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撞車故意殺人案

藥家鑫撞車故意殺人案

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出生於1989年11月7日。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後,發現傷者在記錄自己的車牌號碼,拿出刀子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後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

人物簡介

肇事者藥家鑫家境是普通工薪階層,所駕車輛為私家車。其母親是西安北方華山機械有限公司職工(西安北方華山機電公司是中國兵器北方公司下設一軍工廠),已經退休;其父親藥慶衛曾經是總後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軍方派駐軍工企業負責監督、驗收工作的人),前些年離職自謀職業。

犯罪事件案發詳情

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長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外西北角學府大道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後藥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轉身從車內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殺人後,被告人藥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郭杜十字時再次將兩情侶撞傷,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後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鑑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張妙26歲,初中畢業後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鄉宮子村,兩年半前,張妙生下一個兒子,如今已經兩歲半。

據張平選回憶,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時許, 他聽見大門外有人敲了好長時間的門, 黑暗裡聽見是堂侄張凱的聲音。打開門,堂侄張凱告訴他, 一塊去大學城附近一條馬路上。等趕到現場,張平選發現, 幾十個人將馬路中央團團圍住,現場有一大攤血,血泊中,張平選老遠看見了女兒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經不在了,只不過不是被撞死的,因為在死者身上,法醫發現了多處刀傷, 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歲的男子王輝是張妙之夫。據王輝講這段時間,他幾乎什麼心思都沒有,每天就是輾轉於派出所和長安分局等各部門。“我只想著儘快為死去的妻子討個說法, 至於以後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兩歲半的娃丟給我,咋辦呀” 。讓王輝覺得糾結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妻子遭遇車禍之後,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從事發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了,妻子仍舊躺在太平間,無法下葬。經王輝打聽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劃痕,前胸有一道刺穿傷,後背中四刀。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警方告訴王輝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屬也可將受害者下葬了。將來待法院開庭審理,家屬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求。

肇事司機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他不及時救人不說,反而持刀相向,太惡劣了。可能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們強烈要求將犯罪嫌疑人嚴肅處理。雖然警察已通知我們,可以將人下葬了,但是我們還是不放心, 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們要討個說法。

王輝從警方處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發時, 妻子張妙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 被一輛雪佛蘭科魯茲轎車撞倒在地, 當時妻子的眼睛還睜著,只是左腿骨折、後腦磕傷,充其量是個輕傷, 有絕對的時間進行搶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車後,發現張妙睜著眼,看見了自己。張妙試圖去看車輛後牌號,招致該男子持刀殺害。

正在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全力偵破此案時,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時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時許,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民警接警,郭杜十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雪佛蘭科魯茲轎車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駕車逃離現場時,被周圍群眾圍堵起來。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經警方突審,駕車男子承認在郭杜十字肇事後,準備逃逸。並承認其曾於2010年20日晚10時40分,撞倒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張妙,後發現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專案組調查,駕車的人名叫藥家鑫,現年21歲,家住西安市新城區公園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學生,而該車行駛證顯示,該車車主也正是藥家鑫。

10月2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藥家鑫抓獲。專案組民警透露,經審訊,藥家鑫起初沒有供述自己撞傷人持刀殺人的犯罪事實。直到10月23日,當其父母再次帶他到專案組後,經進一步審查,藥家鑫這才交待了自己於10月20日晚將受害人張妙撞倒後又殺害的犯罪事實。

據疑犯藥家鑫供述:案發當晚11時許,自己駕駛棗紅色自家的雪佛蘭科魯茲轎車前往事發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時將正在騎電動車同向行駛的女子撞倒。“我擔心受害人記住我的車牌號碼。”藥家鑫向警方稱,自己遂下車用攜帶的一把單刃切肉刀

藥家鑫撞車故意殺人案

疑犯藥家鑫

又連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後駕車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藥家鑫被長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經長安檢察機關批准,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疑犯藥家鑫被依法逮捕

案件進展

2010年10月2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藥家鑫抓獲。

2010年10月23日,藥家鑫交代了將受害人張妙撞倒後又殺害的犯罪事實。

2010年11月23日晚,疑犯藥家鑫被長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25日,經長安檢察機關批准,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疑犯藥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0年11月29日晚21時,西安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新聞中心主任鄭朝剛就此案向媒體通報了相關案情。

2011年1月8日,藥家鑫被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2011年1月25日,媒體報道:藥家鑫的律師收到了西安市中院送達的刑事訴訟狀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屬提出58萬餘元的賠償。受害人律師認為藥家鑫2010年10月23日的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只能算是“坦白”,而不是“投案”。

2011年3月10日,《華商報》報道瞭解到西安檢方的偵查審理工作全部結束,初步認定藥家鑫有自首情節,對其量刑是否建議為死刑,有待檢察院審委會做進一步評定。

2011年3月23日上午,“藥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包括受害人張妙丈夫王輝在內的近30位受害人親屬到庭旁聽。藥家鑫表示後悔,其律師辯稱為激情殺人。在庭審過程中,藥家鑫表現的較為恐慌,當庭向受害人家屬下跪道歉。受害人家屬在庭上也情緒失控,痛哭流涕。法庭圍繞“藥家鑫的自首是否成立”、“藥家鑫的悔罪態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的程度”、“藥家鑫的主觀惡性到底有多重”四個焦點展開辯論。在庭審中首次證實,經法醫鑑定,藥家鑫捅了死者6刀,而非此前傳言的8刀,張妙的心包被刺傷,大出血致死。

2011年5月20日上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2011年6月7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在陝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件性質

警方定性此案性質惡劣極其罕見 。2010年11月29日晚9時,西安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新聞中心主任鄭朝剛就此案趕到公安長安分局。之後,警方向媒體通報了相關案情。“有一個女的渾身是血,倒在馬路邊,現在生死不明,”2010年10月20日晚11時許,過路司機和群眾向警方報稱,“在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馬路東道沿邊,旁邊還有 一輛被撞壞的電動自行車……”

接警後,公安長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當時,受害女子倒在馬路上,距路邊道沿有一兩米。”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民警說,一輛電動自行車被撞壞,倒在道沿上。現場有汽車的剎車痕跡。

民警初步判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後,公安長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迅速來到現場。經進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處銳器傷,系被撞傷後遭毒手。

公安長安分局局長周榮生立即會同值班的副局長韓和平、主管刑偵的副局長趙新茂等人帶領刑偵大隊刑偵技術人員急赴現場。警方當晚確定,這是一起極其罕見的性質惡劣的殺人案。長安警方當即抽調刑偵大隊、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隊數十民警組成專案組,全力偵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時,經受害者家屬辨認,警方確定遇害者身份。26歲的婦女張妙,系長安區興隆街辦宮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會關係簡單,生前未和任何人結怨。

勘查發現肇事車車頭凹陷牽出兇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裡,公安長安分局召集刑偵、交警以及韋曲、郭杜、興隆、細柳派出所等單位召開案情分析通報會。專案組通報案情和前期偵查情況。

警方摸排走訪群眾580餘人次,汽車修理廠40餘家,車輛500餘臺次。調查中,交警大隊民警提供了一個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線索。

原來,在案發當晚,在翰林路上發生此案時間段內,在距現場不遠的郭杜南村村口,還發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夥駕駛一輛棗紅色的雪佛蘭科魯茲小轎車將一男一女兩人撞傷後逃逸,被周圍群眾發現堵截並報警。

交警仔細勘查發現,郭杜南村村口受傷的兩人傷勢不重,但肇事車車頭右前方卻明顯有半個籃球大的凹陷進去的坑,證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擊過。

通過郭杜車禍現場痕跡鑑定和“10·20”殺人案現場遺留的被撞電動車比對,警方認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輛肇事車和殺人案現場車輛相符,而雪佛蘭科魯茲車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開庭審理

受害方訴求

2011年1月11日,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個多月的偵查,藥家鑫肇事案到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受害人張妙的丈夫、兒子、父親、母親、公公、婆婆等6人作為共同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告,向法院提出訴求。而藥家鑫本人則是被告人,其父母作為連帶被告人被告上法庭。

原告的代理律師、陝西通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濤介紹,原告人有三個訴求:第一,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第二,要求3個被告人連帶賠償張妙的死亡賠償金68760元、喪葬費15146.5元、撫養費51909元、贍養費89306.67元、醫院停屍費15000元,此項共同賠償計:240122.2元。第三,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萬元,兩項賠償款項共計54萬餘元。

2011年3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將以犯故意殺人罪,對原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提起公訴。檢察院所有針對該案的偵查審理工作全部結束,初步認定藥家鑫有自首情節,對其量刑是否建議為死刑,有待檢察院審委會做進一步評定。

正式開庭

2011年3月23日上午9:30,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將以故意殺人罪,對原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被告人藥家鑫提起公訴。該案引起新華社、央視、東方衛視、北京青年報在內省內外20多家媒體關注。律師要求以自首情節和心理抑鬱導致激情殺人請求法庭從輕判決。

庭審現場辯護人律師向法庭提交3份證據,包括報紙對藥家鑫主動遞交悔過書的報道,上學期間的13份獎勵,被告人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一審宣判

2011年4月22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陝A419N0號紅色雪弗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矢口否認。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二審宣判

5月20日電 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藥家鑫不服,以其罪行並非極其嚴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藥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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