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如果遇到強拆屋主開槍打死拆遷人,屋主行爲觸犯法律嗎?

普京國際


首先呢,美國是一個“發達國家”。在英文裡,發達國家就是Developed Country,這個詞還有一個意思,就是“已開發國家”,換句話說,美國的基礎設施建設已經基本建設完畢了、城市化已經完成了,很少有中國這種大規模的大拆大建了。


不少美國人其實對中國的發展很不適應,在中國工作學習一陣,回美國一兩個月再回中國,就發現城市可能不太一樣了,多了條路,或者又新建了一個新建築說明的,變化非常快——而美國,包括很多歐洲國家,幾乎不會發生這種劇烈的變化,城市中很難見到腳手架。當然,歐美的施工也是慢悠悠的,沒有中國這種拼了命在幹活的節奏。youtube上不少視頻,都是老外在驚歎中國的基建的。比如下面這篇,英國《每日郵報》:這才是高鐵!1500名中國工人在短短9小時內為新火車站修建鐵路

這是2018年1月19日的傍晚,1500多名中國工人開始了一場“戰役”:福建龍巖站的大改造,完成新老站房之間的線路轉場大施工。這次施工時間異常緊張,從下午18:30 開始,不到九小時的時間裡,工人們要完成道岔拆鋪、攏口撥接、信號換裝等所有作業。數十臺施工機器同時運轉,1500餘名鐵路人不眠不休,一場鐵路站大改造最終奇蹟般完成了!


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包括歐洲發達國家,基本上政府和社會都不著急,什麼時期慢慢來就好。

所以幾乎不會有強拆,談不攏怎麼辦,那就耗著。耗上十年八年那還叫事兒麼?!


美國為什麼不願意建設高鐵,就是因為徵地談判太難了。所以不著急,國會慢慢討論,開發商和業主也慢慢討論,一天不行就兩天,一年不行就兩年,反正整個社會都不著急,現有的設施修修補補足夠用了。


只有中國這種快節奏的、大拆大建的城市化過程,才會出現強拆。因為政府要GDP,要業績,開發商耗不起,別說耗幾年幾個月,就是耗上幾個星期,可能足以讓開發商破產。


美國如何處理這種開發商和業主談不攏的事件?

首先,政府一般不參與商業行為,如果興建的是商業用途的建築,那麼是開發商和業主談判,政府不干涉,

更不可能為開發商行為背書。當然了,這必須是在政府沒有上級部門考核GDP壓力下、人民對政府沒有這種快速致富的要求情況下。不存在什麼上級考核提拔幹部看GDP,也不會有民眾羨慕說,鄰縣、鄰市、鄰省GDP那麼高了、經濟那麼發達了,我們縣市政府領導再幹什麼吃的。—Developed Country,就是已經發展到頭的意思,民眾和政府都不怎麼關注GDP增長率,政府完全沒有壓力,更不會大幹快上地蠻幹。


其次,美國的法律比較成熟。政府出資興建的工程,光是各種聽證會、徵求各方意見可能就佔了很長時間,耗個幾年完全正常,基本上矛盾都解決在初始階段了。


第三,法庭獨立。如果開發商和業主有矛盾無法調和,那就上訴至法庭。包括民眾和地方政府、聯邦政府有糾紛,都可以上訴到法庭。美國所謂“民告官”案件那就不叫事,政府敗訴也很常見。如果敗訴怎麼辦,還是那句話,那就停下來唄,反正也不急。


強拆,那是不可能的,百害無一列,所以就是不幹活也不能強拆,那會影響支持度的。不拆的話,新工程怎麼辦?不著急,民眾對此沒有強烈要求,大家坐下來慢慢討論,反正四年之後指不定誰當市長呢——民眾對此新工程有強烈需求怎麼辦?沒事,換幾任市長之後,他們就會慢慢習慣慢節奏並習以為常的。


象眼觀天下


美國是私有制國家,一切上層建築如憲法,法律,警察,軍隊,直到國會,議員都是為維護私人利益而工作的。沒有什麼國家利益,根本不會發生強折!沒經私人充許一進入私宅,打死多少人宅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別忘了九十年代一日本學生誤入私人莊園被打死,莊主沒任何事!


手機用戶54948717204


觸犯法律。


等等,不是說好了美國私有產權不受侵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麼?

這是對美國法律的誤解。


所謂的“強拆”本質上就是徵收私人財產為公用

原版的關於私有財產徵收的問題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非有恰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

所以看清楚,是可以徵收,只是需要“恰當補償”而已。那麼歷史上到底有沒有強拆案?有,而且不少。


我舉個例子,“凱洛訴新倫敦市案”

為了證明這個案子確實存在,我截圖給大家看


“凱洛訴新倫敦市案”英文名稱叫“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例號“545 U.S. 469 (2005)”,案號的意思是卷次+U.S.+起始頁碼+(年代),我給了很詳細的查詢辦法,歡迎大家去檢驗真偽。


這個案子案發情況是這樣的:


新倫敦市是美國東北部的一個小城市,由於經濟一直不好,市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政策都不行,在1998年的時候,輝瑞公司在這裡建了研發中心,新倫敦市政府一看,振興經濟有望了,授權市政府下屬的新倫敦市開發公司對於城邊的土地進行開發。


在新倫敦市規劃裡面,包括了酒店,會議中心,公園,以及商用樓和居民樓,有90英畝大小,涉及到115戶住戶,但是其中有15戶不肯賣。

在這15戶裡面,其中就包括一個人叫“凱洛”,她就成了代表。

然後新倫敦市動用了徵收權,強行徵收了這15戶的房子。


然後這15戶業主就把市政府告上了康涅狄格州法院,理由就是憲法第五修正案:

非有恰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


這個官司一直打倒了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經過審理後,在200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5:4,判決支持新倫敦政府,非常明確的說了理由:

該市確已非常仔細地制定了開發計劃,相信能給社區帶來可評估的利益,這個利益包括,但不侷限於,提供就業機會和增加稅收


也就是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是可以強拆的,並且這個公共利益包括了“提供就業機會和增加稅收”,也就是說為了效益。


美國是一個判例法的國家,一個判例經過最高法院判決後就是法律,不但有這個案子,還包括了1981年的波蘭鎮案,1984年的米的基夫案。

因此如果政府強拆的時候,是符合法律的,公民持槍對抗政府,違反了美國刑事法律,涉嫌妨礙公務。

我說的這個案子已經很文明瞭,實際上美國在六七十年代強拆黑人居民點的時候,更加殘酷。我儘量還是拿一些比較文明的案子來說。


最搞笑的是,雖然這個案件被判決了,但是政府徵用的土地實際上沒有任何開發,輝瑞公司最後跑路了。


李建秋的世界


雖然我對美國法律不瞭解,但是相關的新聞還是看到不少的,可以通過幾個事實和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第一個事實就是中國和美國憲法的區別,我們知道美國幾百年前就把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入憲法,而我國對私人財產的保護還沒有上升到憲法的高度。

第二,美國的判例表明其保護公民私人財產的力度。

從以上可以得出,如果美國公民遭遇強拆,打死違法拆遷人我認為被指控有罪的概率很低,就算有罪,罪名不是極重的蓄意謀殺。


一村一宅


會觸犯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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