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生
"三權分立”是西方典型的政治制度,它產生於資本主義興起,封建制度開始出現偉基之際,總的來說是新興的資產介意為了在制度上抑制封建制度而提出。最早由英國政治學家洛克提出,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個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後來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又把權力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我們所說的三權分立主要指的是孟德斯鳩的三權。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
在美國三權被分別賦予了國會、法院和總統。具體來說是這樣的:
國會掌握立法權,制定法律。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不能決定議員的工資待遇。
總統掌握行政權,實施法律,組織政府。由選民間接選舉產生,直接對選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不得增減總統報酬,不得罷免總統(除非定罪)。
法院掌握司法權,審查法
通過這樣的安排,美國把對內權力分成了三部分,分別由三個部分掌握,他們相互獨立,互相制約,誰也無法凌駕於其他兩個權力之上。這樣的安排從客觀上把證了美國社會的民主、自由和相對的公平,是美國之所以能夠成為世界第一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這三權的地位也開始發生了變化,最為顯著的就是:行政權的擴大,其地位開始悄悄超過其他兩權,說白了就是總統權力在不斷擴大,法院和國會的權力在壓縮。這也是為什麼兩黨非常重視總統選舉的原因。
詹思丁
哈哈,這個提問者太幼稚了,思維還停頓在100年前的美國,和四十年前的中國政治教科書。美國說穿了是五權分立。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金融權和軍權各自獨立和協作,這也是美國的自主和強大的基礎了。
美國表面上看,總統權力最大,其實是國會權力最大,國會有權彈劾總統。而在立法上,還是國會起決定權作用,大司法官和檢查官與國會和總統是相對獨立的,有權真接調查和起訴總統和一切行政官員。
而國會是不直接參與總統具體執政綱領和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只起監督督查作用,所以總統行政權又是相對獨立的。這就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相對獨立。
再一個就是金融權,美國金融權是最獨立的。主要是國家財政的支持者,這就是美聯儲。美國經濟全靠美聯儲的支持和管理,首先美國政府,把財政預算轉變為美國國債,向美聯儲出售,然後美聯儲經過調查研究後,定出額度,然後再按額度,印製美元,購買政府債卷。這樣美聯儲與美政府形成了債務關係,政府變為負債者了,美聯儲就有權力監督政府對財政資金的運作了,最後美國政府用財政稅費收入還掉一部。這樣財政資金有美聯儲、國會、檢察官、各黨派等的多道層層監督,所以很難發生腐敗和挪用。如果財政經費資金打破預算,只有政府自己去想辦法,沒有辦法,可以宣告政府破產。
這就是美國的五權分離的基本體制,可以互相促進,也可以互相監督,還可以互相制約。這就形成了類《易經》,五行相生相剋的生物體制機制了。
新人類醫學創新者李傑
美國的“三權分立”的政體制度具體來說多得很,只能簡單概述一下。
1、政府總統的行政權,美國總統這個職位看起來很強大,身為三軍統帥,指那打那,有各部部長和外交的任免權,其時不然。(1)、在軍事戰爭方面,總統可以提議,但必須國會的參眾兩院通過方可施使,若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提議立即行使戰爭,在後續的參眾兩院若通不過時,戰爭必須立即停止,若不停止戰爭,國會就立停撥款,因為美國的財政大權只聽命於國會。(2)、在行使任免各部長方面,總統可以提議,但必須國會通過方可執行和任命,總統對各洲洲長及下地方各級政府官員沒有任免權。美國總統有時還不如老百姓,上兩歲的人誰不知道美前總統克林頓和女實習生萊溫斯基當年的風流事件。
2、國會的立法權,國會有參眾兩院組成,兩院提議和通過的各項議案,總統有權否決,但在通過時如果有百分之六十贊成票通過的議案總統否決無效,必須無條件發佈和執行,再一次彰顯民主的重要性(1)、參議院,參議院由美國五十洲,每洲選舉2人為議員,共計100人組成,審議,表決和通過美國各種立法項目和議案,議長由副總統法定兼任,名譽上是美國第二號人物,副總統兼議長,可是怪就怪在身為議長確幾乎對任何議案沒有表決權,只能主持會議,不準引誘和提示,只有在雙方反對票和贊成票相持而議案無法通過時,議長才能投出關鍵的一票,因為你身為議長,若帶頭表決,肯定有跟隨性,順風性質表決票,從而影響了議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另參議院只能審查,表決,通過,或否定總統和眾議院提出的各項議案,本院不準提出任何議案和條例。(2)、眾議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但一洲最少選舉2人,目前固定為435人,議長法定為第三號人物,審查,表決,通過形式和參議院相同,但眾議院可以提出任何議案,下設各種委員會,比仿,外交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等等。
3、最高法院,大法官共計九人享有終身制,由總統,參眾兩院提名通過,再由總統任命。執行國會立法的各項司法權,比那兩個部門輕鬆的多,只有國家重大事項才行使職權。
開拓進取創新篇
從歷史上看來,民主革命,三權分立思想的發源地法國。三權分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設計一套相互制衡的機制。美國三權分立制度是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隸屬於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三個獨立部門。三種權力彼此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
1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分為參眾兩院,負責立法,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不能決定議員的工資待遇。眾議院擁有彈劾行政官員與法官的權力
2行政權屬於總統,實施法律,組織政府,由各州選民選出的選舉人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不得增減總統報酬,不得罷免總統(除非定罪)。總統受到國會和法院的制約。如行政機構的設置和所需經費須經國會批准。
3司法權屬於法院,法官是由總統提名,且需徵得參議院同意。對總統而言,提名大法官可一定程度實現自己的政治意圖。又受到國會和總統的制約。聯邦法院掌握司法權,審查法律,可宣佈國會和總統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行為違憲無效。最高法院有審判權和違憲審查權,聯邦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法官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在總統被彈劾期間會在參議院裡任議會主席
三千未解奇聞
所謂三權分立,基本上高中孩子就已經知道了,不是什麼新鮮事。
簡單的說,三權的概念是把一個國家的治理分成了三個部分,就是誰來立法,誰來裁判,誰來治理。
三權分立是一個博弈的結果,這種國家治理形式,也只能在像美國這樣的沒有歷史傳承,沒有主流勢力的國家才有可能搞得不錯,就是在“三權分立”的故鄉英國,三權分立就是個“美好的理想”。
三權分立的實質,是互相制衡,更進一步說是各大財團的制衡,與是不是民主沒有太大關係。
以美國這個最為民主的國家為例,立法權在參議院,而所謂的參議院又有多少議員是普通的美國公民?美國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權,同時就是州參議院議員真的就是最廣大勞動人民的代表?
嚴格意義上講,美國的政治,和其他國家唯一不同的就是它是“財團政治”。
幾乎所有的參議員,如果沒有財團的支持,他連站臺的資金都沒有!拿了財團的錢,不替財團說話?
美國總統的選舉,就像一次席捲全國的“真人秀”,比拼的是“幕後的金主”。
美國作家馬克·吐溫有一個著名的小說《競選州長》,現在的年輕人可以去看看。
在美國,支撐美國政治經濟乃至軍事的後臺老闆是美國的各大財團,無論是參議院,眾議院,還是最高法院,甚至是美國總統,其實都是這些財團的代理人。前臺唱戲的演員而已。當政客們滿足不了財團的需求的時候,換個商人似乎更直接一些。特朗普就應運而生了。
在這個背景下,國內是不是減稅,社會利益如何分配,外交政策的走向完全是財團博弈的結果。
美國的財團,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獲得最大的利益,國家政府所做的一切,包括緩和國內矛盾,包括“美國優先”的國家戰略,都是財團利益的外部體現。
這個實質,並不是說三權分立不好,而是不要幼稚的認為三權分立是多麼先進的、完全符合老百姓利益的“理想王國”。
再好的三權分立,也改變不了百分之一的人掌握百分之九十社會財富的本質。
步武堂
好問題還需好答案!
一、“三權分立”理論的起源簡述
英國貴族們最先認識到王權對社會財富的掠奪和巨大傷害,暴發了議會對王室的戰爭。最終,《大憲章》的簽署限制了英國王權至上,“君權神授”的思想開始動搖。王權削弱後的英國由此獲得了大發展。
英國哲學家洛克率先提出了“三權分立”構想,主張國家權力應該一分為三,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法國人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證明了其可行性,且是最優解。但由於行政權和外交權密不可分,提出了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權分立”的完整理論。
二、“三權分立”在美國的落地生根
至此,“三權分立”理論架構搭建完畢,萬事俱備,只歉東風。但是,自由民主之花雖已含苞待放,卻並未在嚴謹卻保守的英國和自由且浪漫的法國盛開,卻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州大地上綻放,結出了豐盛的果實。
此時,距離華盛頓總司令率領美州大陸軍打跑了英國人三年之久,美國表面上雖已獨立,卻只有一個慘兮兮的大陸議會,什麼權力都沒有,連老兵的補貼都發不出,包括華盛頓總司令的工資,更別說償還戰爭借款。十三個聯邦依然各自為政!
這樣可不行!於是,十三個州各自推選了人數不等的代表來到費城,商量一下到底應該怎麼辦。於是,一部堪稱偉大的憲法在歷時三個月的日夜不休的劇烈爭吵下誕生了!史稱1787憲法。
三、“三權分立”的具體實施
美國人天生害怕,害怕權力本身與生俱來的惡。因為他們的先祖父輩全都是歐洲各王權統治下的移民“叛國者”一一勇敢者。正如制憲會議上最年長的代表一一本傑明·富蘭克林先生所言:我們都知道第一任美國總統是個好人(指華盛頓),但誰也不能保證將來不會選出一個混蛋。川普是個混蛋嗎?也許就是。於是,代表們除了玩命為本州爭取利益之外,最大的精力全都投入了玩命的限制總統的權力。
先制定議會制度,仿照英國上下議院制度設置了參眾兩院。參議院每週兩位代表,由各州委派,代表各州利益。眾議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人民直選,代表人民利益。參眾兩院行使立法權力。各代表的產生總統不得干涉!
再設置法院掌控司法權。社會就像一杆稱,法院就是稱砣,稱量社會的良心!稱砣雖小壓千斤,必須能夠擔當道德標杆的重任。所以,法院機構必須小,大法官必須大。大法官人選除了擁有淵博的法律知識,人品必須高尚、沒有道德汙點,實行終身制,除非他失德。法院平時不管事,有事法院說了算。
最後設總統,由各州百姓間接選舉(請參考美國選舉人制度)產生,掌管國家行政權。一朝天子一朝臣,網羅精英做貢獻。各州人民都自治,總統莫管州內事。呵呵,別看美國總統在國際事務上好像很牛逼,在國內事務上,還真沒有太多話語權。就是下去某個州、某個市視察,沒準當地州長市長壓根不鳥總統。咱也是民選領導,憑啥聽你總統嘀。
四、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
總統以行政令行使職權,各州可以反對,法院可以否決。舉個例子:川普上任依始,不改房地產老闆作派,天天簽發行政令一一好爽!有一天就腦袋瓜子發熱,簽發了一個七國移民限制令。很多州的老百姓很不爽,限制的可都是咱老鄉啊,那不行。於是找了個自己選出來的議員告到聯邦法院。一名三級聯邦法院小法官小筆一揮:無效!各州積極響應。總統行政令一一黃了。此後川普大爺乖了不少,凡事還是先了解一下民情了。人民就這麼當了一回家、作了一回主。嘿嘿。
兩院行使立法權,研究討論、修改或通過新的法律。但是,總統可以一票否決,只是,兩院居然還可以反否決。當然,最後還是法院說了算。這是幹什麼?這麼過家家,國家豈不亂了套!沒事,美國佬就喜歡讓精英們吵來吵去,他們認準了一個理:一件事不經過充分博弈吵架,真理就難以現身。
美國就是這麼一個“亂糟糟”的國家!居然在二百多年後,穩步發展成為世界第一強大國家,人民生活富裕且自信滿滿。值得深思!
片幅所限,點到為止。猴思猴想,才疏學淺。獨立思考,共同學習。認知世界,共創美好。
猴思猴想
三權分立是目前人類最先進的政治制度。它的發明者是三權分立之父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發明是為了保護人權,限制專制,也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上的每個個人。人們在不斷的戰爭中發現:對人權的無知、忽視與輕蔑是公共災禍與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具體請參考法國1789《人權宣言》。而要保護人權就不能讓社會權力集中或不平衡,因為社會權力集中或不平衡就會導致社會權力凌駕於人權之上,所以把社會權力三權分立,再讓人權滲透到這三種權力之中以保障各權力之間的平衡,這樣社會才能穩定發展。專制社會由於社會權力過於集中,導致社會權力凌駕於人權之上,這樣要不要踐踏人權就只是社會權力掌控者想不想的問題了。無論是中國幾千年的王朝更替,還是今天的敘利亞戰爭,都是因為社會權力過於集中,最後社會權力掌控者踐踏人權才導致戰爭爆發,但凡人們還有一絲活路就不會冒著全家的生命危險來用戰爭解決問題。《人權宣言》還有一句話:一切社會,凡權利(人權)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無絲毫憲法可言。這也就是說專制社會的法形同虛設,這種法就像皇帝委託大臣制定的法,這種法對百姓極其苛刻,對統治者確毫無約束力。這種不公平的社會發生公共災禍與政府腐化最後導致戰爭只是時間問題。這也是很多人在某國沒有安全感(人浮躁),很多人要移民的原因了,根本原因是人權沒保障。
悠悠歲月--
要談三權分立必須先了解憲政是什麼?憲政是一種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和思想觀念。憲政也意味著一種限權憲法得到有效實施狀態。憲政的核心在於限制權力,而迄今為止人類發現限制權力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分權,包括橫向的分權和縱向的分權。前者亦稱"三權分立",意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各自分立互相制衡;後者亦稱"聯邦主義",意即全國性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立互相制衡。
毫無疑問分權制衡是憲政的精髓,其作用機理在於以權力制約權力,或者用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的話說,"用野心對抗野心"。分權制衡的安排使得任何一種權力都不是至高無上的,使得任何一種權力都有邊界並受到來自其他權力制約和對抗。橫向的分杈制衡使得三種不同性質的權力之間互相牽制,縱向的分權制衡使得不同政府之間互相掣肘。這種雙重的分權制衡可以有效地約束權力的行使和防止權力的濫用,為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一種"雙重安全閥"(麥迪遜語)。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有很多弊端。
老樹A
三權分立是指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管轄,彼此之間相互監督制衡。在美國行事立法權的是議會,行使行政權的是政府,行使司法權的是法院。
議會由選民選出的議員制定國家法律並監督政府的施政行為、審批政府的預算報告,美國政府運作所需的經費必須由議會審批,如果不能獲得議會認可,美國政府是不能使用一分錢的,而這種現象在美國曆史上並不新鮮——這就是美國政府關門的原因所在。
美國政府的行政首腦是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的代表間接選舉產生。政府對選民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總統的工資不由議會決定,議會也不得罷免總統(認定總統是否有罪的權力屬於司法機關,而不是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總統有權解散議會,但如果新組建的議會仍堅持之前的決議,那麼總統只能引咎辭職。
司法權由法院掌握,其中聯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權力最大的——根據最高法憲法的規定裁定議會和政府的行為是否違憲。聯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但需徵得參議院同意。法官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三權分立的核心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互相制衡。司法權對雙方仲裁,避免雙方陷入對抗。
美國是國會立法,總統執法,最高法院司法。
根據主權在民的理念,總統和國會議員都是民選,體現民意。(君主立憲也是屬於人民立法,君主執法。)
司法由於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不能採用民選方式,而是立法和執法雙方共同推舉。具體程序是總統提名資深法官,國會批准同意。雙方願意接受司法仲裁。
最高法院司法依據美國憲法。憲法的宗旨是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
國會立法需經總統批准才能生效。被總統否決的立法案,國會再次以絕對多數通過就可以生效,推翻總統的否決。
國會對總統任命的政府官員有審查權,任命必須經過國會批准。包括駐外大使,晉升將軍。
國會對違法的總統可以彈劾。相當於特別審判。眾議院作為起訴人,通過彈劾決議。參議院議員作為法官,在參議院開庭,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