自己的苦衷和难言之隐呢?

辛苦拉扯长大的女儿,说没就没了,换谁都会心痛,但是心痛过后,面临的可能是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如果能在赔偿上得到一丝慰藉,放下仇恨又何妨不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对男子王强而言,死刑固然可怕,而无期徒刑也并不轻。

2.观点结论

最后,总结之,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杀人不能解决问题,只会留下终身遗憾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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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MU


这种结果一出,肯定有很多答友会鄙视女方的父母。认为他们见钱眼开,拿女儿的命换钱。而现实中,被害人拿到赔偿,出具谅解书的情况很多。


这种案子中,我们最常见的应该是被害人家属义愤填膺,表态“一分钱都不要凶手赔,只要凶手偿命”。这种情况符合大家心理认知,也符合“杀人偿命”的社会普通价值观。

可是作为法律工作者,见过了太多受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出具谅解书的案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本就是为了赔偿而生。最近的案例,例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八万元强奸取保候审案。

其实大家不要随便骂,很多时候是受害者家属的无奈之举。有的受害人家属,经济条件不好,能够收到一些赔偿也对日后的生活有些帮助。不管怎么,这是受害人家属的自己选择,还是尊重他们吧。


律师独角兽


啥叫做“积极赔偿”?死的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不是打碎了一个东西!“积极赔偿”能让死者复活?

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现在的人真是“见钱人开”,连死者亲身父母也不例外。

既然用钱把死者家属的失女之痛买“买”了,当事人能够妥协处理,达成协议,判“无期”了,那不相干的人又能说啥?

或许死者家属有难言的苦衷吧,……。

悲剧,一个生命消失,一个牢狱无期,而老人们孤夜难眠……。

感情是两个人心灵的融合,如果相互了解一段时间后,感觉到对方不适合自已,那么另一方有权利提出分手,这个时候,另一方应该冷静处理好,不要实施“情杀”,不要采取“报复”行为,天地之大,总有属于你的一棵“芳草”!


用户13728062294


这人就是个畜生,比畜生尚有不如。感情纠纷,挽留不住,就要下毒手致人死命?我是想象不出这种人的心理状态。



我也有过挽留不住的经过,要说一点怨气也没有是不现实的,肯定会有一点的,人之常情。但是,毕竟爱过,毕竟彼此真心付出过,就算时过境迁,又何至于杀人?怎么下得了手?此人之行径,属于百发百的故意杀人,不存在过失的可能性。

律师说过失杀人,乃是为其当事人减轻罪责,这是他的职业行为,倒是无可厚非,但律师的辩词也应该在法律范围之内,不能距离事实太远。

关于积极赔偿获轻判一事,我觉得合理合法,没什么可指摘之处。案犯本人没有财产,若其亲属不主动赔付,受害人家属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很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如此用钱来换取谅解书,也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法院在宣判时会予以考虑,于法有据。

有人认为,受害人家属无权谅解案犯,我就想问问,他们无权,旁观者倒有权了吗?逝去的人已经逝去了,活着的人还要继续活着,非要拒绝赔偿案犯也未必会判死。案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且此事源于感情纠纷,这一类案件通常不会判死。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家属不谅解案犯,案犯也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最有可能死缓,而且一分钱拿不到,这种结局又有什么好呢?


五次方物语


我知道,肯定会有很多网友批评和指责死者的父母是在“拿女儿命换钱”这种说法,我想说,我们的正直也好愤怒也罢,都是基于我们是一个围观者的角度来看。诚然,在我们正常的价值体系当中,这个男子罪不可赦,死刑应该是对他最好的报应和结果。

但是,我们考虑过死者父母的处境吗?我想他们不会不伤心,更不会不爱自己的女儿,他们把女儿养大成人也并非是想获得什么。逝者去矣,生者如斯,孩子被害,可逐渐变老的父母还要生存啊,他们还需要有人养老送终,需要有钱安度余生呐。

如果被害家庭生活富足,家里不差钱儿,我想他们肯定不会出具谅解意见书的,心里想的也是让凶手速死。对于逐渐老去的父母来讲,孩子就是家庭未来的顶梁柱,倒了顶梁柱父母的天就塌了,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呢?所以说此情此景之下,父母在备受煎熬的折磨下,无奈的选择了谅解,以期获得一定的赔偿,以便自己在晚年能够衣食无忧,能够有病得以医治,我认为他们的这种想法是值得被原谅的,我想他们的女儿如果地下有知,也会同情和理解父母的无奈之举。

人没有了,再落个财空,有时未必是最好的选择,这关键要取决于被害者的家庭状况。

另外,我们的社会是否也应考虑,能够担负起这种赔偿的责任,在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被害者家庭不接受谅解的情况下,承担起这个赔偿责任呢?

总而言之,我们对受害者的父母还是少一些责骂吧,他们的痛苦我们无从知晓和感受,我们要理解他们的无奈和痛苦,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一味指责。


元芳有看法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大多数老百姓的共识,所以类似案件当中发生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就免于死刑的惩处可能大多人都无法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有一个量刑弧度,取决于被告方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积极赔偿通常会影响刑罚轻重,这里的影响量刑不是“花钱买命”。

因为即使积极赔偿还要结合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倘若是始终不认罪或者认罪情况下认为自己就可以免于死刑,而傲慢无悔过表现的,依然无法从轻处罚!

其实积极赔偿可以有如下效果:

  •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 第二,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 第三,有利于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俗的说积极赔偿可以:

1、本案当中犯罪分子在积极赔偿之后已经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说明其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已经减少,减轻。

2、犯罪分子的积极赔偿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死者家属向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过少的问题。

3、犯罪分子的积极赔偿以及家属的谅解,可以最大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家属与犯罪分子自己拿的矛盾,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悲剧发生后的生活。


麋鹿说法


在强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时代,对一切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刑事、民事、乃是贪污受贿、经济犯罪的案件,都务必需严格按照:调查、取证、立案、移送起诉、一审(调解)、不服上诉、二审(复议)、终审判决、执行等规范化的程序运作,容不得营私舞弊、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

但是法律允许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按法律规定裁量范围进行合议庭审判与规范化管理。其中既有“坦白从宽“,检举揭发立功属实给于从轻减刑或拒罪抗拒从重量刑的权衡幅度。

本案罪犯毒死女友后、其真诚认罪、悔改、并积极赔偿对方各方面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应签谅解书),供法院从法律上权衡是否具备减判刑期的基准条件,(从轻与从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处,并非所谓“以情代法”的行为。它从另一层面体现传统杀人需“以命抵命”的观念,给了罪犯悔过自新、通过改造、重新做人、载罪立功,回报社会的机会。


陈恭5


死者家属为何要钱不要命?

其实该类死者家属“要钱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国已经基本是常态。在大量的命案中,如果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属接受被告人的赔偿,甚至给予谅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发布的多个版本的给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导建议中,无一例外都会提到,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详情可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实际上,法律只赔偿一点钱-被告人自愿赔更多钱-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实是国内命案的通行“明规则”。


举个反例,今年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的上海杀妻藏尸案中,死者家属(就是娘家人)多次对媒体公开表示, “永远不接受道歉和经济赔偿!”要凶手偿命,被告人朱晓东也没有获得被告人家属谅解。而被告人朱晓东在已经被法院认定了有自首的情节前提下,依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键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为非常严重,手段非常残忍外,其没有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就是关键原因。

另外还比如杭州纵火案,死者家属也是数次表示,放弃对凶手莫焕晶的民事索赔要求,而由于罪行极其严重,且没有赔偿,也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莫焕晶最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死者家属很多时候是不得不“要钱不要命”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每个死者的家庭都会想上面两个案例一样拒绝赔偿,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个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中,法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只规定赔偿物质损失。

吉星鹏案:法定赔偿2000块交通费

比如在上海吉星鹏杀妻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吉星鹏赔偿五十多万,而法院最终只判决赔偿2000元家属交通费。而我们经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动辄五十万、一百万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在刑事案件中不会有,因为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只有相应的丧葬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最大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法院不会要求强制赔偿,除非被告人自愿赔偿。但是,被告人自愿赔偿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所谓的要钱不要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为了保命,会和死者家属沟通,自愿支付一笔高额的赔偿金,换取死者家属的谅解书,而谅解书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从轻、减轻的判决。

对于很多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主要经济来源人,即便是让凶手判决死刑,得到的赔偿如果寥寥几万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后的生活只会更加痛苦,谁来关心?所谓的“要钱不要命”,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我们不要一味的指责死者家属为何为接受凶手的钱财,不让凶手偿命,现实的苦难和无奈,真的不是我们可以玩家妄加评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让被告人既赔钱,又偿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法定范围,让高额的赔偿金成为被告人的法定义务,这样,就避免了死者家属在“钱”和“命”之间做出艰难选择。当然,这种建议并不完善,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提出来。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首先法律上的确明文规定了,如果积极赔偿,获取到对方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标准的指导意见。

在考虑其犯罪性质,赔偿数额已经赔偿能力,犯罪人员的认罪程度等情况,只要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谅解了,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比如被害人或者说被害人家属不愿意谅解,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没有赔偿,但是被害人主动谅解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但是强奸,抢劫,杀人这种犯罪是应该从严掌握的。

因此,虽然用的都是可以,但是既然是可以,本案中才会出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之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另外一种补偿,但是这的确也导致了一些受害者亲属本对死去的人没有感情,如今为了钱,进而让凶手轻判的行为。

之前就看过一个案例,印象非常深刻。

案例分享:

江西一男子娶了小儿麻痹症的女子为妻,因为发现丈夫有外遇,老婆经常和丈夫吵架,并男子曾经多次殴打自己妻子,为此妻子还报警,但是都被警方劝和了。

再有一次冲突中,男子再一次殴打自己老婆,扇老婆耳光,扇老婆的第三天,老婆死亡了,经过鉴定,死亡原因是系颅脑外伤引起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过后,老婆的弟弟选择了谅解该男子。

而法院认为,该男子殴打妻子,是在气愤的状态下,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妻子重伤或者死亡。

因此认为这属于过失,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加上其妻子弟弟的谅解,认为犯罪情节轻。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个残疾的女子,被丈夫家暴,多次被劝和,最终被打死,一个男子殴打一个无力反击的残疾老婆,怎么就是过失呢。

最可怕的是,亲人还就这么谅解了,所谓的缓刑五年,等于不用坐牢。

说这个,想说的其实太多,我只能说人心复杂。

简单分享一些案例,为了直白,我直接截图重点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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