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鼓勵單位和個人修建臨時停車場

遵義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遵義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將於11月18日正式實施。市民關心的停車場建設、臨時停車設施的增加、住宅小區共有場所車位設置和收取費用等事項,《辦法》中有了明確規定。

遵義鼓勵單位和個人修建臨時停車場

配套建設不同類型的停車場

為了緩解車位不足、停車難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遊區、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按照停車場設置技術規範和標準,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建築物停車場。

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的,經規劃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缺停車位的數量情況,易地建設相應的停車位。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停車位設置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新建的商城、賓館、醫院、辦公區等大型公共建築物,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位的百分之十。此外,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交通、軌道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單位、小區和個人修建臨時停車設施

《辦法》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閒置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臨時停車設施,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利用閒置土地設置簡易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按照機械式設備安裝管理。

對於可合法設置臨時停車場者,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使用期限到期後,符合公共停車場規劃條件的,可改建為公共停車場;不符合公共停車場規劃條件的,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臨時停車場。設置臨時停車場者,應當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同時,臨時停車場的設置,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消防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小區共有場所車位收費業主大會決定

針對市民關心的停車費用問題,《辦法》規定停車費應綜合考慮區域位置、停車場性質及設施等級、停放時段、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利用住宅小區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所設置車位、收取費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在小區公示後執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共同議定,在小區公示後執行。

住宅小區專有車位停放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徵求小區業主、專有車位使用人意見,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確定;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各方可以共同邀請具有社會公信力或各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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