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9月28日,記者從全區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情況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今年以來,全區檢察機關共收集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4039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12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線索3527件;立案2514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2123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1件,民事公益訴訟12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33件。法院已審結17件,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全區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挽回直接經濟損失5.05億餘元,其中,收回國有土地出讓金4.7億餘元,收回人防易地建設費2642萬餘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領國家補貼資金26萬元

 

會上公佈了全區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公益訴訟系列案

【案件背景】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38.86萬公頃,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屏護山前河套平原乃至華北平原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因自然保護區內的違法採礦、違法經營等行為導致保護區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被列入中央環保督查反饋的問題。

【監督情況】2018年5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檢察院、武川縣檢察院、包頭市青山區檢察院分別向當地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農牧林業部門及保護區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

【監督效果】相關行政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採取措施對上述企業進行關停和清出。截至2018年8月,大青山自然保護區內涉及的71家探採礦企業已全部完成兩斷三清(斷水、斷電、無產品、無設備、已清場地)工作,切實消除了流域面積51萬畝的二級水源地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通過訴前督促程序,促使各相關行政機關釐清行政主體責任,與檢察機關形成公益保護合力,強化水汙染防治及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保護持久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通遼地區林業資源保護公益訴訟系列案

【案件背景】通遼市森林資源豐富,近年來,該地區毀林種地、濫伐林木、濫佔林地等違法行為造成大量的林木資源被嚴重破壞。

【監督情況】2018年以來,通遼市檢察院開展林業資源領域公益訴訟專項行動,共發現違法破壞林地或林業資源線索574件,涉案林地面積共計116萬畝。發出訴前檢察建議252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6件。

【監督效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採取措施恢復受損林地,全面開展補植復綠工作。截至目前,通過訴前督促程序恢復造林近121萬畝,清理林地內垃圾4萬多立方米;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破壞林地的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承擔修復費用共計36.5萬元。

【典型意義】最大限度發揮了訴前檢察建議功能,督促林業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行政職能。同時,對於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犯罪的嫌疑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民事侵權人恢復被損壞的林地,補植復綠,共同維護了國家利益。

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公益訴訟系列案

【案件背景】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地跨鄂爾多斯市和烏海市,總面積46萬公頃,主要保護對象是四合木(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半日花(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等古老殘遺瀕危植物。保護區範圍內還分佈著天然氣、石膏、煤炭、鐵礦石、硅石等豐富的礦產資源。近年來,保護區遭到人為破壞。

【監督情況】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檢察院、烏海市海南區檢察院和烏達區檢察院先後向當地國土部門、環保部門、林業部門、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等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

【監督效果】截至2018年8月31日,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涉及採礦、加工生產、旅遊、養殖等領域的82家企業,有69家完成兩斷三清(斷水、斷電、無產品、無設備、已清場地)工作。

【典型意義】保護了自然保護區內的瀕危植物,對探索改善中國荒漠地區的生活環境提供了途徑。

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怠於履行職責案

【基本案情】2011至2014年,霍林郭勒市查格達村村民周某某承包位於霍林郭勒市查格達村東側至和熱木特村邊界,查格達村機場西側(即飛機場南側)至東烏旗邊界的防火道,期間,周某某非法佔用草原822.67畝,開墾用於種植農作物。

【訴前程序】2018年4月4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向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恢復被周某某非法開墾破壞的822.67畝草原植被。

【訴訟過程】2018年6月20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8年8月7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判決支持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全部訴訟請求:判令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全面恢復被周某某非法開墾破壞的草原植被,直至使生態修復所形成的植被與周邊植被相協調、確保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

【典型意義】強化了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履職盡責、怠職追訴”的意識,教育引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全面履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責任。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黃某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7年9月至12月,黃某某在海拉爾區哈克鎮扎羅木德村利用拍籠獵捕野生麻雀、白腰朱頂雀、黃雀629只。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查獲野生麻雀、白腰朱頂雀、黃雀死體622只,活體7只。

【訴訟過程】2018年5月11日,海拉爾人民檢察院向海拉爾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8年5月30日,本案依法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海拉爾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同時判處黃某某賠償國家經濟損失18.6萬元。

【典型意義】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共同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生物物種。

察右前旗土壤汙染案

【基本案情】蒙聯公司是從事化工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2016年2月,王某某與蒙聯公司簽訂“副產酸購銷合同”,收購蒙聯公司“廢酸”(濃度低於90%的硫酸)。在長達一年的時間裡,王某某將23816.9噸未做任何無害化處理的“廢酸”傾倒在察右前旗三岔口鄉等地,造成察右前旗轄區內多地土壤被大面積汙染。

【訴訟過程】2018年3月13日,察右前旗人民檢察院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8年5月24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後,雙方達成了由蒙聯公司、王某某共同賠償用於前期治理處置費用481萬元。

【典型意義】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環境汙染刑事犯罪“輕刑化”與環境損害修復“高成本”之間的矛盾,既為國家追繳了前期處置費用,又通過判決確認汙染企業的修復主體責任,及時有效的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收繳國土出讓金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內蒙古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競拍了三宗土地,但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欠繳土地出讓金共計1131.94萬元;內蒙古華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三宗國有土地欠繳土地出讓金共計45.08萬元;另有內蒙古興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海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的兩宗土地因容積率變更未補繳土地出讓金共計2465.78萬元。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臨河分局對上述違法行為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訴前程序】2018年4月23日,臨河區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臨河區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積極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收繳欠繳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利息及違約金或解除合同並請求違約賠償。

【整改情況】6月25日,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臨河分局採納檢察建議,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共收繳拖欠五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408.52萬元,對經多次催繳仍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海晟公司和宏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臨河區分局以整改活動為契機,開展了全區範圍內的國土出讓金清繳專項行動,對相關欠繳土地出讓金的企業進行催繳,共收繳土地出讓金3.5億餘元。

【典型意義】本案實現了“一案帶動一類問題的集中解決”,體現了行政機關尊重法律監督,構建了公益保護共同體格局。

達茂旗滿都拉大氣汙染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包頭市達茂聯合旗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內蒙古滿都拉港務商貿有限公司在未通過環保驗收,環保設施不達標的情況下,大量露天存儲、裝卸從蒙古國過境的粉狀煤,導致粉塵汙染、大氣汙染和周圍草原環境汙染,加上滿都拉口岸常年風大,煤炭粉塵造成周邊20公里瀰漫在黑色粉塵汙染中。

【訴前程序】2018年6月14日,達茂聯合旗人民檢察院向達茂聯合旗環境保護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旗環境保護局針對內蒙古滿都拉港務商貿有限公司的環保設施不達標造成的環境汙染及時、全面、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整改情況】截至2018年9月底,佔地面積6萬平方米的3座環保倉儲大棚全部竣工,露天堆放的6萬噸煤炭全部外運或清理入庫,徹底解決了園區內及周邊的粉塵汙染問題。

【典型意義】為打造北疆安全亮麗風景線、實施“草原絲綢之路”和“中俄蒙經濟走廊戰略”創造了良好的生態環境。

烏蘭浩特市食品安全案

【基本案情】興安盟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經走訪調查市區重點小學附近的小飯桌,發現該行業普遍缺少統一備案監管,經營場所空間狹小,條件簡陋,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極易引發各種安全事故。

【訴前程序】2018年5月18日,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烏蘭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小飯桌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整改,並完善監管機制。

【整改情況】截至2018年7月3日,烏蘭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排查了全市共432戶小飯桌,履行了備案手續。此外,該局及時將檢察建議情況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組織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大隊等12個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校外託管機構、培訓機構綜合治理專項行動,截至7月4日,共排查、檢查小飯桌312戶,下達監督意見書292戶,對整改不合格或尚未整改的63戶呈報市政府取消其相應資質。

【典型意義】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是檢察公益訴訟服務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體現。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翁牛特旗危險廢物安全隱患案

【基本案情】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旗橋頭鎮北常勝村北井組村民侯國慶、杜小偉在自家院內私設高壓儲罐存儲液態二氧化碳用於銷售乾冰,對該村219戶547名村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訴前程序】2018年6月28日,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向翁牛特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督促履行職責檢察建議書,督促該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全面履行職責,消除公共安全隱患。

【整改情況】翁牛特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7月4日組織執法人員對違法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對本案當事人進行約談,要求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7月6日,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復查,發現存儲設備已經拆除。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區首例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其意義是充分運用訴前檢察建議預防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體現了“事前預防優於事後訴訟”的公益訴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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