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休年假 單位就可以不給年假補償嗎?

年底將近,有不少勞動者還未休或未完年假。那麼,勞動者未申請休年假,單位就可以不給年假補償嗎?單位是否有權規定當年不休年假,就過期作廢?

未申請休年假 單位就可以不給年假補償嗎?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非經勞動者書面且系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假,不等同於其放棄年假補償。同時,用人單位單方面規定年假不休過期廢是違法的,應安排勞動者跨年度休假。

舉一個栗子。就以今年的一例勞動仲裁案來說明:職工孔某於2012年3月1日入職某互聯網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互聯網公司通知不與孔某續訂勞動合同。

孔某在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間,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

互聯網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因雙方發生爭議,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未申請休年假 單位就可以不給年假補償嗎?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互聯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雖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但並無證據表明孔某曾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員工手冊中的規定也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裁決支持孔某的仲裁請求。

據瞭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年休假應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且在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跨1個年度安排。

未申請休年假 單位就可以不給年假補償嗎?

因此,孔某雖未提出休年假,但並未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聯網公司雖然在員工手冊中有相關規定,但該規定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故不具有相應的效力,互聯網公司仍應支付相應的補償。

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追索加班費、工資等勞動報酬以及索要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案件佔到七成左右。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提醒勞動者:要學會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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