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還要強行辭退員工,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嗎?

奮鬥243909011



你好,單位不籤勞動合同,還要強行辭退員工,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作為員工有三種應對方法:一是乾脆直接走人得了,沒必要耗在那裡受氣(這是在員工工作時間不長的情況下,比如試用期或有個幾個月甚至半年的時間)。二是立馬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撤銷辭退的決定,恢復原崗位工作。三是決定離職,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視情況主張單位支付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如若入職一年內沒有籤合同,可以這樣要求)或不主張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這是超過一年未籤合同的情況),同時要求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雙倍賠償金。


但要記得,只要你申請勞動仲裁就一定要有證據,而你沒有勞動合同,所以就要從其他證據入手收集,證明你跟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其中你的銀行工資流水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單位連合同都不籤,估計也根本不會給一般的員工繳納社保吧,沒有就算了)、工牌工服、工作照、考勤記錄、同事的證言,凡是你能收集的證據資料都儘量收集。你的證據越多越充分,申請勞動仲裁勝的幾率就越大。

鑑於單位的違法情況多,我建議被強行辭退的員工該還是別在這家單位做了,因為你即便通過法律途徑重新進入該單位工作,我估計該單位還是會想其他的辦法把你逼走的。所以,沒有必要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所謂的勞動關係了。


Sir聊HR


老鬼想說:你幹嘛還要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呢?你就不害怕職場冷暴力嗎?

如果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還工作了很久,我只能說你太缺乏保護自己和法律意識了!

如果你還在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退你都很正常,甚至單位可以不用給你其他原因,一句:不適合就夠了。

如果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工作了很久,單位要強行辭退你了。你要做的不是繼續留下來維持勞動關係,而是找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要求維權,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才是你應該的。

去維權的時候,記得帶上工作牌,工資條,所有你能找到你和這家單位有關係的電子、書面證據去。

維權結束以後,拿錢走人,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幹嘛還要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每天上班有金子發給你嗎???


我是老鬼,社會熱點和職場銷售達人,我們的生活,我們做主!

如果認同我的觀點,歡迎點贊並且關注老鬼,謝謝您~~~


老鬼雜談


但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現實中很少會有人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因為這樣下去已經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單位若不想再要你,有大把的理由、藉口和手段,迫使員工離開。而且,員工再待在這樣的環境裡,會非常彆扭,也沒有什麼前途。

所以,我個人認為,與其繼續維持勞動關係,還不如拿雙倍工資然後離開,另謀出路。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要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12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應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離職,單位要向員工支付不超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拒絕依法支付,員工可以向人社局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冀彥偉GG


樓主的問題其實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強行辭退員工,也即是與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相違背,無理由的辭退員工;第三,在此情形下,您是否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如企業履行該怎麼辦?!

1、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對勞資雙方的法定義務和必然要求,即便未籤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就目前整體的就業形勢來說,現在大部分企業都會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實際操作上,很多企業都是在轉正後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約定,但好歹還是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然而,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不排除樓主所在的企業就是打著這個算盤,藉此機會使用廉價勞動力。

但是,如果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係成立,則勞動關係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勞動合同是從入職當月就需要簽訂的,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不能隨意強制辭退員工。

可以說,員工離職和企業辭退員工是員工和企業都擁有的權利,也是勞動法賦予勞資雙方的權利。但辭退員工需要遵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和約定,而不是說企業你想辭退誰就辭退誰,你想什麼時候辭退就什麼時候辭退。事實上,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約定的辭退員工情形,都是違法的。

那我們下面來看看依法辭退員工包括哪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a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b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因此,只要您不存在上述情況的任一情形,那單位是無權辭退您的。如果強行辭退當然屬於違法。

3、如果未籤勞動合同,單位又不符合法律規定強行辭退,您當然可以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關係。但這是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質本崗工作,不能給企業找到開除您的藉口和理由。如果實在是不准許您上班,那您就得要做好維權的準備了!

(1)在企業強行辭退您的當日,如沒有蓋章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情況下,拒絕辦理任何辭退手續,一定要準時上班做好本職工作。並且在第一時間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即便企業要強行辭退您,也一定要要求企業出具蓋有公章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沒有出具書並按照企業書面流程走離職手續。如果企業不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局關係通知書,那您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並要杜絕工作失誤,防止用人單位找其它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進入公司,應立即撥打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請求他們來解決。即使最終未進入單位,勞動監察大隊也有了立案記錄,以後在進行勞動仲裁時可以此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eyeballNs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因此,根據題主的描述的情形,單位應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之前我也代理了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從勞動者和單位的不平等地位來說,即使像題主你說的這種情況,最終法院或者仲裁支持勞動者的主張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對單位而言,一旦單位起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心思,可以通過N多種方式實現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最終對勞動者而言,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可能還拿不到任何補償。因此,有時候我們會建議勞動者根據實際以及有利於自己的角度出發,去看待這個問題,不要認為單位不要我了從心理上或者面子上覺得很難接受,而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可能還會得不償失。

像題主描述的這個情況,單位本身就存在多項違法行為,若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所以,對於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建議勞動者理性、客觀的分析,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


金凌律師


分幾個角度分析下

第一 不籤勞動合同。這一條就是違法,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只要有證據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仲裁是百分百的贏!所以勞動者別怕事,自己的權益要保護起來!

第二 強制辭退。這種做法也是不合理違法的,違的是勞動法,如果沒有合理的證據來說明員工不能勝任並在培訓後也不能適應該崗位才可以辭退員工,所以勞動者要知道這裡面的事。心裡有數才不會受欺負!

第三 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前面兩點你都可以明瞭,知道怎麼應付不合法的地方,相信到了這一步你也該知道那不合理,那違法的事!





西溝貝勒


沒有看到你的問題描述,無法準確地回答你的問題,只能根據猜想幫你分析一下。

如果是在試用期,公司這樣做正常。

如果工作很長時間了,這事可以申請仲裁,但證據的收集是很困難的,所以這一點你要考慮清楚。

至於你說的要求繼續工作,個人認為真的沒必要這樣。現實中因工作能力被辭退的員工很少,大部分都是因為不認同本單位的企業文化而被辭退的,所以既使這此留了下來,早晚還是會被辭退的。建議你處理完問題後,換一份工作更合適。

以上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敬請諒解。



王付軍624





12345688順流


 一、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辭退的法律分析: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三、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至於,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嗎?不推薦,勞動關係的確立上建立在雙方意思一直的基礎上的,單方的要求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沒有任何意思,也不可靠,更沒必要。


清風普法


首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 規定勞動者從入職第一天起就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這裡普及一下 勞動關係是建立 勞動合同是簽訂 是已然不同的兩種概念,企業必須與勞動者在三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者進入企業產生勞動後勞動關係已經合法建立,但企業有兩個月的試用期,如果再這個時間內勞動者不符合不適應企業的勞動崗位,企業可以說明情況並辭退勞動者但是薪酬必須結算清楚,這個企業不違法。 如果勞動者進入企業超過三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已然違法,在勞動者沒有違反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這裡說的是企業的規章制度要符合法律依據)企業是沒有權利辭退勞動者的,但是可以勸退 勸退的話就要有補償 補償的標準為: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按半年工齡計算,超過7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工齡算,補償的標準為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