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
重庆市,万州区
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搜救打捞过程中,先后打捞起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
2018年10月31日
重庆市,万州区
10月31日23时28分,坠江公交车被打捞上岸;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10月28日,公交公司驾驶员冉某驾驶22路公交车进行正常行驶。公交车乘客刘某因不能按计划在原定站点下车,遂要求司机中途停车让其下车,遭到司机拒绝。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对驾驶员冉某进行指责。此后双方开始出现争执,并开始伴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警醒。
盘点历年来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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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这一认定,已经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任何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都应懂得规避。尊重生命、尊重规则,理应成为我们的底线。
类似因乘客坐过站后与司机争执的琐事,其实各地也时有发生,只不过没有发生过如此惨烈的代价。牢记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敬畏生命,理性处理过站问题等小事,避免发生事故甚至险情,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安全共识。因小失大的沉重代价可休矣!
一站错过容易挽回,一生错过教训深刻!
-------------摘自新华社快评 记者:李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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